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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公示
篇一:
江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经典票据纠纷案例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玉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上海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献区
法定代表人汪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祖智,系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海,系江苏金易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增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那仁朝克图,系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系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彩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彩虹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祖智、王洪海、被告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那仁朝克图、马洪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彩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称,我公司受让取得上饶银行玉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日期为201X年3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X年9月30日,汇票号码GA/0100303761,出票人为江西云朵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出票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我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开户行办理了委托收款手续,201X年10月19日得知该份汇票被承兑银行拒付退回。
我公司与承兑银行联系后才了解到,该份汇票已经由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向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201X年7月5日作出(201X)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被告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挂失该汇票并申请公示催告,而我公司并不知道被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未能及时向法院申报,导致该汇票被人民法院除权判决。
由于被告的虚假挂失并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导致我公司作为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时不能取得汇票款,被告理应向我公司支付该款项。
根据本案的情况,我公司取得票据票据是合法善意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本案被告对案涉票据申请公示催告及挂失,其所举的证据明显与一般生活习惯不同,反映其申请有悖于正常操作程序及过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上海彩虹贸易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
1、上饶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2、(201X)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原告与前手交易的供货协议复印件二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八份、付款凭证复印件六份;
4.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保证书一份;
5、申请人徐小英出庭作证的证言。
被告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票据已由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宣告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告所称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该条指的是撤销除权判决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是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已生
效的民事判决书,原告所列的法律条款与本案无关联。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取得票据是在玉山县法院作出公示催告期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取得票据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所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和接受询问时的证言表明,上海振璃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下一手取得票据均是违法行为,故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玉山县公安分局申报汇票遗失的证明及证人陈亮的证言用以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四川省绵竹市正通玻管有限责任公司背书取得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GA/0100303761,出票日期为201X年9月30日。
原告于汇票到期日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时,被告知拒付,承兑银行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于201X年10月19日出具了拒付汇票款的情况说明,拒付理由是改份汇票已经由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X年7月5日作出(201X)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经过是:
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背书给上海振璃贸易有限公司背书给上海振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振璃贸易有限公司背书给宿迁华毅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宿迁华毅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背书给武汉诺易德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诺易德科技有限公司背书给武汉市莹健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莹健工贸有限公司背书给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背书给上海汇尔华实业有限公司背书给上海燕龙基玻璃、上海燕龙基玻璃有限公司背书给江阴市荣达压铸有限公司、江阴市荣达压铸有限公司背书给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背书给昆明兴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兴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背书给成都南环药业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南环药业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背书给四川省绵竹市正通玻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竹市正通玻管有限责任公司背书给上海彩虹贸易有限公司。
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
1、原告上海彩虹贸易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1-4项证据及申请证人徐小英到庭作证的证言证明以下事实:
原告上海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四川省棉竹市正通玻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从四川省绵竹市正通玻管有限责任公司背书取得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是合法善意的,在原告取得该份汇票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时,得知该份汇票已经由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即本案被告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向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于201X年7月5日作出(201X)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被告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挂失该汇票并申请公示催告,原告公司并不知道被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未能及时向法院申报,导致该汇票被人民法院除权判决;由于被告的虚假挂失并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时不能取得汇票款,被告理应向原告公司支付该票据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2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第3、4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证人徐小英到庭作证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该证人不是上海振璃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下一手取得票据均是违法行为,原告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因原告在其持有的票据已被生效判决解除权后,行使票据权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票据债务人即本案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以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提出了抗辩,故对原告依据
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的事实不予采纳。
2、被告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玉山县公安局申报汇票遗失的证明及证人陈亮作的证言证明:
被告公司取得本案涉诉票据后,由于经办人的不慎遗失,被告公司及时到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申报汇票遗失,向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201X年7月5日作出(201X)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告不应享有本案涉诉票据的票据权利。
原告对玉山县公安局申报汇票遗失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是真正遗失;对证人陈亮的证言有异议,对证人的真实身份无法确认,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合理性、真实性。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X)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告不应享有本案的涉诉票据的票据权利。
原告对玉山县公安局申报汇票遗失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是真正遗失;对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合理性、真实性。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X)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3、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向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调取的汇票号码GA/0100303761银行承兑汇票及粘单复印件1张,原、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票据持有人依据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行使票据追索权及票据付款请权的票据权利,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权利在法院生效判决除权后,实际占有的人就已经丧失票据权利;原告上海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四川省绵竹市正通玻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从四川省绵竹市正通玻管有限责任公司背书取得的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号码为GA/0100303761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在原告取得汇票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时,该份汇票已经由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即本案被告上海天空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X年7月5日作出(201X)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因此本案原告在其持有的票据已经生效判决除权后,行使票据权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向其支付票据款20万元并承当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本案依据票据重新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原告也没有提出正当理由证明其可以主张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以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虽然,原告作为本案承兑汇票的利害关系人,其主张的票据权利不能得到票据法上的支持,但其基础民事权利,有权依据基础民事交易关系,向交易相对人主张,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彩虹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合计人民币5,820元,由原告上海彩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振欧审判员林庶富
人民陪审员夏旺盛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祝诚注:
当事人名称化名处理。
篇二:
法院补正通知书
存根
焦作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
:
经审核该单位(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补正以下材料。
年月日
焦作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
:
经审核你单位(你)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补正以下第项材料:
1、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红章)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或判决书;
8、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9、由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格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考勤表、120接诊记录单、上下班必经路段路线图;
10、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11、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12、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印章
年月日篇二:
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
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
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
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
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3.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本院受理()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定于公告期满后第()日
()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①适用于普通程序():
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
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5.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②适用于普通程序(涉外)():
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
并
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
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6.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经查:
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
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
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
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
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
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7.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8.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涉
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汇票、支票、本票)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年()月()日依法作出()催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
述款
项有权请求支付。
10.宣告失踪判决书
本院受理()申请()失踪一案,于()年()月()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
届满,并于()年()月()日依法作出()字第()号判决书,宣告()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1.宣告死亡判决书
本院受理()申请()死亡一案,于()年()月()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
届满,并于()年()月()日依法作出()字第()号判决书,宣告()死亡。
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12.民事裁定书①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
本院受理()诉()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
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13.民事裁定书②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字第()号民事裁
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
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申
请
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4.申请公示催告(汇票、支票、本票)申请人()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
(票号、金额、出票人、出票行、持票人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
向本
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
告期
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15.受理破产
本院根据()的申请,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或破产清算,或重整,或和解)的申请。
债权人应在(x年x月x日之前,或公告之日起()内),向管理人(填写其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申报债权,并提交
有
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处
理。
(债务人的企业名称)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
次
债权人会议于()年()月()日()时在(填写会议地点)召开。
债权人出席会议应
向本
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等
文件。
(填写法院认为应说明的其他情况)。
16.宣告破产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的()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宣告()
破
产。
17.终结破产
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一案,(①经破产清算,填写清算内容。
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②破产宣告前,第
三人
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8.申请破产还债
本院根据债()人()的申请,已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
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报债
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时在本院()召开。
望债
权人准时参加。
19.中止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破产还债案件,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院认可。
现依法宣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上述和解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20.终结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破产还债案件,经破产清算,该()现有破产财产除支付()后,已不足以支付(),其它债权的清偿率为()。
本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申请,于()年()
月()日依法作出()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的破产还债程序。
未得到
清偿的债
权不再清偿。
21.申请宣告失踪
本院受理()申请宣告()失踪一案,经查: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下落不明已满2
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希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
院联系。
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失踪。
22.申请宣告死亡①下落不明已满4年本院受理()申请宣告()死亡一案,经查: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年()月
()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希望()本人或知其
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3.申请宣告死亡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受理()申请宣告()死亡一案,经查: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年()月
()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4.申请宣告死亡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受理()申请宣告()死亡一案,经查: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年()月
()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
告期间为3个月。
希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届满,
本院将依法判决。
25.执行通知书(民事、刑事附带民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字第()号()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日内,自动履
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6.评估报告():
本院受理()执行一案,依法委托()对()进行评估,现已作出()评报字()第()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评估
报告
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日内,向()申请重新评估。
逾期未申请重新
评估
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27.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本院受理()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注:
括号内文字为选择性内容)人民法院公告文书制作要求示例
[××省]××法院
():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院印)
年月日
承办法庭:
×××承办法官:
×××电话:
×××当事人手机:
×××
邮政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