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旅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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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旅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模板
总表
文广旅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5类、29项)
单位: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章)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11项
1
1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初审
2
2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
3
3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初审
4
4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
5
5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初审
6
6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7
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初审
8
8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9
9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10
10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1
11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二、行政确认
共2项
12
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13
2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
三、行政检查
共3项
14
1
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
15
2
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16
3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奖励
共4项
17
1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8
2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9
3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20
4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五、其他行政权力
共9项
21
1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22
2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23
3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24
4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前置审查
25
5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变更、终止前置审查
26
6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27
7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28
8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29
9
入境参赛、展播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批准
分表1
文广旅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5类、29项)
单位: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章)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初审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上报责任:
将初审材料逐级向上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依据文号: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条款号:
第十八条。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
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条款号:
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
将初审材料逐级向上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初审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295号,条款号:
第十八条。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
广电总局令第45号,条款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
将初审材料逐级向上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行政许可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条款号:
附件第311项。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
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条款号:
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
将初审材料逐级向上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行政许可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初审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订,条款号:
附件第305项。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
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条款号: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
将初审材料逐级向上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
将初审材料逐级向上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初审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条款号:
第五条。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
将初审材料逐级向上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行政许可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
将初审材料逐级向上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行政许可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
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
冀政办〔2014〕17号,条款号:
附件2
(二)第33项。
1、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2、审查阶段责任:
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2、审查阶段责任:
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1.受理责任:
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
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
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
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
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
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检查
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选案阶段责任:
根据举报以及上级安排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
安排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具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环节责任:
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等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旅行社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旅行社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选案阶段责任:
根据举报以及上级安排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
安排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具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环节责任:
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等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旅行社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旅行社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曲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