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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年终总结

实习律师年终总结

实习律师年终总结

又到一年总结时,不同的只是这次是对我近一年的实习律师工作的总结。

发自内心的讲,我要非常感谢律师事务所给我实习的机会,尤其是在实习期对我予以了极大的关照,让我有机会参与各类案件的办理,尽快熟悉律师的实务操作程序,这让我有了开始律师理想的良好基矗也非常感谢主任和同事们的帮助和教导,让我认识、理解律师行业、也正慢慢的融入进律师行业;尤其是律师事务所有这么好的学习和相互交流的氛围,使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正逐步的提高,从而更快的适应律师这一职业。

名为年终总结,但实习期也接近结束,以下寥寥文字,算是对自己实习期工作的梳理和对未来执业的规划吧。

一、做“人”要做事,先做人。

做律师也不例外。

虽然我在做律师之前有过四年的高校教师的工作经验,身上也沾染了许多自由知识分子的“习性”,但是我对重新开始的职业规划的思路还是比较明确,那就是事事都要重新开始。

早上提前到单位打扫卫生,下班之前一定将今天的工作做完,给被接待的当事人端茶倒水,主动帮助执业律师处理案件的细枝末节而从不计较报酬,这些每样都能圆满完成;勤勤恳恳、认真负责、小心谨慎、诚信做人,也样样都不能少。

回过头来看这一年的律师实习期,我可以自豪的告诉自己,这些我都做到了。

二、做“事”一年的实习律师经历,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细节决定成败。

从避免法律文书中出现哪怕一个错别字,到装订打印材料是订书钉不能有一点偏差;从案例分析必须关注每一个细微的法律问题,到阅卷必须查清每一个事实情节,无不体现作为一名律师的执业态度和素养。

虽然在从事律师这一职业之前已经做好了充足的思想准备,因此不会经历远大理想与律师现实的巨大心理落差,但是每天忙忙碌碌的工作,却很少停下来思考自己对于细节的关注程度,虽然知道自己在细节的处理上仍然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也很少进行总结。

在这一方面,所里的同事给我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大家乐观积极的心态、融洽的氛围、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专业上精益求精的学习钻研精神……对我产生很大的影响,我对细节的处理也更加到位,尽管这种转变是潜移默化的。

三、做“律师”正如我在我的博客副标题中写到的,“漫漫实习路,我始终告诉自己我是怀揣着一种理想在做律师”。

我自始至终都是把律师作为自己一生的事业去经营,而不是将律师作为发家致富、满足自尊心的暂时的一项工作。

近一年的时间以来,我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跟随所里的各个律师办理各种业务。

在刑事案件领域,参加Z姓被告人盗窃罪辩护,被告人被判缓刑;参加了D姓当事人强奸罪、抢劫罪的辩护,案件以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告终;参加L姓被告人诈骗罪辩护,案件以检-察-院撤回起诉终结;参加C姓当事人保险诈骗罪二审辩护,案件以二审减刑二年判决终结。

同时还参加了其他数十起刑事案件的阅卷、调查取证、书写辩护词等工作。

在民事案件领域,参与代理了山东省第一例三鹿奶粉事件受害人索赔的民事案件,还参与了其他数十起人身损害赔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矿产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已经熟谙于各类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在行政和非诉讼领域,参加了数次法律顾问谈判,参加了L姓当事人诉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县政府、某县国土资源局的系列案件的庭审。

诉讼经验的增加使我认识到,做律师最基本的态度是勤奋和认真。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律师是典型的自由职业者,其实不然,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

四、做“好律师”就像大学教授也分三六九等,律师也是这样,每个律师走的路不同,每个律师给自己的定位也不同,自然也有“好律师”与“坏律师”之分,不然何来净化律师环境之说呢。

我想,既然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来经营,那么自然应当走一条规范的律师成长之路,尤其是对于我们年轻律师而言,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

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之下,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一、培养自己的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

虽然有11年系统的法律学习过程,但是在涉足律师行业之前一直停留在法律规范和法律理论的层面,并没有真正的接触实践中的法律。

一年来,通过办理具体的律师业务,我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的差异。

当然面对律师行业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面对越来越专业化的律师分工,我也确实确实的感觉到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的匮乏。

因此,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培养自己终身学习的意识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二、诚信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在律师营销观念大行其道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律师却都忽视了这样一种道理:

“真诚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才是自己最有效的营销方法。

”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案源对我来说当然是最重要的,但是我始终有一种意识,那就是“不能为了案源而案源”,绝对不能做一个挑诉煽讼者。

在采取非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绝不建议当事人采取法律手段。

总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视当事人的利益为先。

三、尽职处理每一件我所代理的案件。

我很庆幸自己能够接触到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不论案件是哪一种类型,也不论案件是大是小,我都一视同仁,尽职处理每一个案件。

这不仅可以使我尽快熟悉各种类型的案件的办理流程,也使我积累了一定的潜在客户。

给当事人留下认真负责的印象,我想在当事人今后选聘律师时会为我加上不少的筹码。

美国著名的上诉审辩护律师德肖微茨在他的小书《致年轻人的一封信》中谈到了一个话题,即“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至少在一部分人的观念里,“好律师”与“好人”是多少是有些矛盾的词汇。

我也曾经参与过为强奸犯罪、杀人犯罪和抢劫犯罪的当事人辩护,对此也有了一定的感受。

其实,律师作为辩护人,法律授予的职责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被告人最轻、无罪的辩护意见。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实践中,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发表一些在常人无法接受的观点,其实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因此,做“好律师”,也做“好人”,并非价值选择问题,也非是否忠于当事人利益问题,而是个人从业道路的选择问题。

五、做“大律师”大律师,算是我给自己的未来的职业规划。

一年来,自己参与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这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让我对律师这一职业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也让我更加坚定的把律师作为自己一生的事业来经营。

虽然通往“大律师”的道路充满艰辛,要面对无数的波折,克服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但是我坚信,“志存高远、脚踏实地”,我必能开拓属于自己的“大律师”的天空。

 

附送:

实习律师心得

实习律师心得

生活是一张千疮百孔的网,它把所有激-情的水都漏光了。

寂寞就是你说话时没人在听,有人在听时你却没话说了!

这篇文章字数不多,看样子更像是一个实习律师坐在一个老律师的对面,按照后者的叮嘱所作的笔记。

文中列举的21一条,虽没有历史上那臭名昭著的21条的那么重于泰山,也不是什么金科玉律,但言简意赅,句句在理,不失为执业律师的经验之谈。

微笑着一口气读完这21条,望屏沉思,竟勾笔者的一些记忆来。

把这些记忆结合“水岸珈蓝”的21条写出来,算是对21条的解读吧。

先说这第1条:

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搭眼一看,这算什么“金科玉律”?

!

起诉状答辩状都是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当然要交给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了。

有必要这么郑重其事的当成经验总结吗?

有!

而且很有必要。

我记得我的一位朋友刚刚独立执业的时候,就因为这件事,差点儿自摆乌龙。

当时他代理一件好像是民间借贷的案子。

原告找到了我的那个刚出道的律师朋友。

身份证、借条等等的必要证据都有。

律师马上就写好了起诉状。

电话通知原告签名时,原告表示:

我出差在外地,你帮我签吧,就签我的名字,反正大家都这么熟了,没问题的,等我出差回来了,我到你办公室再补签。

说者斩钉截铁,话说出来也掷地有声。

律师为了稳妥,还专门打电话给介绍这个当事人那个人,那个人也说,没事的,你帮他先签了吧,我和他很熟,等他回来再补签。

加上当事人立案心急。

律师就代替当事人签了名字。

可是,案子到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来签收应诉材料。

被告是一个很要面子的人。

据说,被告声称,钱马上可以给,但被人告到法院,面子丢不起。

说来也是个“很傻很天真”的借口。

但问题是,那个原告撑不住劲了。

一干子把矛头推到了律师那里。

原告甚至跟被告解释:

不是我想告你,是那个律师如何如何……不信你看起诉状,那上面根本就没有我的签名!

后来,听说原被告一起来到律师所,找律师的麻烦。

再后来,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有惊无险。

当然,这只是为第1条注解的情形之一。

更有些情况下,明明是当事人向律师陈述过的事实,因为没有当事人亲笔签名,案子的审理结果对他有利还好,一旦不利,当事人往往把责任怪在律师的身上。

因为没有签名,谁对谁错,到时候也就说不清了。

再说第2条:

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当然,这对一个执业律师来说,显然是必要的。

但这还远远不够。

补充一点,算作本条的第二款吧:

要在档案袋的封皮上仔细登记如下信息:

当事人的资料——尤其是当事人的电话、案子的受理法院、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电话,各个机关的具体经办人或者书记员的电话,举证期限届满日、开庭日期、查封或者冻结财产的续保日等等。

别小看这些信息,有了它,工作十分便利,工作效率不受影响。

但没有这些,办起事来就没那么方便了,尤其是身在外地时,为了这样的信息,可能要多打几个电话才行。

第3条没有什么解读的,接下来说第4条:

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

想起了自己都觉得好笑,说出来恐怕也会贻笑大方。

我刚开始执业时,就亲身感受过这样的尴尬。

有次我代理一个在我那时看来已经很大很大的案子(其实标的也就无非是100多万)。

因为第一次做这样的大案,心里未免没有什么底气。

立案之前,我陪着当事人跑了几个地方,调查了一些证据,也同对方进行了几次的交涉,加强了一些证据。

案子到了法院。

过了很久,不见当事人与我联系。

打电话给他,他支支吾吾,王顾左右而言他。

打电话到法院,问案子的进展,法院的书记员一头雾水反问我:

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吗?

我说不是,是原告的代理人。

书记员说不是啊,原告的代理人前几天刚刚收了开庭传票啊。

这位书记员为了妥善起见,还专门查找了案卷,最后确切告诉我,原告换了律师。

既然人家不满意自己,自己也是新出道的,我甚至连个电话也没打给这个当事人,就这么不了了之了。

过了多年之后,这个当事人居然有一天想起了我。

他因为另外的一件案子约我喝茶,想听听我的意见。

那次,他告诉我,是法院的某某帮他介绍了一个“有经验的”律师,所以就……我对这位以前很有身份的当事人说,其实不便做过多的解释。

执业这么多年,听到的、见到的,多了,也便见怪不怪了。

还有一件事,发生在我的实习期间,我的老板的一件案子。

我们当时代理一个在当地算是名气很大的陶企老板。

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标的很小的案子,庭长亲自审理甚至亲自送达传票。

后来,陶企老板直接跟这个庭长联系起来,搞得代理人形同虚设,被陶企老板废了武功不说,还连带着丢了几个客户。

更有甚者,我在某市执业的律师同行说,在他们那里,当事人一般不请律师,就算请了律师,法官不熟的,能不能代理下去很难说。

如此看来,这位实习律师有这样的先见之明,实在是幸甚。

对这第4条,需要补充的是,不但不要写上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电话,最好根据具体的情况也不要写上对方当事人的电话。

比如,在你代理原告而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写上被告的电话。

因为有了被告的电话,法院可能在查封之前通知被告收材料,这样被告银行里的存款就瞬间转移了。

说道财产保全,各地的法院做法又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对熟悉的当事人,可能工作做的细致些,对不熟悉的当事人,可能就粗糙些。

可不要小看这一粗一细,后果可能截然不同。

这时候,如果你写上了被告的电话,而你与法院又不熟悉,法院可以通知对方来收材料,在收材料的同时,向被告说明,你看,原告向我们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你有什么财产啊?

填在这张表格上,供我们法院查封……除非被告真的对法律一无所知,否则让被告主动提供查封标的,可能性很小。

第6条:

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

这条总结的好。

我的经验是,不但要这样做,而且要写在与当事人的合同中。

也就是说,在律师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注明,律师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只收取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并提示当事人自己注意保管好证据的原件并在开庭是带至法庭供法院核对。

当然,在律师与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律师不可能不接触当事人的证据原件。

甚至有的时候,当事人也确实把原件放在律师那里。

比如说,证据材料很多,律师一时半会的还看不完,而证据的复印件又不是很清晰,或者不便于复印等等。

这时候,我们通常的做法是:

由经办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填写《证据原件交接清单》,像法院的证据材料清单一样,注明证据的名称、种类、份数、页数、特征等等内容。

由当事人在提交人处签名,律师所在接收人处签名或者盖专用章。

这样,既避免了当事人事后因为记忆错误而纠缠不清,也督促律师谨慎保管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增强律师的责任心。

说到这里,我建议每个律师,或者至少没有律师所,都要备置专门的保险柜,专门用于存放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第7条:

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

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很多教训,无须再试。

这条也很好。

我这两年就办理过两个因为律师见证失误而导致的赔偿案件。

这两个案件,无一例外的都是以律师所赔偿当事人损失而结案。

而此前最高院公布的上海的一个遗嘱见证的案子,也是判决律师所赔偿当事人。

我记得好像是去年或者前年,有个脖子上挂着粗金链、留着光头、乍一看好像唱朋友啊朋友的那个臧天朔一样的当事人来到我的办公室。

他说别人欠他一笔款,大概五六十万,因为他没有时间去收,叫一个朋友去收。

说着他指了指他旁边的一个瘦瘦的男子。

想当着律师的面写一份授权委托书,然后由律师做一份见证。

我问他,欠你钱的那个人是哪里的?

他说是南海桂城的。

南海桂城距离我的办公室就十分钟的车程,距“臧天朔”的住处也无非是五六公里。

这么近的距离?

为何自己不去收,还要花钱委托别人去收,还要煞费苦心的来律师所做见证?

这我就怀疑了。

和同所的律师商量之后,我告诉“臧天朔”,见证可以,但我们按照非诉案件收费,五六十万的标的,要收5-15万的律师费。

这么贵啊?

“臧天朔”就说回去商量一下再说,再也没来了。

所以,我的意见是,见证业务不是不可以做。

但要慎重做。

比如,一笔见证业务虽有风险,但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

而且收费要狠。

说白了,就算见证失误要赔偿,也要赔的值得。

当然,对那些涉及银行的打包见证业务,因为有较大的量,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即使每笔业务收费三五百块,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一万笔就是三五百万,争还争不来呢,哪有不做的道理?

第8条只一个好字带过。

现在说第9条:

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

这个也很重要。

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同时,目的不是做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而是证明你的工作量。

这条涉及到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的问题。

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而且在民事案件、在非诉讼代理中也同样必不可少。

先说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常变化无常。

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律师会见之前,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说一套口供。

等律师会见之后,嫌疑人可能又换了一套说法。

别的不说,侦查机关肯定以为是律师“教的”。

如果没有及时做会见笔录并要求嫌疑人签字按印,到时候有理说不清,遭遇职业报复,那麻烦就大了。

当然,这笔录的好处远不止这些。

比如它可以向嫌疑人的家属证明律师做了哪些工作,可以让嫌疑人的家属重视律师,不会轻易换律师——因为他们总想着关键的东西都在律师哪里——尽管这些东西都案子的结果未必有什么大用处。

除此之外,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时间久了,案子多了,一个人的脑袋能装的东西毕竟有限,难免会忘记一些什么,尤其是一些细节。

最起码,这样的记录会起到提示律师的作用。

时间久了,拿出笔录复习一下,哦,这个案子是这样的,这个嫌疑人被告人是那样说的,一目了然。

说到这里,插一个小例子。

当时我办理一个侦查机关认为是故意伤害公诉机关认为故意杀人的案子。

嫌疑人的口供几次都不一致(家属说他精神有问题,我们按照家属的意见申请了鉴定,但公安和检-察-院都说他精神没问题,不需要鉴定)。

每次会见后,我们都向家属通报了会见的情况及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

家属对自己的亲人深信不疑,认为肯定是有人冤枉嫌疑人。

到了收到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时,家属傻眼了。

反复向其做解释工作后,家属一句:

不请律师那时候还是故意伤害,花钱请了你律师,怎么变成故意杀人了?

家属甚至怀疑律师是不是被受害人收买了,等等。

没有详细的会见笔录,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再说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虽说没有刑事案件的风险那么大,但律师的代理工作也是马虎不得。

有些当事人,并不见得都对律师说实话。

甚至有的当事人,对律师说的都是假话。

这类当事人有个侥幸心理:

反正我就这样请律师去打,打赢了,我就赚了,打不赢,也实现了拖时间或者斗气或者牛B一下的目的。

就算不是这类当事人,就算哪些比较诚实比较善良的当事人。

进律师所之前,觉得自己的官司是没法打了。

但一旦律师发现了可以反败为胜的救命稻草,就会建议当事人要采取这样这样然后再这样的思路去打这场官司。

当事人听律师这样一说,豁然开朗。

开朗之后还不放心,隔三差五的打电话给他的律师:

律师你真有水平,真有办法,这样这样这样都可以……但我还是担心……能行吗?

即使是律师有言在先,这是我能想到的最好的方法,并不是说这样这样这样就肯定能打赢官司,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只能这样去博。

但时间长了,日子久了,当事人问的多了,当事人与他的亲朋好友之间谈论的次数多了。

当事人就忘记了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在他和他周围人的认识里:

我找到了一个很牛的律师,这个官司我一定是赢的!

等案子判下来,一旦律师的这个思路没有通过,官司输了,当事人就会反问律师:

你不是说这样这样这样就肯定能赢吗?

怎么会输呢?

如果没有有言在先先君子后小人的笔录,恐怕又是说不清了。

还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不是只接触一个律师,不是只接触律师,他可能同时去听听其他律师的意见,或者听听七大姑八大姨介绍的法律人士的意见。

这些给意见的人当中,有的虽然是搞法律的,但可能不是专业的领域。

比如,一个股东纠纷的案子。

交-警可能告诉他去公安报案,告其他股东诈骗。

工商局的人可能告诉他去工商局调解。

法院的人可能告诉他去法院起诉。

每个人都看法都不同。

中国的法律这么多,每个人的理解不同,看法自然不同。

中国不遵循先例,没有什么经验可循。

更何况,法律之外,还有那么多的不确定因素呢?

在没有结果之前,很难说谁的意见对,谁的想法错。

公安局有人帮忙,股东纠纷就拿到公安去搞,先把对方抓来再说。

什么?

你说是民事纠纷啊,行,我们也是依法办事。

先关你一段时间再说!

什么?

关多长时间啊?

我告诉你吧,就看你配不配合了。

关你三天五天也可以,一年两年也不是没有可能。

我们案子办错了?

这个你不要担心,错了我们有国家赔偿,你关在看守所里,我们按照国家规定给你发工资。

诸位不要笑,这是我大约四五年前办的一个案子。

当时我代理的就是被抓的那个人,后来,还真的私下拿钱给了对方当事人,人就放了出来了。

当然,公安没人,即使是与刑事有关的,公安也会告诉你,这是经济纠纷,我们公安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的,你到法院去解决吧,连个报案笔录都懒得给你写,就打发了。

——书归正传,所谓小鸡不尿尿,各有各的道儿。

遇到这样的当事人,一定要在讲明法理和道理之后,让他自己综合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来做决定。

尤其遇到那些宁信手上有权的人不信律师的,更要尊重他听来的意见。

这年头,什么样的事情都可能发生,千万不要否认人家,千万不要说人家不懂这类案子等等的话。

月圆则缺,话满必失。

怎么办?

笔录的伺候,当事人不是说哪个人给了他什么什么好意见吗,那好,都记下来。

当事人怎么说的,律师对案子怎么分析的,当事人的朋友又是提出什么样的看法的,当事人又如何采纳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当事人是如何要求律师按照这些意见去做的,等等,等等,不厌其烦,尽可能详尽的把整个过程都记录在案。

到时候,一旦当事人最后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不通,至少是怪不到律师的头上。

我的做法是,收案一定要做谈话笔录。

每个重要的步骤,尤其是涉及关键问题的,涉及要当事人抓主意的,一定要做笔录。

至于非诉讼案件,那就更不要说了。

没有笔录,当事人不知道你为他做了什么工作,付起律师费来,总觉得吃亏了。

很多情况下就是这样,现在通讯这么发达,当事人有什么事情想咨询律师,打个电话,哇哩哇啦讲上半个钟是很平常的事。

一件很小的事情解释完毕,律师投入的时间加起来可能至少有一小天。

律师的时间是有含金量的。

因为人的精力很时间毕竟有限,做这件事的同时,你不可能做那件事。

既然做了工作,那就要收费,要不律师就无法生存了。

说到这里,我插个新闻花絮。

我老婆是教师,经常有些同事把问题交给她,让她拿回家给我,让我解答后再传给出题的人。

刚开始的时候,我还有耐心(那时候也有时间,巴不得有人问问自己,以显示自己是多么的有水平)。

像学生交考卷一样把答案交给老婆。

后来我逐渐改变了这样的做法,做法的改变在于想法的改变。

我常给这些希望足不出户,在电话里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咨询者说,咨询律师就好比身患病痛要看医生,我们不能打个电话给熟悉的医生,然后问医生是要切除胃还是割掉阑尾。

道理很简单,律师看不到证据,怎么可以给人家意见呢。

更何况,有些证据,当事人自己可能找不到,但律师可以帮他找到。

而有了这些证据,思路就会不同。

再说了,说句自私的话,我在电话里都给你解答了,你还会来我律师所?

把什么都告诉你了,我还混什么?

所以说,免费咨询可以,但拒绝电话里的免费咨询。

宁可让他打的到我的律师所,最起码,他会对这个律师所有一定的印象,一个免费咨询换给长期广告也好啊。

——又扯远了,赶紧拉回来。

律师的工作,其实有时候也像政府机关的工作一样,是要做出来给人看的。

只不过,政府里的公务员的工作是做给领导看的,律师的工作是做给自己的当事人看的。

正像王跃文笔下的那些公务员一样,会做事的,领导一来,他忙的不可开交。

领导不在时,报纸都翻烂了,就是无事可干。

一个好的非诉律师,一定是一个善意做文案的律师。

做文案就离不开记录。

我记得在一次全国律师论坛上,一个香港律师讲的更直白:

我们的工作就是及时像客户开出长长的账单——当然账单后面是用文案证明的律师的工作记录。

当然,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非诉案件,还是其他案件,笔录本身就是律师记录自己工作的工作笔记,不是法定的代理必备资料。

给不给当事人复印,那就是你自己做主了。

鉴于21条说的很准,此处不再狗尾续貂了。

第10条:

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

包括你有九成把握时,切记!

对这条,我打算反其道而解之。

有九成把握时都要切记不要对当事人承诺,这里指的显然是可以达到代理目的的承诺。

反过来,就算你百分之零点一的把握都没有,也不要下结论说当事人的想法无法实现。

因为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和执法环境下,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

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尤其值得注意,我自己就有过深刻的教训。

当时自己刚出道儿。

说是刚出道,也并非是刚开始做律师。

只是刚开始独立执业。

在这之前,我已经做了两年的律师助理,和两年的执业律师了。

只不过,那两年的执业律师是帮别人打工,虽说在业务上有所长进,但业务之外的东西,都是老板去处理的,自己也没学到这些。

刚开始独立执业那时候,尚不知道江湖的险恶。

接了一件涉嫌走私的案子。

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是我做常年顾问,有案子就顺理成章的找到我。

我查阅了有关资料,初步了解案情后,感觉侦查机关的证据还是很强的,涉嫌的数额初步认定大约100多万。

当时逮捕了两个人,一个是公司的司机,一个是老板的弟弟,是公司的业务主管。

老板是台湾人,收到风声,撒丫子去躲猫猫到了台湾。

案件的进行过程中,嫌疑人的家属提出要我帮其做取保候审。

我照例写了申请交上去,得到的答复是:

数额这么大,不可能给你取保。

我就电话告诉猫在台湾的老板,说不可能给取保。

那个老板就对我说,蔺律师,你想想办法,我的目的就是把人放出了,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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