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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EMS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EMS系统的管理,确保EMS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不断完善、优化系统,稳定生产、提高生产率,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

1、自动化推进项目组

(1)负责公司EMS系统的发展规划、立项、选型。

对EMS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更新报废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对新建或改造项目中EMS部分进行审核、施工跟踪、验收。

(2)负责EMS系统采集设备的维护、检修、点检、程序定期备份工作。

(3)负责EMS系统采集设备的备品备件计划上报工作。

(4)负责制定EMS系统的检修计划。

2、信息化处

(1)负责EMS系统服务器、网络和通讯设备的维护、检修、点检、程序定期备份工作。

(2)负责EMS系统服务器、网络和通讯设备的备品备件计划上报工作。

3、供应处

负责按计划采购EMS系统备品备件。

4、能源处

负责EMS系统中新建或改善项目在工艺方面的确认及新增功能需求的提出。

5、工程管理处

负责公司EMS系统中技改项目施工的组织、跟踪与验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用于全公司EMS系统。

凡是本公司内从事上述范围内的EMS系统的建设、维护、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此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是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的专业性完善及补充,若与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按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EMS系统的硬件设备管理

第一节新建、技改、选型

第五条新增扩建的EMS系统的设计、布局及设备选型,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生产工艺控制及管理需求。

第六条所有盘、箱、柜等EMS设备应符合图纸及技术要求,供应商在出厂前要进行静态调试,出厂时应有合格证和静态调试记录。

设备安装前,应全面检查导线敷设及连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及布线规范。

安装完成后首次送电前必须认真校线,不得漏校、误校。

第七条应选择有较好相关业绩的系统集成商负责EMS系统的集成,系统要经过基本设计审查和出厂前的验收。

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并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施工。

第八条热负荷试车之前,要经过严格的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根据工艺要求,需要临时修改的配置或程序,修改后要有详细记录,并在竣工资料中注明。

第九条EMS系统验收应严格按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提供的试车方案(含安全措施)逐条进行,对EMS管理系统的验收要依据软件功能规格书及相关技术附件进行。

验收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系统工程师、生产厂(中心)及相关处室自动化工程师或仪电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上交完整竣工图纸、技术资料、调试数据一式四份(生产厂(中心)、自动化推进项目组、行政处档案室、维护人员各一份)。

第十条新建及改造EMS系统应具备以下交工资料:

1、EMS系统基本设计资料。

2、EMS系统设备设计资料。

3、EMS系统软件功能规格书。

4、EMS系统操作说明书。

5、应用软件使用说明书。

6、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资料。

7、软件备份。

8、竣工图。

9、调试记录。

10、合同或技术协议中要求的资料或设备。

第十一条技改EMS项目从选型上要考虑与原系统的统一性,网络结构上要考虑与原系统网络通讯的兼容性。

第十二条EMS系统验收后,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统一建立硬件、软件及备品备件档案台帐。

第十三条新建、改造EMS系统设备及软件的选型应满足先进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

第十四条为便于维护及备品备件的管理,新建EMS系统硬件、软件的选型应遵循在公司目前已经使用的硬件设备及软件范围内选择的原则。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再选用其它产品。

第二节运行维护与检修

第十五条严禁将生产用计算机设备或备品备件用作办公或其它场合。

第十六条工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室(调度室)管理规定,做好对EMS设备的清洁工作,保护EMS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故意造成EMS系统损坏的,依照本制度加以考核。

第十七条EMS设备的点检由各生产厂(处)点检员负责,设备维护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的EMS维护人员负责。

为了保证在系统出现疑难问题时做出快速反映,自动化推进项目组负责组织与外协单位建立服务关系,相关费用计入能源处的维护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设备的点检定修制度,点检人员负责制定EMS系统点检标准和维修技术标准,制定定修模型,确立点检负责人,制定点检路线图。

第十九条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点检人员的检修计划及检修规程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得缺项漏项,每月对EMS设备进行卫生清扫。

点检人员每天对所辖范围内的EMS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EMS设备的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点检及维护人员不得对EMS系统控制设备或监控软件进行加密,属要害系统确实需要加密的,加密人员必须征得本单位上级主管同意,将加密口令上报本单位上级主管并做记录。

第二十一条系统配置要有存档资料,不得随意更改,确实因为调试或检修需要更改的,要有详细记录,并将修改记录存档。

存档文件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管理保存。

第二十二条检修过程中,对EMS系统的接线如有变动,要有详细记录,并修改相应程序,将修改记录存档。

存档文件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管理保存。

第二十三条点检人员应重视设备劣化倾向管理,注意观察设备技术状态变化和故障趋势。

并由点检人员记录设备更换日期、周期。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备品备件应由点检人员统一管理,控制总量,建立档案,上报自动化推进项目组,严格执行支领流程,领用计算机备件时以旧换新(新建及技改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及维护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的硬件配置,若维护人员在系统维护过程中确实需要更改硬件配置,更改后的配置必须满足系统运行要求,并在EMS设备维护台帐中记录。

第二十六条点检和维护人员每月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EMS系统故障频发的原因,拿出解决方案,并将统计与分析结果上报自动化推进项目组。

第三节机房、控制室及其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房、控制室的装修应符合规范,适合EMS设备运行的条件,机房除满足温度、湿度和含尘量条件外,还要做到防静电、防干扰、防雷击、防鼠害、防虫害、防火、防水等。

第二十八条非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控制室,各机房、控制室、操作室要建立严格的出入人员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房、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非本操作岗位人员不得在室内就餐。

第三十条系统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重要的机房、控制室设备要有在线或离线灾难备份措施。

第三章EMS系统的软件管理

第一节软件管理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EMS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

第三十三条系统软件是管理计算机本身的应用程序,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管软件和系统工具软件等。

第三十四条应用软件是满足用户特定需求而设计的软件。

是指由系统集成商或自行开发的EMS系统软件、监控软件、管理软件(包括原代码)、数据库应用、数学模型和过程原始数据、过程状态数据等。

第二节选型、安装、调试

第三十五条EMS软件的选型,根据系统要求,结合目前公司现已使用的软件范围,需具备先进性、开放性、实用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等。

第三十六条软件选型要满足网络通讯的要求,充分考虑设备的兼容性,考虑各级系统通讯的兼容性。

第三十七条系统软件在安装前,必须认真阅读操作说明或安装技术规范,方可进行安装。

第三十八条应用软件调试验收前,必须按照所签合同或技术协议内容及软件功能说明书,确定验收方案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软件归档

1、归档软件指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及编程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的备份。

2、归档数据是指历史数据的备份归档。

3、备份归档:

新建及改造工程,必须在项目验收后一周内,及时将EMS软件及数据备份归档。

4、备份归档内容一式三份,生产厂(处)、点检及维护人员、自动化推进项目组各一份。

第三节运行维护

第四十条软件及归档数据定期拷贝归档,由EMS系统点检人员负责组织安排。

软件介质(硬盘、光盘等)中的内容必须复制一份,转移到指定的安全位置妥善保存,并定期检查,保证质量完好。

第四十一条EMS软件备份归档由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实施,备份归档三份,维护人员、

生产厂(处)、自动化推进项目组各存档一份。

第四十二条EMS系统的软件备份必须保证与离线系统软件备份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为便于软件的查找和统一管理,凡归档的备份软件和数据必须注明各盘带的编号和名称及备份日期。

第四十四条EMS软件备份的借阅,借阅人提出申请,软件存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

第四十五条严禁操作人员对EMS软件及数据(除工艺设定参数外)擅自修改、删除、增加。

未经批准,系统维护人员也不得对应用软件进行随意修改。

第四十六条EMS系统中的计算机设备要专机专用,专盘专用,严禁上网使用公共共享软件。

严格执行“四不准”:

即不准使用来源不明的软件,不准随意拷贝他人的软件;不准未经杀毒处理直接使用它机使用过的软件;不准使用各类游戏软件。

发现病毒应立即查杀,封存,防止病毒的扩散。

第四十七条根据使用情况和供应商系统软件版本升级情况,应对系统软件按需要进行升级。

第四十八条EMS系统中重要工艺参数的历史趋势功能、报警记录功能一定要保留。

维护与点检人员不得删减EMS系统中的连锁装置及程序功能。

第四十九条在停产检修期间应对控制系统的连锁和安全保护功能进行试验和测试,以保证EMS系统在生产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节完善与开发

第五十条EMS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应充分了解现场生产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完善和优化EMS的应用软件。

第五十一条当现场生产出现某种生产问题或质量问题,确需对某些EMS系统进行完善与软件进行必要修改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EMS系统新增与修改功能的提出。

(1)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现EMS系统功能不完善或不适合;

(2)由提案制度提出新增或修改EMS系统功能;

(3)点检和维护人员发现职责内EMS系统功能存有缺陷。

2、以上三种情况发生时,须先征求各关键运转操作人员意见,达到协调一致后,填写《

EMS系统功能修改或新增需求表格》(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需求表格》),经生产厂(处)二级主管确认及一级主管或一级主管授权人核准后,交自动化推进项目组。

《需求表格》为开始作业的依据,并为后继作业的摘要纪录,必须如实填写。

3、自动化推进项目组收到《需求表格》后进行编号列管,对《需求表格》中的内容的时效性、合理性和作业规模等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论证与评估,如果可行组织相关点检维护人员进行实施。

对于超出现有设备能力或公司现有技术能力的作业,将按改造项目进行论证与实施。

4、生产厂(处)工艺技术负责人应主动与EMS系统负责人研究可行的对策和方案,实施后需对修改内容、日期、时间、修改人等进行记录。

5、对完成的新增功能与改进项目,生产厂(处)工艺人员与操作人员、点检维护人员及自动化推进项目组技术人员一同进行测试与验收。

验收结束后应在《需求表格》中填写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及完成的效果。

并将软件进行备份。

第五十二条软件开发必须依托成熟、可靠的新工艺。

为此,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或各相关生产厂的工艺技术人员应与EMS人员充分结合,提出详细的软件功能需求,提交EMS软件人员研究开发新的应用软件。

第五十三条经EMS系统工程师自行开发的软件,必须将程序原代码及与程序运行有关资料一同备份的结果交自动化推进项目组保存。

第五节软件备份管理

第五十四条软件备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应由各单位EMS负责人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备份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谨地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备份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列入EMS系统检查考核内容,并指定专人负责备份的保管工作。

软件备份以不影响正常的生产过程控制及系统的平稳运行为原则。

公司EMS系统备份的软件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所指软件包含各控制系统的控制器软件、操作站软件、服务器及客户机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下所包含的生产历史数据均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备份。

第五十六条备份方式

1、操作站系统软件及监控软件

(1)数据备份需求:

操作系统发生无法修复的故障时快速还原到备份时的配置状态。

(2)备份周期:

操作系统安装后、软件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之后、控制方式改变后。

(3)备份方式:

对放置操作系统的硬盘分区进行镜像备份;对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的进行备份。

(4)备份位置:

备用GHOST硬盘、光盘或移动硬盘。

(5)数据保持周期:

永久。

2、控制器软件

(1)数据备份需求:

控制器发生无法修复的故障、控制器失电时快速还原到备份时的配置状态。

(2)备份周期:

新的软件完成安装调试后、软件功能改变之后。

(3)备份方式:

完全备份。

(4)备份位置:

本地操作站硬盘、备用GHOST硬盘、光盘或移动硬盘。

(5)数据保持周期:

永久。

3、数据库系统

(1)数据备份需求:

数据在备份保持周期内发生丢失后可以还原。

(2)备份周期:

一天。

(3)备份方式:

自动、增量备份。

(4)备份位置:

移动硬盘或本地硬盘。

(5)数据保持周期:

1-6个月。

第五十七条备份的安全管理

1、数据文件根据相关区域需要做定期(分每月、每季、半年及一年)及不定期的数据备份作业,其保留期限应根据相关区域之需求而定。

备份档案视实际需要及安全考虑决定保留时间。

2、EMS系统的软件应在每次检修前、检修后,不管系统有无改变,都要各做一次备份。

3、软件备份由EMS系统负责人安排实施,并负责归档保存。

保存在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管。

4、备份档案的编码应根据存放数据的不同类别加以区分;使用时应做好详尽的文档记录。

5、为防范异常灾害,并能于灾后迅速复原,备份档案应每半年制作复件一份提交自动化推进项目组存档以策安全。

6、备份档案的转录异动须经二级主管核定,备份档案的销毁须经厂级主管核定。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1

新建、技改EMS项目未按制度中第二章第一节中各项内容进行。

发生一项不合格,扣责任单位200-500元。

2

将生产用计算机用于办公或其它场合。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50元。

3

工艺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扣责任单位300-1000元。

4

点检和维护人员不按时清理EMS设备卫生,不按时点检巡检。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50元。

5

点检和维护人员未经过批准擅自对EMS系统加密。

发生一次,扣责任人100元。

6

生产厂(处)未能保管好系统资料。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200-500元。

7

点检和维护人员在修改程序和接线后未能及时记录和备份程序。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200-500元。

8

点检和维护人员每月未能对EMS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上报统计分析结果。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100元。

9

新建或技改工程的EMS系统软件必须按第三章第二节要求进行。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

10

点检和维护人员未按要求备份软件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100元。

11

EMS系统软件未经批准擅自借出。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500元。

12

操作人员擅自删除数据和记录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200元。

13

操作人员和点检维护人员违反“四不准”。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200元。

14

点检和维护人员未能及时上报备件计划。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5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公司EMS系统操作、点检与维护要求按附件二《EMS系统使用维护检修规程(试行)》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本管理办法经总经理核定后发布,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

EMS系统功能修改或新增需求表

项目名称

提出人:

提出单位:

提出时间:

新增或改进内容及原因:

生产厂(处)审核:

       审核时间:

能源处确认:

      确认时间:

自动化推进组批准:

       批准时间:

具体实施内容及效果(可附页)

验收单位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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