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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动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1

隋士波

货币

00000.00

 

2

宝洲

货币

00000.00

 

3

于连业

货币

00000.00

 

4

万录

货币

00000.00

 

5

白雪峰

货币

00000.00

 

6

杜强

货币

00000.00

 

7

 

8

 

9

 

10

 

11

 

12

 

13

 

成员出资总额:

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年11月12日

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隋士波、宝洲、于连业、

万录、白雪峰、杜强6发起,于2013年11月12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300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隋士波

本合作社住所:

塔河县十八站乡?

邮政编码:

165201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围容如下:

生猪、牛、马、羊养殖、收购、销售及其品种繁育和改良。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

实物和货币。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塔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0%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95%;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的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是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退还。

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提出继承申请,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本合作社成员达到6人。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八)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大会以其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理事长1人,理事1人。

理事长和理事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决议;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

本合作社设1名执行监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成员大会主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理事、执行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二条成员大会如有违返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塔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到12月31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议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28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责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300万元;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它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

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三十九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

第四十二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

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费用开支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执行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

根据成员大会的决议、执行监事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塔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根据塔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塔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十五日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塔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并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本专业合作社理事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2013年11月12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

 

住所

 

成员类型

1

隋士波

户口

232722740147683

省塔河县

农民

2

白雪峰

户口

232722740148223

省塔河县

农民

3

杜强

户口

232722740148141

省塔河县

农民

4

宝洲

户口

232722740148213

省塔河县

农民

5

于连业

户口

232722740148227

省塔河县

农民

6

万录

户口

232722003654885

省塔河县

农民

7

8

9

10

11

12

 

成员总数:

6(名)

其中:

农民成员:

6(名)所占比例:

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年11月12日

 

住所使用证明

 

塔河县工商局:

自然人:

隋士波、白雪峰、杜强、于连业、宝洲、万录6人出资设立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住所位于塔河县?

,房屋面积1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属于?

私人所有,无偿提供给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

 

 

 

2013年11月12日

 

 

 

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隋士波、宝洲、于连业、万录、白雪峰、杜强6名成员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于2013年11月12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经全体发起人表决一致通过。

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

  3.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住所为:

塔河县十八站乡XX号?

4.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业务围为:

生猪、牛、马、羊养殖、收购、销售及其品种繁育和改良;

  5.同意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300?

万元。

(成员具体出资情况见出资清单)

  6.同意选举隋士波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理事。

选举?

为执行监事

  7.同意隋士波、宝洲、万录、白雪峰、杜强、于连业人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具体见成员名册)

  8.同意指定隋士波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到工商部门办理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

全体设立人签名:

 

2013年11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任职文件

2013年11月12日经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决议选举隋士波为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XXX为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上述人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隋士波即为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代表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民事活动,负责履行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全体设立人签字: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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