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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第一章 导论 

1、日本甲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分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乙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中国买方拒绝给付货款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日方则坚持中方须给付货款,双方遂发生争议。

日方公司依据双方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因产品有缺陷致使中国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

1.合同纠纷:

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 

2.产品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侵权纠纷:

适用的法律为侵权所在地〔中国〕的法律 

2、香港甲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与香港乙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给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乙公司供给并负责安装甲所需设备.合同签订后,甲预付了部分价款,乙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并进行安装.后因乙安装的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甲变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应确立内地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被告赔付100英镑。

被告在广告中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

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

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

〔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

为什么?

 

(1)要约要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要有成立合同的并受合同约束的意思。

 

(2)构成要约. 

(3)成立,被告的行为明确具体,可以认定是要约,原告履行了就成立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  

2、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了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12日上午9时止。

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John。

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被告已将房屋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

 

(1)合同成立. 

(2)被告履行不能,违约,要赔偿原告损失. 

(3)我国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合同法差不多就是学的公约.  

3、A于8月9日以航空信发要约给B,并在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于8月16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8月 10日以电报发出撤回通知。

该通知于8月11日上午送达B处。

下午B才收到A空邮给其的要约。

因B感到A的要约价格对其十分有利,故立即用电报发出通知。

后A、B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纠纷。

 撤回是要约送达对方前或同时撤回通知抵达对方方可生效。

撤销是必须在对方承诺前撤销,当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况下,在有效期限内不可撤销。

因此本案例中,A已赶在B收到要约前将撤回通知送达B处,因此,B在下午收到的要约无效。

因此本案例中合同不成立。

 

4、德国马克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函电给香港加里森公司,“供给1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月25日前答复有效,请电复。

”德国马克公司在函电中还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

但德国马克公司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到达香港加里森公司处。

香港加里森公司于2月19日才收到德国马克公司的航空信,由于香港加里森公司考虑到信中的价格对其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结论:

要约中明确规定是不可撤销的但由于撤销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所以可以撤销,合同不成立。

  

5、英国一家建筑公司要投标建造一个工厂,如果中标便需要购买一个机器,于是英国公司给美国一家公司发去一份函电说:

如果我公司中标将于10月15日前购买你公司某种机器一台。

美国公司接到函电后发来要约。

但由于此种机器价格上涨,于是九月底美国公司又发出一项撤销通知,而英国公司于10月1日得知已中标继而承诺。

 

结论:

在这个案例中,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所以要约不可撤销,合同成立。

 

6、大连某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

请日本公司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

预计该要约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

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方式通知日本公司:

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大连公司能否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首先,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可以取消自己于5月21日发出的那份要约,这属于要约的撤回。

《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要约,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此相同。

     

7、香港A公司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是未规定有效期。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于22日上午11时向电报局交发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到达香港A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文如下:

“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A商行是否成功的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香港甲商行未能撤销其发盘

B.乙公司的会点构成承诺

C.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此题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要约撤销的规定。

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本案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22日上午11时,要与人撤销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22日上午11时20分,显然撤销要约的电报晚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该要约未能撤销。

因此,A选项香港甲商行未能撤销其发盘是正确的。

B选项乙公司的会点构成承诺也是正确的。

因为要约为撤销,受要约人又承诺了,自承诺到达之日其合同即成立,可见,C选项也正确。

D选项不正确,香港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因为已列明了各项交易条件。

     

8、我C公司200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

“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假设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

“接受你方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发出,请确认。

”但是法商并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

  

合同不能成立,因为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有失误,主要表达在两点:

一,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应接受17日发盘;二,在做出“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9、布罗登长期供给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以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

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罗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

铁路公司代理人把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

在这两年中,布罗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给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

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罗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

问:

 〔1〕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

行为也可作为承诺表示,则做出行为时承诺生效。

  

10、卖方A与买方B订有长期协议,其中规定:

卖方A必须在收到买方B订单后15天内答复。

如果卖方不在15天内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8月1日卖方A收到买方B 的订单,订购1000打服装。

但直到8月25日卖方A才通知买方B他不能供给这1000打服装。

B随即提出反对,以合同已成立,A不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要求损害赔偿。

 

公约规定缄默或不行为不等于接受,但公约不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可以要求赔偿。

  

11、1月25日,克莱因向考德威尔发出一个要约,以5000美元出售一块土地,要约规定考德威尔有8天用来承诺。

考德威尔直到2月2日才接到信,并且在2月8日发出接受的电报。

克莱因拒绝出售土地,其理由是要约中所说的8天期限已到,要约可以被处理,考德威尔向法院提出特别履行之诉。

问:

〔1〕要约从何时起生效?

〔2〕法院会作何判决?

〔1〕要约2月2日生效

〔2〕要约在送达考德威尔即2月2日才生效,自此8天期限还未过去,该要约仍然有效,所以合同成立。

12、法国A公司给中国B公司发盘:

“供给50台拖拉机,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公司还盘:

“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未再作任何答复。

本案公司B还盘对公司A发盘的实质条件的拒绝,故构成新要约。

A公司的发盘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故是要约。

   

 

13、中国出口公司A向欧洲某公司B出售一批农产品,发出要约如下:

报大米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马赛港US$800,9月20日前电复有效。

受要约人B于9月12日接到要约后于9月17日复电如下:

我方接受大米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马赛港US$800,除通常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植物检疫证明书。

要约人A于9月20日复电如下:

收到你方9月17日电,由于大米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接受电报之前,我方货物已另行出售。

十分抱歉。

后B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问:

〔1〕A发出的要约是否有效?

〔2〕B发出的承诺通知能否导致合同的成立?

〔3〕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1、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2〕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A报价内容完全这两条规定。

2、能,B公司已对A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

理由:

A公司提出的各项条件B全部接受,仅追加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植物检疫证明书,不能视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合同成立时间为A收到B的电报时,题目中虽未明确是何时,但可肯定是在9月17日至9月20日之间,因此A的要约仍处于有效期。

14、中国A公司向国外寻购某商品,不久接到某外商B公司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

A公司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A公司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原发盘失效 

  B.合同未成立 

  C.A公司的第二个去电是承诺 

  D.合同成立    

AB该合同未达成。

A公司8月22日电实际上是对发盘的拒绝,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表示拒绝时,原要约失效,也就是原发盘失效。

而A公司8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合同不能达成。

15、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

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

发盘是否可以撤回?

根据是什么?

 可以。

该发盘可以撤回。

其根据有: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即可; 〔2〕中、法均为《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 

〔3〕上述发盘就是属于《公约》规定的“不可撤销的要约”中一种,只要它尚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

3月1日特快专递传,3月2日不可能送达巴黎公司,故3月2日发出的电传撤回通知能早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16、1999年10月1日,中国上海某公司A向日本三林株式会社B发出一份函电:

现出售中国一级大米1000公吨,FOB上海每公吨2200人民币,12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10月8日,A又邮寄一封撤回通知给B。

10月11日,B收到A于10月1日发出的函电,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10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书,确认他于10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10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

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

 成立。

要约的撤回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所以B公司的撤回通知是无效的。

  

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以下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

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3、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稿:

“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

”巴西B公司回电称:

“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    〕 

A、反要约       B、一项新要约       C、无效要约     D、有效承诺  

1、广告均是要约。

〔   〕 

2.报价单、商品目录、价目表、订货单都是要约邀请。

〔   〕 3.缄默构成承诺的有效方式。

〔   〕 

4、一家营业地位于国内的公司与一家营业地位于法国的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争议,因此,此合同应适用《公约》。

原因在于《公约》是强制性的。

〔   〕 

5.一家中资企业与一家外资企业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适用《公约》。

〔   〕  

17、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

双方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

如果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卖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台州。

  

18、1985年8月,吉林省新兴技术开发公司从日本远东贸易株式会社进口一套“菠萝豆”食品生产线,总价为26.5万美元,CIF大连。

合同规定:

中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付款10万元,日方交货后15日内中方付清所有款项。

日方交货后,中方没有按时付款。

为此,日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中方认为,必须在对整套机器设备进行检验之后才能付款。

按合同规定对机器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是两个月,因此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19、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公司索赔. 

如果货物改运,可在新的地点进行检验,检验书是有效的。

所以,我公司应向买主进行索赔。

  

20、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S公司向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

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

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

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

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

由于中方S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E公司所在国的教规。

为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

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21、杭州A公司向新加坡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销往埃及。

 杭州A得知该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

 后因有变,机床销往意大利C公司,结果遭到了意大利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的起诉。

 问:

杭州A是否对新加坡B或意大利C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不用承担,卖方不知道机床被销往意大利。

 假设该机床在新加坡被当地一家公司提起侵犯专利的起诉,A是否负责?

     

 A公司不负责,由B公司承担责任。

 

 22、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商人又将该批机床转售给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国公司索赔。

问:

我国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为什么?

不应承担责任。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我国公司不知道法国商人将机床转售给美国,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23、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短少10%,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提取货物。

后来水果全部腐败,外国海关向我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5万元。

  买方应该先提取货物,后告知卖方。

且暂为妥善保管,由此产生的费用再由卖方支付。

买方拒收货物而导致水果腐败,使得买方成为责任方,应承担责任。

  

24、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售一批火鸡,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不迟于11月10日,然而,由于卖方A的延误,该批火鸡直到11月30日才装船。

买方B认为A违反条件〔重大违约〕,宣布解除合同。

法院同意买方观点。

 

与此类似,如果标的由火鸡改为冻鸡,法院却不同意买方观点,只要求卖方损害赔偿,不可解除合同。

为什么?

 

火鸡:

季节性消费品,根本违约。

 冻鸡:

日常消费品,非根本违约。

  

25、我国公司与一外国公司先后订立了5种商品的5份买卖合同。

在履行完第三份合同,卖方发现,买方对卖方已经履行的合同的部分货款延迟履行。

我方开始疑心该外国公司的信用存在问题,故通知该外国公司暂时中止履行尚未履行的其余两份合同。

 

不能中止。

根据公约规定,应有证据证明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我方仅凭疑心就要中止合同履行,显然不符合公约规定。

  

26、加拿大A公司与泰国B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

买方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A公司得悉卖方B供给的仪器质量不稳定。

于是立即通知卖方B:

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卖方B收到通知后,立即向买方A提供书面保证:

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归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

但买方A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不符合。

如果该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中止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27、一德国商人与一英国商人签订了一份小麦买卖协议,出售一批小麦给英国商人。

如果德国人违约,拒绝出售该批小麦,而英国商人又非常想得到这批小麦,英国商人向德国法院起诉德国商人,要求法院判决德国商人实际履行合同。

英国商人能否胜诉?

 能,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是主要的救济方法。

 反过来,英国商人向德国商人出售小麦,英国商人违约,德国商人向英国法院起诉英国商人,要求判英国商人实际履行。

德国商人能否胜诉?

 

不一定,在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院一般不会作出实际履行判决。

  

28、一个人在明知自己的牛有病的情况下把这头牛卖给一个农民.日后这头牛的病传染给这个农民的其他的牛,引起了这些牛的死亡,并使他租赁的土地的耕作被延误.这一延误引起粮食歉收,并使他无力支付土地租金.结果,该土地被出租方收回,土地上的附属物也被出租方低价出售. 

(1)卖方是否应就这些死去的牛作出赔偿?

 是。

39、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FOB合同。

A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A公司是否应对上述损失负责?

 

不应该赔偿。

 

  

40、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丧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丧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FOB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

但非洲公司没有按期派船,属于违约,FOB的风险转移已经不适用。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则在违约之日起,风险就已经转移。

因此,风险由非洲公司承担。

  

41、有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CIF汉堡成交,合同规定:

在该批货物到达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该批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42、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43、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送,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

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

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

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

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

家具厂收到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 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

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

但狮城家具行回说:

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

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

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狮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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