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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

[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财务报告管理规定

xx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及时准确的提供财务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财务报告分为年报、季报、月报三种,其报表种类、格式、内容均按上交所规定填报,在季末、半年和年度终了,公司还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当期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供股东查阅。

第四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做的解释。

第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要情况具体、分析深入、结论公正、措施得力。

其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的变更;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股本及其变动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表报出前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财务报告按照与上交所约定的时间上报。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包括公司各直属单位、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修改并颁布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三)负责财务报表的汇总、审核,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及时;

(四)负责组织对公司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与评估,为公司的相关决策提供支持,并为规划、绩效考核等工作的进行提供事实依据;

(五)负责对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分析,并上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构成

第九条财务报告按报送的对象不同分为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和对内报送的财务报告。

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主要是为了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各股东、国家财政机关、税务机关、银行等各方面的监管需要。

外部报告在编制种类、报送时限、披露方式上严格遵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公司内部财务报告主要为满足公司、各单位、各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需要。

内部报告在格式、报送时间、编制内容、方式上较为灵活,除公司统一规定的外,可根据需要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条财务报告按报送期间分为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财务报告。

(一)快报是每月在正式编制会计报表前,所提供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报告。

通过快报可以及时了解本单位本月生产经营的完成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生产经营的问题。

各单位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节假日不顺延)将快报上报公司,公司汇总后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快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报表内的指标不得缺项,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与正式报表不得有较大误差。

(二)月度财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以及公司为管理需要增加的有关报表。

月报一般是为满足内部使用的报表。

(三)季报是指按上交所要求编制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表,并附加简要说明及分析。

是为满足监管者和投资者了解公司季度财务状况变化情况所需的报告。

(四)半年报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

1.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及相关附表以及监管者需要增加的有关报表。

根据上交所要求,半年报可经具有证券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可不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后方可报出。

半年报及年报,要满足财务报告需要者对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达到分析企业目前及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意向的需求。

第十一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三大类分类列报。

第十二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四条股东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股东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

第十五条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是主管部门及公司管理需要增设的其他附表。

第十六条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八条各单位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各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单位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一条编制年终财务决算要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资料正确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通过年终财务决算的编制,彻底清查核实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成本、费用、利润情况,正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资料。

财务决算的编制决不仅仅是填列报表的问题,应是对本单位年度经营管理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全面总结。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各单位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

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本单位的管理层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各单位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科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相关可比、编报及时。

不得出现报表项目填报不全、报表数据不准确、报送不及时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编制报表时要注意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二是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三是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勾稽关系。

第二十七条电子版报表要与报送的纸质报表数据一致。

第二十八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第五章合并会计报表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母子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除编制母公司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包括所有的直属单位、分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应当与公司保持一致,并执行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及债权债务等进行充分抵销。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按公司统一设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六章财务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按时报送。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

封面上应当注明:

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在报表封面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章、财务负责人章、会计机构负责人章。

第三十八条分、子公司每月需在6号前将电子版会计报表报送公司财务部,纸质报表在随后一周内报送。

每月按时报送的报表包括:

分公司合并、本部月度报表及关联交易表,公司下属子公司月度财务报表。

月度报表具体种类包含: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管理费用表、财务费用表、营业费用表、应交税金表和销售利润表等报表。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部每月编制好公司合并报表后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送并按规定要求向控股公司、主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开户银行、统计部门等部门报送,季报、半年报、年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交所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及各单位有权拒绝向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外提供。

第四十二条在公司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按要求需对有关部门提供报表、数据的,必须要求接受报表数据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其内容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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