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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的结案

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的结案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行政诉讼的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热敏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做出的权威性处理。

内涵:

第一,行政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

第二,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

第三,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

地位:

行政判决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鉴定的基本形式,是最终解释行政争议的手段,是行政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

二、行政判决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审级标准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1.一审判决:

含义:

一审判决是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也包括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

特点:

第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但是人不服可以上诉。

四种形式:

(1)维持判决:

含义: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

要求: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即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认定的事实定性准确,对法律法规的引用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即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撤销判决

含义: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三种形式:

全部撤销:

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的情形;

部分撤销:

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

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未解决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应用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

含义: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旅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适用应满足的条件:

有关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并且这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呢与形式;

被告对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和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即没有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理由。

人民法院在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时,原则上应指明行政机关履行该职责的期限,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尽快履行职责,但是如果情况特殊,人民法院无法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确定明确的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确定履行期限,即以指定履行期限为原则,以不指定履行期限为例外。

(4)变更判决

含义:

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适用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

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含义: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的情况下,热敏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

适用条件: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起诉请求的情形。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的区别:

维持判决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时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而作出的,是对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判定;

经法院维持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轻易变更,这就限制了行政机关根据条件的变化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作出应变的主动性;

相对人要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德尔请求不成立,并不等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6)确认判决

含义: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和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适用条件: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人民法院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应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的情形: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伤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的含义:

二审判决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对案件所作的判决。

种类: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含义:

维持原判是指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做出的否定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适用条件: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即第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可资证明;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指第一审判决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公正的判决。

(2)依法改判

含义:

依法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用判决的形式直接改正第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改判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内容的改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它可以对原判的内容全部加以改变,也可以对原判的内容部分予以改变。

适用条件;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二审法院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审对原审判决遗漏问题以及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不应当雨衣赔偿,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判决的效力: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而第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行政案件一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案件审理即告终结,判决书经宣告或者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再审裁判

再审裁判的含义: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

再审裁判的形式:

判决形式与裁定形式

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Ⅰ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具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驳回起诉;Ⅱ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Ⅲ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判决的效力:

再审判决、裁定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再审判决、裁定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二)、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

划分依据:

根据判决解决争议的范围划分。

全部判决:

全部判决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当事人的全部提议和请求作出最后结论的判决;

部分判决:

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可先行判决的部分行政争议的内容所作的判决。

(三)、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划分依据:

以当事人双方是否全部出庭参加诉讼为标准而划分。

对席判决:

对席判决是指在当事人都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四)、肯定判决、否定判决与部分否定判决

划分标准:

以判决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满足与否为标准来划分。

肯定判决:

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即原告获胜的按绝为肯定判决;

否定判决:

驳回原告请求的判决,即原告败诉的判决为否定判决;

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

满足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即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判决为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

(五)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划分标准:

以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准而划分。

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或上诉又撤销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

未生效判决:

未生效判决是指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主要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依法可上诉,而上诉期限尚未届满记忆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的判决。

(六)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

划分依据:

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当事人是否还存在上诉的可能性为标准划分。

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是指一经宣告或者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之不能提出上诉的判决;

非终审判决:

非终审判决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当事人对之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

三、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正,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行政诉讼裁定的特点:

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为题作出的判定;

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行政裁定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适用的对象不同。

判决是在人民法院能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定;裁定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或者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

适用的范围不同。

判决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实体问题,其范围较小;裁定的范围要比判决宽泛,凡有关程序问题均可适用裁定解决。

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诉讼判决一句的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诉讼裁定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

表现的形式不同。

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而裁定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口头的裁定应当记入笔录。

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终结诉讼;

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诉讼裁定的效力: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裁定一经宣布获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

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处理。

行政诉讼决定的特点:

决定所解决的问题是发生在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这些事项往往具有紧迫性,它既不同于行政诉讼判决解决的实体问题,也不同于行政诉讼裁定解决的程序问题;

行政诉讼决定的作用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和顺利进行,或者为案件的正常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行政诉讼决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需要再审的决定;

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等事项,都可适用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的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无论何种性质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对决定不服,不得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时,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含义:

: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诉讼执行的特征:

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

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

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的含义:

执行主体是正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

内容:

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1)执行机关

含义:

执行机关,也称执行组织,是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柄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我国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诉讼执行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这是因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是最初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机关,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并且距离被执行人及执行对象较近,便于更好形式执行权,这点与民事诉讼相同。

在一审法院受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而难于执行时可以由第二审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执行:

应满足的条件:

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

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执行当事人

含义:

执行当事人是指行政诉讼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是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几个概念;

申请人或执行人:

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

执行当事人中富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特殊情况:

在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的情况下,没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而只有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作为原争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成了执行机关,这是一种双重身份兼具的现象。

(3)执行参与人

含义:

执行参与人,是指除了执行但是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个人。

(4)执行异议人

含义:

执行异议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的主体

(三)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的含义: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重要性:

执行根据是执行工作得以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诉讼执行的必备条件。

内容:

执行根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等,以上法律文书要能够作为执行根据还要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不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四)执行措施

含义:

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

种类:

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方式: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以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50-100元进行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挂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处罚。

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行政诉讼法》未对此作出有关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五)、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由一系列独立的环节组成,包括:

提起、审查、组却、完毕、补救等。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内,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执行的一句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非诉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含义:

非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特点: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含义: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上很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范围:

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三)、非诉行政案的执行程序

1、非诉执行案的申请与受理

非诉执行案自行政机关的申请开始,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启动的唯一方式。

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

此阶段应注意一下问题:

(1)、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一般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在特定情况下,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也可以成为非诉执行案的申请人。

(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期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管辖:

含义: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分工。

内容:

层级管辖和地域管辖

层级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地域管辖: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4)、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即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

5、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

法院必须应权利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不能主动采取措施;

申请主体必须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

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有可能逃避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财产把偶按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1)、审查内容

原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仍有违法的可能性,如果人民法院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回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

从法院角度来说,之所以将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主体就是为了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权与执行权部分分离,从而逃避行政机关既是决定机关又是执行机关二可能造成违法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

(2)、审查标准

原因:

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案件的审查是一种实质性审查,而非程序性审查,这就要求法院必须要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要看其是否具有实时根据、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虽然法院要对非诉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这种审查毕竟不同于诉讼,它没有为双方当事人设定对抗辩论的程序,法院仅通过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只要是从案卷上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明显地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法院就应当裁定准予执行。

(3)、审查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器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4)、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从连受理至作出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定,期限为30日。

(5)、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适用裁定形式是为了使人民法院慎重对待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避免法院草率了事。

对于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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