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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2021年3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四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试点五健康企业建设规范,2,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3,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月27日公布的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修订背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实施。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除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

5,6,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

据此,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据此,对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7,主要修订内容,(三)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加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将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主要修订内容(四)关于监督管理主体和职责。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据此,规定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将监管主体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二是机构改革后,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范围由过去负责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工作扩展为对核工业核与辐射技术的全行业管理,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做了相应调整和扩展。

同时,根据现有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工作实际,新规定增加了第五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管理按照放射诊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三是机构改革后,煤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划入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据此,本次修订中将煤矿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纳入规定的调整范围。

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10,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11,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12,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

序号行业编码类别名称严重一般,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职业接触限值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2020.4.1开始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14,GBZ2.1-2019中的限值种类-化学物质358种粉尘49种生物因素3种生物监测指标28种(如笨、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正己烷等在人体血、尿中的限值),15,最高容许浓度(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定点检测可按下式计算出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CTWA(C1T1C2T2CnTn)/8式中:

CTWA8h工作日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8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工作时间不足8h者,仍以8h计。

C1,C2CnT1,T2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T1,T2TnC1,C2Cn浓度下相应的持续接触时间。

工作场所化学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化学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4峰接触浓度PE在最短的可分析的时间段内(不超过15min)确定的空气中特定物质的最大或峰值浓度。

对于接触具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应使用峰接触浓度控制短时间的接触。

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许在一个工作日内发生的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超出PC-TWA水平的最大接触浓度。

4峰接触浓度(续)劳动者接触仅制定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CTWA不得超过其对应的PC-TWA值;同时,劳动者接触水平瞬时超出PC-TWA值3倍的接触每次不得超过15min,一个工作日期间不得超过4次,相继间隔不短于1h,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PC-TWA值的5倍。

行动水平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已经达到需要用人单位采取职业接触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或行动的水平,也称为管理水平或管理浓度。

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

(TWA、MAC),19,GBZ2.1-2019,20,推荐的分类控制措施,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2013年2月19日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3,关于修订背景原卫生部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目前,随着职业健康工作进入新时期,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深入研究,组织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4,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

(一)细化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要求,界定“证据”内涵。

一是规定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细化劳动者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方面的要求。

二是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作了相应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5,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

(二)突出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

整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在总则第六条集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义务,例如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与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所需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等。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6,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3(三)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在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的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7,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4(四)规范职业病诊断管理。

一是明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是增加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审核要求,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三是明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四是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8,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5(五)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

一是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二是明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三是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现场调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9,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6(六)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

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诊断、鉴定资料的,相关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限缩减至十日;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鉴定申请至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时限缩减至四十日,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进行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的,应当分别在三十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限缩短至十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30,重要条款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

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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