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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四理论知识必备

【必背】司考卷四知识整理

第一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基本内涵

  1、法治:

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2、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是制定法律的指南,实施法律的指导,理解和遵守法律的参考。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法制意识形态,反映并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为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提供政治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

依法治国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鲜明的时代内涵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灵魂。

  2、三个至上是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在法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现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

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

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和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

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四、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1、含义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之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依法治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

  A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B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基本内涵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C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要求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树立司法权威:

  D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是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

  E强化监督,制约建立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3、基本要求

  A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的重大作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建设事业进一步完善,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建设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的体系。

  B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有机结合。

  排除法律万能论和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我国社会规范体系中,除了法律以外还有党的政策,党的纪律,社会主要道德以及人民群众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

  五、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1含义:

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要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体现人民的情感与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社会管理,从事社会经济文化活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维护。

  2意义是当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是社会主义行政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是新时期我国民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3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广大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基本要求

  A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基本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使执法人性化,把广大人民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人民最主要最直接的愿望,是执法第一要务;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B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六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1含义:

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的在立法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的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支持下公正的得到实现和满足。

  2意义:

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是树立和强化法制权威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3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

  4基本要求

  A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

两者相互统一,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情理强化法实施的社会效果,执法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考虑社会现实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面对局部或者个别法和理冲突的个案中,要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的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利益平衡。

  B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势,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内在目标,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实践中应把握好二者的合理均衡,一方面重视程序的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证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应当防止极端化的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公正的倾向。

  C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一方面不能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公正,另一方面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活动效率的提高,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同样是对权利人的不公正。

  D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首先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

  前提,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城乡、阶层、群体间的不平衡这一客观实施处罚,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予以必要的区别对待,尤其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机遇,给予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E、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方法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发挥司法的功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远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七、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1.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各项事业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开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根本利益以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

  2.意义:

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3.要求:

  A法治实践活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高度重视法治实

  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注重强调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B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守法律原则,同时要能动履行职责,善

  于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入到案件处理之中。

  4认识大局的根本性,坚持大局的统领性,适应大局的历史性,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八、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1.坚持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A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历史中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B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C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2.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重要领导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主要推动者和坚定维护者。

  3.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4.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

  A、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和权威;

  B、坚持依法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也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C、充分重视科学领导,实现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

第二部分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1定义:

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2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无一例外的承认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同样的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体现在制度的组织的建设上,【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这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既保证全体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所有这些都反映出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实内容。

  二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

又可称为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2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而且宪法最根本的价值就在于保障人权,因此,社会主义宪法也应当在宪法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宪法维护。

第33条第3款明确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表明我国宪法高度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人权保护的重要性越发凸显,宪法对人权的保护水平也会逐步提高。

  三法治原则

  1法治原则的中心和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2法治是指宪法或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利必须来源于法律,由法律设定权利的分配,权利的范围及行使权力的程序。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3法治的两个重要的原则:

依据法律约束政府;平等的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

  4我国与1999年讲法治原则在宪法中作出规定。

  四权力制约原则

  1定义:

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2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体现在分权制衡原则,社会主义国家主要体现在监督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1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国家的国际机构职权之间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5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并且我国宪法还设置了各机构之前的相互监督,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机关的监督。

  五宪法的一般功能

  1确认和巩固功能  2限制和规范功能  3指引和协调功能  4评价和宣传功能

  六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1立法

  A宪法通过对向光国家机构的规定,设置了立法机构并赋予其立法权,从而为国家的立法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

  B宪法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根本依据。

  C宪法及其相关的宪法性法律质为国家的立法活动规定了立法程序,

  2执法

  A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从而为国家的执法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B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

  C相关的宪法性法律为国家的执法活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3司法

 A宪法通过设置司法机关对国家的司法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

 B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公正。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为司法活动提供了最终依据。

  4守法

  A宪法是根本行为规则,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必须以宪法规范为指引,不得违反宪法规范。

  B宪法规定了平等原则,从而为守法提供了根本保障。

  C守法不仅是遵守义务的行为,同时也是行使权利的行为。

第三部分法理学

  一法的本质

  1正式性

  A产生方式:

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

 B实施方式:

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表现形式:

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阶级性

  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B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社会性,即物质制约性

  A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应,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B发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师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三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法律对个体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社会作用:

法律对社会整体的作用  3指引作用

  ①个别性指引:

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

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⑴确定的指引:

以义务为内容的指引

  ⑵不确定的指引:

即选择的指引,以权利为内容的指引。

  4评价作用针对他人已经发生的行动

  5教育作用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必有法律的实施【警示作用,示范作用】

  6预测作用相互性未发生的行动  7强制作用

  ▲四法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①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

  ②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③法律的僵化性:

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

  ④法律的模糊性:

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五法的价值

  1秩序

  ①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②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③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2正义

 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⑴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⑵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③正义也极大的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⑴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⑵正以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⑶正以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⑷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时效

  3自由

  ①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②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③自由在发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他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六法的价值冲突

  1价值位阶原则:

针对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

针对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七法律规则和原则

  1规则与条文的关系

  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②法律规则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也不是法律规则  ③交叉关系

  2规则与语言

  ①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②使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而不是语句本身  ③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④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

  ⑤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可以被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

  ⑥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①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原则针对个性和共性。

  ②原则范围广于规则,一个原则指导多个规则 ③规则的文义是封闭的,而原则的文义是开放的

 ④规则是“全有或者全无”的,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者分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的

  ⑤规则之下或者没有自由裁量,或者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而原则必然涉及自由裁量的运用,且裁量空间较大。

  4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前提:

一个待决案件同时与规则和原则相关,且他们给出的答案矛盾

  ②三个条件

  ⑴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⑵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⑶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只有当与规则对立的原则能够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两个原则,该原则才能被称为“更强理由”。

  八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所有法律关系均体现国家意志;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还体现参加者的个人意志。

  3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可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4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分为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

  5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的地位和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6法律事件:

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7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人的行动。

  九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是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十法与道德

  1联系

 ①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

 ②都属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

 ③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互相重叠渗透

④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⑤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2区别

  ①生成方式上:

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②行为标准:

确定性与模糊性

  ③存在形态上:

一元性与多元性  ④调整方式上:

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⑤运作机制上:

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⑥强制方式:

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⑦解决方式上:

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3法律在现代取代道德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手段的原因

  ①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常态化使得人们总要和抽象的他人交往,交易信用不再建立在熟悉的基础上,二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

  ②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常态化,利益表达和价值衡平与选择是缺乏程序机制的道德难以胜任的

  ③作为现代生活理念和目标的民主政治是多数人同意的政治,亦即程序性政治,具有高度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特征的法不得不居于优越地位。

第四部分刑法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是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追和尊重人权主义。

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实现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

  形式意义上的要求(对司法的要求):

  1.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等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实质意义上的要求(对立法的要求):

  4.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只能将值科处出刑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要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法。

第五部分民法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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