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心城公共停车场移交接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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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心城公共停车场移交接管暂行办法

宁波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移交接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宁波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的移交、接管工作,确保公共停车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等六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不含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是指使用市、区城建资金投资建设(含改、扩建),规划部门确认的公共停车场。

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包括停车场主体工程和其附属设施(含配套收费设备及操作系统、照明、消防、通风、排水、监控、停车诱导等设施)。

三、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服务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市城建资金投资建设(含市区城建资金共同投资的市建项目)的公共停车场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接收管理工作。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区城建资金投资建设(含市区城建资金共同投资的区建项目)公共停车场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外)范围内区城建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接收管理工作由江北区政府确定。

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区城建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接收管理工作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或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单位负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利用现有场地建设的临时性公共停车场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单位负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接收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停车场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移交接管工作。

四、移交接管

(一)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规划、设计、验收等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移交接管准备工作。

(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质量问题整改后的保修期自整改完成确认之日起计。

(三)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移交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符合条件的签订《公共停车场移交接管协议书》(附件3):

1、公共停车场移交联系单(附件1);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3、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4、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相关事项处理、协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5、环保、人防、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消防等职能部门已签署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包括工程地理位置平面图、总平面图、竣工图、反映实际的CAD格式竣工图电子光盘等);提交公共停车场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回执(附件2),相关档案资料应当符合档案编制归档的有关要求,并经城建档案馆审核备案;

6、工程质量保修书;

7、停车诱导子系统相关资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应当与公共停车场设施移交同步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建设单位提供公共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书及房产面积测绘报告等,积极协助接管单位办理产权证。

(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在保修期内,接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开展质量回访工作,向建设单位客观反馈接管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按保修协议限期做好整改工作。

保修期满后,经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共同确认,建设单位方可拨付质量保修金。

(六)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及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移交后,应当严格按照《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停车收费服务资格的单位进行管理。

(七)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加强停车场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健全设施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经营,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八)结合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与该地块配建的停车场设置为同一出入口的,可以委托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公共停车场停车收益按双方协议约定。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

公共停车场移交联系单

年月日

项目名称

地点

开工日期

综验日期

建设单位

联系人/电话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竣工验收意见

备注

建设单位(签章):

附件2:

公共停车场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回执

项目名称

地点

建设单位

联系人/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电话

移交资料

名称

内容

数量

签收意见:

 

接管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附件3:

公共停车场移交接管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甲方(移交方):

乙方(接管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移交接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中心城区政府公共停车场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就以下公共停车场的移交、接收事宜签署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内容执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理位置及涉及范围:

3、开工时间:

4、竣工时间:

5、主要工程内容:

6、勘察单位:

7、设计单位:

8、监理单位:

9、施工单位:

二、建设项目移交、接收公共停车场设施内容清单:

另附(竣工验收后实际的设施量)

三、建设项目移交、接收资料清单:

按《公共停车场项目移交接管所需的资料清单》中的要求,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工程质量保修书、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等  份,已提交资料:

 

仍需补充的资料有:

 

四、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所移交的设施范围、质量、使用寿命等要素实质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有关设计文件及批复的规定和要求;保证所移交的建设项目有关文字、图纸、数字化资料等真实、准确。

2、甲方承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间、范围、数量、类型对移交的设施进行保修。

3、甲方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保修期满后组织质量回访。

五、乙方责任:

1、乙方承认已对涉及移交、接收的建设项目内容有了必要、充分的了解和理解;已对甲方提供的移交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验,认可甲方移交工作内容、程序完备、合法。

2、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后负责所接收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积极配合甲方执行保修、回访。

六、关于争议和违约的约定

对甲、乙双方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住建委与市城管局共同进行协调确认,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市政府协调确定。

七、本协议附表为《公共停车场移交接管表》,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接管单位)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表:

公共停车场移交接管表

项目名称

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交接设施内容

交接设施量

详见设施量清单

竣工验收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接管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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