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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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扬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需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需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5.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1)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三、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7.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总量的55%。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8.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9.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原则上以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时的意见为准,对部分未定类别和主体岗位及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10.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类别的岗位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四、管理岗位设置

11.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12.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实施意见设置。

普通管理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和本市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人员中,依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13.事业单位中原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四到十级职员岗位。

14.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15.按相当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个;按相当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相当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

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一个领导岗位层级。

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6.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17.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8.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4∶5。

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不上超过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不上超过∶4∶。

各县(市、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总体设置报市人事局核准。

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具体分析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后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19.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在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3.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专业技术职务主系列。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

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24.国家和省人事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该行业(专业)设置岗位的主要依据。

其他行业(专业),按照单位功能,可参照相近行业(专业)的指导意见执行。

没有相近行业(专业)指导意见可供参考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六、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25.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26.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7.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

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28.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

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七、特设岗位设置

29.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30.特设岗位实行雇员制,其岗位设置可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数额、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31.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县以下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县(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八、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2.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33.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八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3)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4.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四级专业技术以下各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5.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九、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36.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本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以及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由主管理部门统一编制。

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拨款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结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项目等;②单位设置岗位的原则依据。

包括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以及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等;③单位设置岗位的数量结构。

包括岗位总量,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结构比例,各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等;④岗位设置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市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统一报市人事局核准。

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岗位设置方案报告;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③有关附件(机构设置文件及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参加套改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①实施岗位设置的工作安排(包括实施工作的时间、方法和步骤等);②岗位说明书(包括具体工作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岗位条件等);③实施岗位设置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包括实施岗位聘用、开展岗位考核和进行岗位管理的措施办法等);④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⑤实施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4)广泛征询意见。

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增强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透明度,落实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集体讨论通过。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组织实施。

在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等工作。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

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38.按照省统一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十、岗位聘用

39.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

按照本实施意见首次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过渡并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当按照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设岗聘用,并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增加聘用数量。

40.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岗位的,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42.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3.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规定,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在聘用过程中出现高一级岗位富余,而低一级岗位不足的情况时,富余的高一级岗位可以和低一级岗位合并使用。

44.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45.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四、五、六级岗位的。

46.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验收认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新的岗位工资应当从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认定后的下个月开始兑现。

十一、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47.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设置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48.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9.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应当在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以及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50.各级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1.本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总体目标控制的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

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高水平大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19.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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