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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考资料执业申请报送材料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执业条件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

活动、经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

(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本人没有《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和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或者声明。

(二)受理:

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

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四)审核: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实习的,提交实习证颁发机关出具的实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材料和省司法厅颁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在申请执业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申请执业前曾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即到律师事务所报到就业至申请时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国资所占编人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其他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目前职业身份(状况)的有效证明;

(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第

(一)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证明,以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

(一)在外省考取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在申请前先办理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手续。

(二)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

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除原件外还应当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由受理申请机关查验后将原件即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查验结果、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除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二寸彩色正面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三)受理申请、审查、审核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对申请材料的接收、处理、报送、审查、审核、存档等工作,并作出详细记录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四)省司法厅经过审核准予律师执业的,自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本机关和省律师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五)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指引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六)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申请书

XX市司法局: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明拟申请的律师执业证类别)律师执业条件,自愿申请到(注明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执业,并且已经(注明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同意接收。

现将执业许可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并予办理执业许可手续。

申请人郑重声明:

本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人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年月日

照片

(二寸彩色

正面免冠)

民族

党派

户籍

所在地

身份证

类别

身份证

号码

居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学历层次

学校及专业

起止时间

毕业证书编号

学位名称

授予单位

授予时间

学位证书编号

非法学学历人员何时何地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训

证书名称及编号

国(境)外学习情况(时间、学校、专业)

证书名称及编号

掌握何种外语及水平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及水平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

职 务

证明人

曾经担任何种

专业技术职务

应聘起止时间

证书名称及编号

掌握其他业务技能、取得相关资格情况

证书名称及编号

何时

受过

何种

奖励

何时

受过

何种

处分

申请事项审核表

申请执业

证书类别

资格证书

类别、编号

目前职业身份

工作单位

何时从何单位

如何脱离原职

人事档案

现存何处

申请执业实习

时间及单位

有无《律师法》

第七条所列情形

拟加入的执业机构

名称

负责人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申请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执业证种类及编号

备注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申请人情况登记表》中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填写到县(区);“身份证类别”,是指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件等;“学历层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名称”,是指XX学士、XX硕士、XX博士;“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不限于律师专业。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资格证书类别”,包括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职业身份”,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如无职业、农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教师等;“何时从何单位如何脱离原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等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部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有无《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有则具体填写,没有填“无”;“备注”栏用于记载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执业许可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省司法厅审核意见”,应明确填写是否准予执业许可,不准予执业许可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六、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

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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