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平安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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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平安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物平安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食物平安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物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物采取的排除危害、查找缘故、进行整改等方法,和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催促食物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物、完善质量平安治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物的行为进行行政惩罚的行政方法。

第三条 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标准、分工实施”的原那么。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食物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物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方法,操纵不合格食物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物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方法并完成整改;

(四)厘清不合格食物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置,开展食物平安警示教育;

(五)依照整改情形,完善质量平安部系;

(六)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立案查处的,踊跃配合。

第六条 食物药品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物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物查验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物或存在严峻平安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平安受权人,下同),催促食物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物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形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物质量平安分析会,提出排除食物平安隐患或问题的方法;

(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置信息;

(六)依法对食物生产经营者实实施政惩罚,涉嫌犯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物后处置

第十二条 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物查验报告后,应按环节治理原那么开展后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物查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物生产者、食物经营者,食物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物经营者)送达查验报告和《食物平安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查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置方法:

(1)、对食物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物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物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避免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物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

(2)、对食物经营者,应责令当即停止销售或利用同批次食物,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物,查清进、销货情形,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物和制作该食物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二、在食物经营单位抽取的有明确标称食物生产者且不在我区内的不合格食物,还应向标称食物生产者所在地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发送查验报告、案件移送函(附件2)。

3、食物生产经营者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能够申请复检。

复检程序依照国家总局《食物平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标准(试行)》执行。

经复检合格的,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作日内解除采取的行政强制方法。

4、食物生产经营者认可查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展开调查,按要求催促食物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清查并实施召回,监督食物生产经营者对清查和召回的不合格食物采取补救等方法予以处置。

调查情形应记录至《食物平安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以下简称《调查记录》,见附件3)。

现场索取食物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材料。

五、应约谈不合格食物生产经营者,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了解食物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形,催促其落实质量平安主体责任。

约谈情形应做好约谈笔录。

六、食物生产经营者认可查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将查验报告、查验结果确认回执、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调查记录》、资质证明(包括抽样时现场搜集的信息)、案件移交审批表一并移交稽察大队办公室。

抽样时现场应至少搜集以下信息:

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从抽样堆中取样照片(抽样人和样堆)等。

被抽样单位为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搜集入场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社会信誉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能说明上游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日期等内容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

第十四条 稽察大队各中队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检中发觉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严肃查处。

二、收到案件移交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按时限内立案查处。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稽察大队办公室。

第十五条 稽察大队办公室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监督抽检后处置移交材料的传递。

材料不全的,和谐相关业务科室补全。

二、案件办结后,向业务科室反馈后处置情形。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济宁市兖州区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

食物平安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

No

(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者名称):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品级)食物进行了区级食物平安抽样查验,查验结果为不合格,查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书后当即将《查验结果确认回执》或寄送回我单位。

对查验结果假设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超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查验结果(请阅读复检须知)。

我单位、:

我单位地址、:

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络20楼、272100

济宁市兖州区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

年月日

…………………………………………………………………

查验结果(查验报告书编号:

)确认回执

No

□我单位对查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按时刻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签收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食物平安抽样查验复检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对食物平安抽样查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

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两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需两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1、复检申请人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能够自收到查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抽样查验工作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抽样单位和食物标示生产者不一致的,假设其中一方或两边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需两边协商统一后由一方提出。

超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查验结论。

2、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复检申请情形,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等。

3、复检必需是在备用样品上进行。

备用样品由初检机构寄、送至复检机构。

备用样品送达到复检机构后,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一起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

假设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相关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形下可自行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4、复检申请人应告知复检机构原那么上需依照国家食物平安抽样查验实施细那么指定查验方式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报告需给出食物是不是合格的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查验结论。

5、复检申请人原那么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0日内向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物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特殊情形时不得超过初检周期(样品抵达初检机构到初检机构出具查验报告的周期)。

6、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查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查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验监测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承担。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应不予受理复检:

(1)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已进行过复检的;

(4)超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5)其他非人为缘故可能致使备份样品无法实施复检的。

附件2 

 济宁市兖州区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

案件移送函

(兖)食药监移[]号

年月日,由济宁市兖州区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食物销售(或餐饮效劳)环节进行的食物平安监督抽检中,抽取的经营(或利用)的(标示生产企业:

),经(查验机构)查验:

产品中(查验项目)不符合(食物平安国家标准)标准要求,查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该生产单位在贵局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移交贵局处置。

附件:

联系单位:

济宁市兖州区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20楼

联系人:

联系:

济宁市兖州区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

年月日

 

 

附件3

食物平安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

调查部门: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调查日期:

年月日

被调查者名称:

调查地点: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及生产批号:

不合格项目及检验数据:

1.

2.

………

生产加工数量:

销售数量:

库存量:

现场调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可附页说明):

需提供的鉴证材料清单(材料附后):

1、生产经营者自查情况说明

2、生产经营过程及销售记录、相关票据

3、产品召回、下架、退货情况...

调查人签名:

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名):

注:

必需2人以上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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