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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抗浮锚杆施工合同完整版

FEB2019//PREPAREDBYDAVIDSMITH

 

 

 

北京市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二零一四年四月

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1、规范合同内容,提高编写质量。

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同时客观存在时间紧与合同编写内容多、工作量大之间的矛盾,部分合同起草编写时简单复制或拼凑,致使合同不规范、不严谨、不系统,容易引发合同纠纷,不利于合同全面履行。

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充分发挥示范文本的引导作用,对规范合同订立行为、提高合同编写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2、提高备案效率,加快办理流程。

目前,我市专业市场每年办理一万多项专业工程合同备案,备案合同数量庞大,涉及专业门类多,工程具体情况各异,这些增加了合同备案管理的难度和强度。

使用《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加快合同备案办理速度,进一步提高合同备案一次性通过率。

3、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主体需要。

《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了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做法和实践经验,能够满足不同单位、不同项目的客观需要。

编制《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不仅提升了合同管理的服务水平,同时也减轻了发包人、承包人的工作负担,节约了社会成本,满足了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专业承包工程。

三、编制依据

1、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四、结构体系

《专业承包合同》分为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

协议书部分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签约合同价、工期、质量标准、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份数、合同生效条件及订立时间等内容。

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对应的有28条内容,专用合同条款第29条为补充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部分包括一般性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工期、工程质量、变更、合同价格及调整、计量、合同价款支付、违约、索赔等内容,条款内容固定、不可更改,可直接使用。

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补充条款作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双方可就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但不能在违背通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作出约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

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承包人份,分包人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字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8.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文件(合同):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2.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3.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4.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5.发包人:

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7.承包人:

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9.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0.总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永久工程:

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施工场地:

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3.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照第10.3款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

14.工期:

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5.竣工日期:

指第1.14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9.3款的约定确定。

16.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7.保修期:

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第23.2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8.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9.小时:

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20.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1.合同价格:

指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分包工作后,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22.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3.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9.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0.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11.标准和规范

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依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3.图纸

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

2.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发包人

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义务包括:

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包人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

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5.发包人应按第10.3.1款的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发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的通知》(京建发[2013]185号)等绿色施工管理文件要求,落实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确保用于开展绿色施工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8.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9.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3.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成。

15.监理人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在委托范围内,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2.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6.承包人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义务包括: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3.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6.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7.承包人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8.发包人或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当予以执行。

9.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项目经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本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的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17.工期

1.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实际进度与第10.1.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2.工期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3.开工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

4.暂停施工

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如果是除第10.4.1项约定的因分包人原因及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3.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工期延误

1.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不可抗力的原因;

(5)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照合同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但如果发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承包人按照本条约定支付给发包人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发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6.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8.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3.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

1.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清除不合格工程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9.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0.安全绿色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的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2.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1.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除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22.变更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3.合同价格及调整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2.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单价合同:

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2.总价合同:

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3.成本加酬金:

以施工工程成本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和程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24.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期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5.合同价款支付

1.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

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3.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6.竣工验收

1.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验收报告中载明。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第19.2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竣工验收报告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7.移交

1.当本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

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3.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故拒绝承包人移交本工程,发包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8.结算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审核。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29.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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