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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的决定。

此外,我国现行宪法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规定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现行宪法规定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批准后生效”和“备案”显然是一种事先审查的监督方法。

现行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撤销”显然是一种事后审查的监督方法。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宪法监督有待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设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任宪法监督实施的专任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有15项之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21项之多。

宪法监督只是这些职权中的一项职权。

在全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专门机关。

但就它们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来说,并不是专任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

在它们的辅助性机构中,包括法律委员会,也不是专任宪法监督的。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也不是只有在处理违宪问题的情况下才成立的。

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但不是专任机关。

专门机关要求它们主持宪法监督和全权处理违宪问题,而非专任机关又使它们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来专注于宪法监督工作。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

现行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种监督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体行使、程序如何,宪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程序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但从宪法监督的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宪法监督内容不全面

现我国宪法序言和宪法第5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62和67条虽然也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就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内容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而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具体;并且这种监督只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其他宪法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的监督则缺乏明确的规定。

只有将执政党的行为纳入宪法的框架之内,宪法监督才可能真正有效、全面。

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两方面的内容:

1.我国缺失成熟的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舆论监督特别是以网络、电视为载体的新闻监督是完善宪法监督、建设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的干部选拔制度是自上而下的垂直任命(除了基层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这就造成了各级官员和各级政府只“唯上”而不“唯下”,只对上级负责,对待公民往往是高高在上。

当公民遭到公权力依据“违法违宪文件”所做出的侵害行为时,由于没有制度化的、可操作的救济手段,只能将自己的“冤情”诉诸新闻媒体,以期征得社会的支持和官方的关注。

而我国在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方面还很苍白。

2.宪法监督内容的不全面尤其体现在缺乏优良规范的“产出”制度和不良规范的“淘汰”制度。

(四)违宪制裁措施不够强

宪法监督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

从制裁角度来说,无论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还是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都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

虽然罢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项专门的违宪制裁措施,因而在对违宪责任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大。

(五)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善

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实质上是排除了法律的违宪及其审查,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宪法监督制度。

在立法机关审查制下,法律的合宪性,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立、改、废来保证的。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中,实际上也是将法律违宪的可能性排除在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实际上只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在当今世界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法律的合宪性已成为宪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法律违宪的可能性及其补救措施,理当在为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我国,大量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的,而由其来裁决自己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在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下,通过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违宪性审查,却难以解决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必须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目前,我们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制定宪法监督的有关法律

比如制定如《监督法》、《政党法》等相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

同时为了使宪法监督活动具有权威和有效实施,我们要加快研究制定并出台监督法,对宪法监督专门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使宪法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宪法确定的我国宪法监督机关。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为此,可考虑在全国人大现有的体制内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机关-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

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

1、宪法诉讼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后,能向有关机关申诉,消除侵害,并请求给予救济的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与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有密切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宪法权利通常能成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护的对象。

但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完备的,而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囊括和体现宪法的全部权利,总会有一些宪法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具体保护,这样就在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

这些空白如果不给予填补,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是不全面的。

我国的现行宪法相对来说比较简括和原则,我国的法律也还谈不上达到了完备无缺的程度。

因此,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是必要的。

当然,由于宪法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宪法诉讼应是一种特殊的诉讼。

这种宪法诉讼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凡是有部门法具体保护的权利,一律由部门法加以保护。

这就是宪法诉讼的有限性。

但是当穷尽部门法而对宪法规定的权利无法给予救济和保护时,就可以通过宪法诉讼来加以解决。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增强宪法权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

2、所谓“违宪”,是指一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内容及精神直接相违背。

所谓“违宪审查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对一国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

违宪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保障宪法的真正贯彻与实施;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处理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宪法审查范围过窄,只规定了对立法的违宪审查而没有规定对其他违宪行为的审查,也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把违宪审查置于首要的地位。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如果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行为不能及时予以纠正,不仅会破坏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而且也会危及我国改革与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和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的领导机制

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我们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建立宪法实施保障制定的重要政治保证和前提条件。

因为党在宪法监督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由党在整个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在我国,无论是建立宪法监督制度,还是加强宪法监督工作,都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

任何企图消弱或者摆脱党的领导的思想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又必须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的统一。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就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要求必须消除一些党的组织和党员不尊重及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现象,从而切实保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五、结论

宪法是一国的法律之母,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宪政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向前推进,宪法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使得宪法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国体、政体和特殊国情要求构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首先必须从立法层面开始,本人在分析我国国情特别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借鉴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有益成果,对完善中国宪法监督体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自身审查,同时应当在全国人大体制下建立宪法委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和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建立违宪审判庭以期加强宪法的适用和进行诉讼。

构建新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涉及到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和法律工作。

我们需要用理性和审慎的态度对待这一变革。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需要法学家、政治家和整个社会的共同推动。

在既定历史条件下寻找适合于社会发展的最佳宪法监督制度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发展。

致谢

尽管毕业论文存在着种种的不足,但仍可以说它为我这几年的学业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在此要感谢**学院为我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也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全体师生的精神风貌将鼓舞我为人生理想而奋斗!

感谢我的班导老师给我在生活、学习和做人方面树立了榜样,对曹老师的帮助和关怀深表感谢和敬意。

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对我的指导与督促,在写论文的过程中给我点着明灯,让我顺利的完成了我本科学业的论文。

在此,我再一次真诚地向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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