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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民诉法

民诉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F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F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F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3)调解原则

不得适用:

①、非诉程序(特、督、公、破)②、执行案件

必须适用:

①、离婚诉讼②、简易程序应当先行调解(6种)

4)辩论原则

1)主体: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内容:

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3)形式:

书面和口头

4)期限:

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5)作用:

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5)处分原则

内容:

处分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注意:

1)撤诉(起诉和上诉),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2)“一事不再理”中的“释明”

3)“不告不理”

a)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判活动

b)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7)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有权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8)支持起诉原则

条件:

1)仅限于“侵权行为纠纷”

2)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起诉

4)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

F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F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F6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F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F8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F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F1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F1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F1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F1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F1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F15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F1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F1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基本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3)《婚姻法解释一》F9: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回避制度

适用范围: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不适用回避:

a)证人(两个特征:

不可替代性和优先适用性)

b)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

回避情形:

1)和人有关系:

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和事有关系:

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有其他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申请时间:

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决定:

a)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决定

b)审判人员——法院院长决定

c)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

决定程序: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复议程序:

当事人不服的,应该向原决定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仅限一次

法律后果:

1)在对回避申请做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区别于仲裁)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合议制

1)合议制的例外——独任制(独任制适用的三种情形)

a)基层人民法院

b)第一审民事案件

c)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

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制,陪审员不适用于非诉讼合议程序中】

2)合议庭的组成

a)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的审理(但不要求是基层)

b)程序只能参加一次——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3)合议庭的适用

a)在特别程序中,对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b)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

c)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也应当组成合议庭

d)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公开审判制度

一律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

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注意:

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绝对要公开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主管是管辖的前提

判断标准:

1)是不是民事法律争议?

2)有没有其他解决途径?

注意:

a)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相当于民事合同的效力)

b)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作出后不服的,15天起诉)

c)选择(民事)仲裁不得诉讼,但有例外:

A、仲裁协议无效的B、应诉答辩的(放弃仲裁权利)

第二节、管辖恒定

1)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第三节、级别管辖

中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案情复杂、人数多)(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

b)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权案件、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网络域名侵权案件

c)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仲裁委员会或约定仲裁不明确的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

F18对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的管辖

高院管辖

F20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院管辖

F21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级别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

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优先适用】

SF5+SF7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条件:

要到起诉时+要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法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原则规定

1)SF8双方都被羁押,还是原告就被告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SF11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SF1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所在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SF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SF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SF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管辖

S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S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S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S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确定原则: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定管辖——法定管辖

一般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特别规定(优先)【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a)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b)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

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侵权纠纷

一般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别规定(优先)

1)SF28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SF2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4)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商标权侵权(同上4)

6)如一项纠纷,既可属于违约,又可属于侵权。

各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又确实无管辖权的,应当驳回起诉而不是移送管辖

其他特殊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7)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8)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次债务人所在地。

在行使撤销权诉讼中,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之其他

专属管辖

F34、F246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区别:

刑诉“最初受理的法院”行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

SF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协议管辖

(条件)

1)必须“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或“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

2)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

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

4)选择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5)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6)SF24当事人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所涉及的纠纷依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默示管辖

1)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告知当事人提请仲裁

2)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申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第五节、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或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行立案

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4)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一次

指定管辖

情形:

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2)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决:

1)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首先要协商,协商不成的再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在此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既可指定发生争议的几个人民法院中的某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也可能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3)根据《经济审判规定》,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前,任何法院不得抢先裁决,对于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判决,并将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自己提审。

管辖权转移

上调型、下放型、上报型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

条件:

1)管辖权异议应当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也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原告的管辖权异议

2)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程序:

1)对管辖权异议,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2)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而非申诉

【注意:

民诉中四种裁定可以上诉:

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②不予受理的裁定、③驳回起诉的裁定、④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F18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F1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F20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F2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F2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F2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F2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F2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F26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F27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28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29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30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3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32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F33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F34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F3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F36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F37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F38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F39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SF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SF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SF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SF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SF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SF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SF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SF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SF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S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S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S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S17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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