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讲座(全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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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讲座(全部),河北省财政厅采购办吴建明2016年10月日,主要内容:
一、条例出台背景及指导思想二、政府采购概念
(一)采购;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三)财政性资金与预算管理;(四)工程、货物、服务概念;(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关系
(一)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二)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三)两法实施中的区别点,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策措施);五、对采购人要求六、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及要求
(一)集中采购机构;
(二)社会代理机构;(三)选择要求(四)职责范围七、对供应商要八、对专家要求及评标委员会职责、义务九、政府采购程序十、采购计划的核准、审批
(一)采购计划核准(备案)范围;
(二)采购计划审批范围;(三)采购计划审核内容。
十一、政府采购方式十二、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与评标方法十三、合同,十四、质疑与投诉十五、监督检查
(一)监督主体和依据;
(二)监督对象;(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十六、法律责任
(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二)法律责任主体(三)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四)处理、处罚程序(五)法律救济十七、监管部门职责,十八、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十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一、条例出台背景及指导思想背景:
采购法2003年1月有日实施,分九章88条。
防腐、节资为重点。
条例2015年3月1日实施,分九章79条。
在采购法基础上,更加注重结果导向,效率和物有所值。
(一)解决采购实践问题需要1、解决采购法过于原则、操作性差问题(如财政性资金);2、解决采购活动“天价采购”、质量差、效率低问题(只注意公开、公平,未关注采购结果是否物有所值);3、解决处罚依据缺失问题(如对专家处罚)。
(二)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1、改变重程序、轻结果导向,强化结果导向;2、提高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努力实现“物有所值”。
物有所值:
花的值,是质量、价格和效率统一。
不以牺牲采购所追求的其他目标为代价,不单纯追求价格低、节约资金,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选择上。
考虑全成本包括初始成本,使用周期内的后续的投入成本,甚至是处置成本,而绝不仅仅指采购的初始成本。
基于全生命周期的成本考量、详细明确或可测量的产出、与项目价值相称的费用支出(即准备和采购等方面的费用占项目总成本的比例不能过大)、鼓励提高资产利用率等等。
经济性是指以最低的成本购买到一定质量的对象,即支出是否节约;效率性是指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即支出是否讲究效率;有效性是指产出与组织的目标密切相关,即是否达到目标。
3、适应建立透明财政的改革需要,构建全过程的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创新监管方式,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严格问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指导思想:
(一)严格依据采购法对法律延伸、解释、细化(基本是逐条对应);与有关法律衔接(合同法、预算法、招标投标法及条例);将行之有效制度规定升为法律(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创新管理方式。
如规范购买服务,明确法律适用(自身需要、发挥职能需要、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强化采购需求,提高时效性,加强内控,明确主体责任,简政放权。
(三)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强化政策功能,增设调控能力(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支出17305亿元,同比增长5.6%,占财政支出11.4%,占GDP2.7%);(五)注重源头管理,加强履约验收。
二、政府采购概念
(一)概念:
采购法规定: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概念五要素:
主体、财政性资金、目录内和限额上、采购、标的(货物、工程、服务)
(二)主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党委、人大、政协)、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不执行)。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令)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颁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团体组织:
政府批准人民团体:
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科协、侨联、台联、作协、文联、科联。
(三)财政性资金与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是指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71号令)第二章,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68号)第二章规定执行。
要求各项收入和支出都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预算法第七条规定: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的预算。
第八条规定: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各单位预算组成。
(四)采购;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五)标的物:
工程、货物、服务概念一般工程概念:
经过设计、施工、建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和社会投资。
“希望工程”不是招标法和采购法指的工程。
采购法规定:
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条例规定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一是工程是动态建设工程;二是建筑物、构筑概念有国家标准概念: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住建部(GB/T50504-2009)建筑物的定义:
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如房屋;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三是新建、改建、扩建;四是装修、拆除、修缮,装修、拆除、修缮必须与新建、改建、扩建相关在一主体上同时发生,这三项如单独发生与前三项不相关,也称工程,但不属招标投法调整范围,则执行采购法。
四是不可分割为分割后则失去使用价值;构成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功能为使用基本条件,否则为单独货物,执行采购法。
五是以及服务(勘察、设计、监理)。
这样的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采购方式为公开和邀请两种。
否则适用采购法,必须完整理解。
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者有关货物,可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无关的货物。
工程立项前的可研前期工作、监督审计不为工程中服务。
工程验收后的货物、服务为采购法调控。
工程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不是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采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依法不招标是采购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外的工程。
换个角度分析就是采购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除此之外的工程(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适用政府采购法。
适用于政府采购条例的工程是用排除法确定的。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分三类:
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包括:
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国际惯例:
对复合型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同时含货物、工程和服务两个或三个对象,通常是以所占资金比重最大的对象,确定其对象属性。
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采购目录为采购法调整范围)1、条例第三条规定: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政府集中采购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的为分散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既关系到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又关系到集中采购的规模。
属集中采购品目如交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概念及意义:
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目录外限额标准:
是规定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之外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的限额标准的文件,采购法第七、八条规定目录和限额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集中采购目的是发挥批量优势获得规模效益,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统一需需求、统一采购、统一配置,便于维修和管理,有利于采购政策落实,有利建立专业采购队伍,保证质量、方便监管。
3、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财政厅冀财采201511号文件。
分政府集采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采机构采购项目、项目序号、目录名称、备注(适用范围内容)。
目录外限额为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执行政府采购,为分散采购(社会代理或自采)。
公开招标限额:
从2015年9月1日起河北省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省、设区市、县级分别执行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
执行招标投法的工程(包括货物、服务)不执行集中采购目录。
执行招标法的工程公开招标数额: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规定招标限额: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要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由社会代理。
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部长令2014年第1号.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执行政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需要执行目录要求,执行采购法的工程执行目录(集采、部门集采、分采)。
采购方式为: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目录名称及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确定。
工程、服务项目名称叫法因预算部门编制者个人和部门特殊情况,同一内容和工程、服务,在不同部门和个人可能名称不同,务避免此问题发生,工程、服务名称应按项目功能用途内容概况,具体在财库2013189号文件目录说明的中查找相近或一致的功能用途,以此确定名称和代码。
以名称、代码查找是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4、目录作用:
划分集中采(包括协议采购)、部门集中采(可集中采或社会代理)、分散采购包括社会代理和自采(包括:
单位自身成立代理机构;直采目录外限额下,不办理采购手续);制定公开招标标准、不执行采购法的限额以下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依据;方便政府采购数据统计。
。
三、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关系
(一)二者关系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采购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