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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复习资料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1、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

4月26日;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学习《知识产权战略》课程的意义:

(1)提高管理人才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

(2)促进管理人才经营管理理念的转变(3)增强管理人才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整体知识产权观念依然淡薄

(2)知识产权质量有待提高(3)知识产权实施状况不如人意(4)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日益严峻

4、制约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原因:

(1)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和意识不强;

(2)技术政策、科技规划与知识产权战略脱节(国家与企业战略分离);(3)科技成果与市场脱节,产学研结合不紧密;(4)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低下,激励机制不足。

5、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或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统称。

6、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保护创新成果,调动发明创造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带来反竞争的后果,促进公平竞争;(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知识的扩散;(4)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各国经济发展。

7、知识产权的范围(客体):

根据国际条约、民法通则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及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

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著作权(含邻接权)

(2)专利权(3)商标权(4)商业秘密权(5)科技奖励权:

发明权、发现权等(6)其他商业标志权:

企业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特殊标志权等(7)植物新品种权(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朴图权 )

8、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

(1)无形性(通过有形载体体现)

(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法定性(6)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

第二章知识产权战略概述

一、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

知识产权战略是战略主体为实现自身总体目标,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作为战略资源,谋求或保持竞争优势的总体谋划。

二、知识产权战略的特点:

知识产权战略除了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抗争性、纲领性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1.保密性(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2.风险性(内外部环境变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随机性和偶然性);3.法律性(以一国专利法律制度为基础,并且各国知识产权规则略有不同);4.特殊性(知识产权战略没有一个固定不变、通用的模式,不同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战略);5.综合性(知识产权战略仅是经营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需要综合运用其他战略方能取得最佳效果)

三、知识产权战略的类型

(一)根据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不同划分

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宏观):

是指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是单指知识产权事业自身的发展战略,也不是单指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它是一个覆盖许多领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国家战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来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构建体制机制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战略重点: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四)防治知识产权滥用(五)培养知识产权文化

2.地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观):

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服务环境,完善地区创新体系,发挥知识产权的积极功用,提升区域竞争力的总体性谋划。

3.行业(产业)知识产权战略(中观):

是指针对特定行业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国内外产业政策、行业科技发展状况、行业产业规模、行业国际技术贸易状况、行业技术领域的专利竞争与发展态势诸多方面的综合分析而确立的全局性、长远性的促进科技与产业发展的目标与实施方案。

4.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微观):

是指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保持自己的技术优势、谋求最大经济利益,在正确利用各种市场信息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整体性谋略。

(二)根据战略客体的不同划分

*专利是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商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秘密武器

*版权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三)根据战略内容的不同划分

四、知识产权战略的构成要素(体系结构)

构成要素

具体内容

知识产权战略思想

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方针和理念,关系到战略的全局。

知识产权战略目标

是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实现的目的。

知识产权战略定位

是知识产权战略选取的具体模式,如追随型与创新型专利战略、单一品牌与多品牌战略等。

知识产权战略重点

是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目标中具有关键性意义方面、环节,采取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环境与支撑条件

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外部环境与条件。

知识产权战略原则

是为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目标而应当遵守的若干准则,法律原则、获取竞争优势原则、利益原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策略

是知识产权战略在不同阶段和时间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技巧、方法、步骤,它是保障长远目标实现的一系列战术。

五、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

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人员及其分工

组成人员

分工

决策者

协调、指挥、决策

市场专家

产品的市场占有现状、前景

知识产权事务专家

检索、分析知识产权文献,提供定性定量数据

技术专家

从技术所涉及产品的工艺、小试、中试角度看实施可能性,对自身产品的影响。

第三章商标战略

第一节商标概述

一、商标基本知识

1.商标含义(Trademark):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区别不同企业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专用标记。

2.商标特征:

(1)表现性(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

《商标法》第8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2)显著性(新颖性、创造性);(3)合法性

二、商标的作用:

(1)表明商品的来源;

(2)标示商品的质量(商业竞争的手段);(3)宣传商品;(4)引导企业发展横项经济联系(许可使用、投资);(5)促进国际经贸的发展。

三、有关名牌

1.名牌定义:

(1)广义:

名牌是指对有一定信誉的商标约定俗成的称谓。

(2)狭义:

即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驰名商标的特点:

(1)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2)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3.驰名商标的魅力:

(1)驰名商标是“聚宝盆”

(2)驰名商标是“摇钱树”(3)驰名商标是“点金术”(4)驰名商标是“护身符”

4.驰名商标的认定

4.1认定渠道:

(1)行政认定途径(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使用管理);

(2)司法认定途径(商标民事诉讼)

4.2认定原则—“被动保护,个案认定”:

(1)认定机关不主动认定;

(2)当事人请求认定必须“事出有因”;(3)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结果不具有延续性。

4.3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

(1)提高企业形象和客户忠诚度;

(2)提升企业的文化品位和员工的凝聚力;(3)虽是“个案认定”,但对下一个案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4)各级工商部门都会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查处力度;(5)实现商标增值,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存量;(6)企业用驰名商标质押贷款、作价出资、转让、许可使用时都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7)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时,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购买者的吸引力会更强。

4.4驰名商标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商标法》第14条: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5.实施名牌的策略:

(1)牌子要独特、新颖、合法、迷人;

(2)要超前注册商标;(3)注意商标形象与企业形象的一致性(CI战略);(4)加强商标管理;(5)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方法;(6)做好商标宣传;(7)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四、商标的合法性

1、《商标法》第10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商标。

A、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我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我国国名相同(如“中国”、“PRC”);但我国国名的旧称和别称不受此限。

(如“神州”旧指中国)

B、商标文字与我国国名近似的(如“ZHONGGUO”、“CHINO”无含义);但商标的文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如“CHINK”裂缝)

C、商标文字部分为我国国名,视为与我国国名近似。

(如“中国龙”、“中国之花”)

D、与我国的国旗、国徽、军旗、我国政府颁发的勋章图形等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A、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外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外国国名相同(如“英国”、“USA”);但外国国名的旧称和别称不受此限。

(如“花旗”旧指美国、“暹罗”为泰国的别称)

B、商标文字与外国国名近似的(如“AUSTRALIS”与澳大利亚国名仅差一个字母,无含义、)

C、商标文字部分为外国国名,视为与外国国名近似。

(如“美丽的英国”)

D、与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外国政府颁发的勋章图形等相同或近似的;但商标图形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如枫叶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性志愿救济、救济团体的尊重,但商标明显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如“BLUECROSS”蓝十字)

(6)带有民族歧视的商标。

A、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伤害民族形象或者其尊严的。

(如“DARKIE”黑鬼牙膏)

B、商标用在特定的商品上,产生民族歧视性的(如“印第安人”卫生洁具);但不产生民族歧视性的不受此限。

(如“吉普赛人”餐馆)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

(如“最好”护肤品、“长寿”香烟、“一日三寸”助长器、“纯白金”不锈钢打火机);但夸张并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如“神医”药酒、“创造第五季”空调机)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

A、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如“台湾联邦”、中国版图明显有误的图形商标)

B、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构名称、简称及标志做商标易在社会中产生不良影响。

(如“九三学社”、党旗图案商标)

C、以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

D、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如观音图形商标、“MADONNA”圣母玛丽亚);但文字、图形有其他含义或者在特定商品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受此限。

(如“佛光”服装、“圣诞”干电池)

E、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如“恶棍”、“金钱万岁”、“交际花”、“奴才”)

F、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观设计等民事权利的;但权利所有人同意或已经丧失权利的,不受此限。

(如“BEETHOVEN”贝多芬)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A、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禁为商标;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我国行政区划的旧称,不受此限。

(如“阳春”、“燕京”)

B、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简称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名称。

C、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为商标(如“香槟”、“好莱坞”);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在特点商品、服务上不会产生产地意义的,不受此限。

(如“尼罗河”钢笔、“好望角”广告业)

2、《商标法》第11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以上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二节商标设计策略

一、要符合商标的特点。

(可表现性、合法性、显著性);二、要尽量体现CI战略;三、要讲究艺术性,体现文化内涵;四、要符合民族习惯,体现国际化趋势;五、要符合消费者心理,引起消费者联想;六、商标要与装潢协调一致

1.商标与装潢的区别:

(1)目的不同

(2)稳定性不同(3)设计要求不同(4)大小不同(5)内涵不同(6)表现形式不同(7)法律保护不同

2.装潢的设计要求:

(1)突出商标

(2)烘托商标(3)装潢颜色要与商标颜色交相辉映(4)要符合销售地的传统习惯

第三节商标申请战略

一、商标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二、商标注册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商标法》第4条第1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注意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的条件)

2.商标设计条件:

新颖性、显著性、合法性

三、商标注册程序

1.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和委托办理。

注册商标申请文件

①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I.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II.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

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III.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IV.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V.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②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I.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II.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

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III.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IV.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在实践中,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签约人身份证和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第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2.受理、审查

(1)形式审查(手续是否合法和文件是否齐备);

(2)实质审查(主体资格和商标设计审查)

商标申请原则:

使用在先(如美、英、加、西、澳等国);注册在先(如日、法、德、意、埃、荷、比等国);混合原则(如中国等)

中国商标注册原则:

“注册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商标不予公告。

各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1次使用该商标日期的证明,同时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之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

《商标法》第31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

3.初审公告及异议复审

《商标法》规定: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向商标局提交异议书一式两份)

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对于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由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注册公告

初审公告期满后,没有异议或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注册公告,申请人至此获得商标权。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四、商标申请策略

1.时机的把握(申请原则不同,策略应不同)

2.地域的选择(主要竞争对手所在地、主要产品销售地、主要产品生产地)

3.策略的运用:

(1)集体商标

(2)证明商标(3)联合商标(4)防御商标

(1)*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如云雾、乌龙、花雕、善酿等)

集体商标的优点:

一个企业可以使用自己独立注册的商标,同时使用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可以创立集体信誉,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我国传统名优产品保护和市场开拓。

集体商标与一般商标的区别:

(1)目的不同

(2)申请人不同(3)商标权不同

(2)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如绿色食品标志、纯羊毛标志、金华火腿等)

证明商标的优点:

证明商标的使用可以促使商品质量的提高,增强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的特点:

(1)证明商标所有者本人不能使用该商标;

(2)使用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3)证明商标使用适用“开放企业”原则,只要符合认证条件,所有人不得拒绝许可使用;(4)证明商标要求产品或服务达到某种特定标准。

(3)联合商标(一个商品,注册多个商标):

是指一个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几个相近似的商标,并且在该商品上只使用其中一个,其他商标备而不用。

(如大白兔、娃哈哈、两面针等)

一组联合商标必须指明一个正商标,其他商标备而不用,可以起到防御作用。

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必须整体转让。

(4)防御商标(一个商标,多个商品上注册):

是指一个公众熟知的或者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防止该商标在其他类型商品上被别人注册。

(如米老鼠、唐老鸭、索尼、四通STONE、可口可乐等)

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自用,而是为了防止别人注册使用。

申请注册防御商标的商标必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般来说仅驰名商标才可以申请注册。

4.巧用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以第一次注册日为以后注册日)

《巴黎公约》规定:

商标申请人在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6个月内,又以同样商品的相同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则其他成员国应以该注册商标首次在某个成员国提出注册申请日为该次申请日期。

(1)国外优先权

《商标法》第24条:

“商标注册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展览优先权

《商标法》第25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四节商标保护战略

一、有关商标权

1.含义:

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2.权利范围: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商标权的种类:

(1)独占权(自己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

(2)许可使用权(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3)转让权;(4)标记权;(5)续展权(续展期为6个月,宽展期为6个月);(6)请求法律保护权

二、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2条)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商标权的保护方法

1.行政手段保护。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司法手段保护。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企业自我保护。

(1)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2)进行经常性的商标监督;(3)慎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慎重选择被许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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