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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

实名举报信 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严重违规

文/吴学益法律顾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12日,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优车”)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披露《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吴学益律师经过详细研读前述文件,发现其中大量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严重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业务规则,不仅直接欠缺新三板挂牌的多项条件,而且构成对投资人的严重欺骗。

为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特向贵公司进行正式举报。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商业模式的描述存在明显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1神州优车把其商业模式描述为“汽车共享平台”、“出行共享平台”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第二节“公司业务”部分,描述其主要业务、商业模式和发展战略时,多次明确将其商业模式定性为“汽车共享平台”、“出行共享平台”,具体如下:

1、主要业务:

神州优车以客户为中心,以技术为驱动,通过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发挥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引领行业变革,重塑人车生态圈。

神州优车目前的主营业务包括专车业务,神州专车是中国领先的基于新一代技术革命的汽车共享和大数据平台,通过“神州专车”品牌开展高品质专车业务。

神州专车通过采用100%“专业车辆,专业司机”的B2C运营模式,为客户提供安全、舒适和标准化的高品质专车服务。

神州专车的车辆均为来自租赁公司的正规租赁车辆,司机均经过严格筛选和专业培训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通过采用移动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神州专车为客户构建了一个全国范围内高效便捷的代驾车辆共享平台。

2、公司的商业模式:

公司立足于互联网出行服务领域,针对传统出行方式所无法满足的需求提供优质的专车服务。

该种服务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以流处理技术为平台,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以云计算技术为支撑。

在以客户体验为核心,以整体效率为衡量标准的原则下,公司全面整合优质服务资源与技术资源,通过高效联接用户、车队及司机,建立起基于新一代技术革命的汽车共享和大数据平台。

3、公司的发展战略:

发挥现有专车业务的领先优势,打造中国最大的出行共享平台。

面对规模巨大且快速增长的专车市场,公司将发挥在政策合规性最强、盈利模式最清晰的B2C专车领域的领先优势,进一步提升专车业务规模及效率,通过持续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高品质的服务,深化品牌影响力,实现自身盈利模式良性循环,以保持在B2C领域的绝对领导地位。

公司将通过进一步深化与神州租车的战略合作关系,打造中国最大的一体化汽车共享(CarSharing)和出行共享(RideSharing)平台。

同时,公司将持续跟踪政策和市场竞争情况的变化,在合规性和盈利模式趋于明朗的前提下,择机开展C2C模式的业务,实现在汽车和出行共享领域的全面领先地位。

2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只是“传统出租车+APP”,与“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没有任何关系1、政策文件及行业研究报告对于共享经济的界定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首次提出:

“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2016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鼓励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利用,有序发展网络预约拼车、自有车辆租赁、民宿出租、旧物交换利用等”。

2016年2月29日,国家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对分享经济进行了明确界定:

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整合、分享碎片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

报告总结了分享经济的六个特征,其中包括:

主体是大众参与,分享经济供需双方都数量众多,收益群与需求群形成互动;对碎片化资源的整合与分享。

2、神州优车完全不属于共享经济模式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共享经济模式的核心是充分利用社会闲散的资源,从而可以大幅降低成本。

神州优车只是利用关联公司(神州租车有限公司)的租赁车辆,通过招聘大量的专职司机驾驶,从而向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完全背离了共享经济的宗旨,不仅没有利用社会闲置的车辆资源,而且运作成本非常高。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截至2016年1月31日,神州优车的员工总数为38623人,其中有36252名司机。

2015年神州优车的司机工资和油费共计23亿元人民币,神州优车向神州租车公司支付的车辆租赁费是14.85亿元人民币。

相对而言,真正属于共享经济的网络专车平台,根本不需要承担巨额的司机工资、油费和汽车租赁费。

此外,真正属于共享经济的网络专车平台可以充分调动社会运力,以更有效地满足不同时段的出行需求。

高峰期有波峰,平峰期有波谷。

出行高峰期通过动态调价吸引更多司机上路提供运力;平峰期价格便宜,部分司机选择做其他工作。

但神州优车的车辆数有限且固定,根本无法解决出行行业波峰波谷的问题,仅靠自己的关联公司提供的5万辆租赁车辆,根本无法解决全国乘客打车难的问题。

综上,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把自身模式包装成共享经济模式,不仅与十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直接相悖,也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及社会公众认知,完全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3《公开转让说明书》违反的具体业务规则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条第

(一)项:

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市场份额的描述、盈利预测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本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1市场份额所依据的研究报告的界定方法存在严重问题、内容严重失实1、神州优车《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有关市场份额的表述《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第二节“公司业务”部分,对市场份额做出了明确表述:

“根据罗兰贝格的调查报告,以2015年12月数据统计,神州专车在专车市场拥有40%的市场份额,位居行业第二,2015年1月到12月月均增长率约33%,位居行业第一。

此外,神州专车也以70%的客户留存率处于同业处领先地位。

2015年10月23日,中国消费者报公布了联合全国30省、市消协组织得到的专车调查数据,神州专车获得了91.5分的高分,在各大专车品牌中位列第一”。

2、罗兰贝格的报告对专车的界定方法严重违反行业实际情况,且报告内容自相矛盾第三方研究机构罗兰贝格发布的《2016中国专车市场分析报告》把当前网络约租车市场按产品类型及溢价分为专车类与非专车类,其中对应出租车溢价20%以上为专车市场。

这是对专车所下的范围最狭窄的定义。

据此,被用户广泛使用的的滴滴快车、人民优步、易到用车经济型等都不属于专车,而神州优车的所有车型都属于专车。

该报告得出的结论:

2015年12月,滴滴、神州、Uber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6.6%、39.9%、7.2%,神州优车排名第二。

这种界定方法完全背离了整个网络约租车行业的现状,与行业内外人士的普遍认知相差甚远。

此外,如果按照罗兰贝格这份界定方法存在严重问题的报告,对应出租车溢价20%以上为专车市场。

神州专车的定价虽然高于出租车价格20%,但是2015年全年,神州专车一直通过充值赠送、活动打折等大额优惠方式吸引用户和订单。

在大多数情况下,神州专车充值都是充100返100,相当于五折,最小力度为充100元车费赠送20元余额。

此外有大量首单免50元加送200元接送机礼包这样的活动并行存在。

因此,神州专车的真实价格要远远低于出租车20%的溢价,甚至在许多情况下要低于出租车的价格,按照罗兰贝格的界定方法,神州专车也应属于“非专车”,在所谓“专车”市场排名第二就属于自相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罗兰贝格还在《2016中国专车市场分析报告》注明:

“本管理咨询公司对本文件中出现的表述的完整性与正确性不负有任何责任”。

对于专车市场份额,罗兰贝格备注资料来源为“专家访谈,神州内部数据”。

3、易观智库、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和艾瑞咨询等国内知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显示神州优车的市场份额与40%相差甚远根据易观智库发布的《2015年四季度专车市场运行情况分析》,2015年第4季度,滴滴专车、Uber和神州专车分别以84.2%、17.4%和14.9%的比例占据中国专车服务活跃用户覆盖率的前三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于2015年12月发布的《专车市场发展研究专题报告》,专车市场已经形成了滴滴一号专车以87.2%的使用率稳居第一,Uber后起直追,神州、易到等凭借各自优势占据部分细分市场的稳定格局。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6年中国移动端出行服务市场研究报告》,截止到2015年年底,中国移动端出行服务用户乘客数量总计接近4亿,达到3.99亿人,滴滴专车(快车)用户覆盖数量占比高达88.4%,同时在中国专车(快车)移动端出行服务行业中,滴滴专车(快车)日均订单量占比达到84.1%。

根据上述三家国内知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Uber、易到和神州专车的市场份额总和不足15%,神州专车的市场份额远远达不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提及的40%。

综上,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其市场份额的表述所依据的研究报告的界定方法存在严重问题、前后自相矛盾、数据来自神州优车、内容严重失实,而且,市场份额数据与国内多家知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相差甚远,明显系造假行为,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盈利预测的表述严重欺骗投资者1、神州优车《公开转让说明书》有关盈利预测的表述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明确表述:

“公司未来也仍将不断提升车辆运营效率、提高用户体验,以实现收入的快速增长,但由于行业特性,公司短期内仍然可能存在亏损及无法分配利润的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的迅速增长,在成本结构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公司将有望获益于规模经济效应的体现,逐步实现盈利”。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六、公司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行业基本风险特征”部分,对比专车市场的B2C模式和C2C模式,认为:

“B2C和C2C两种模式均为轻资产模式,但由于B2C模式下车辆和司机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因此B2C模式重运营,其产品的标准化程度更高,服务质量能够得到可靠保障,因此客户体验较好,公司更容易获得品牌溢价。

B2C模式下成本结构相对固定清晰,作为专业化服务提供商,随着专车单量规模和运营效率的提高,能够形成规模效应,单均成本能够显著下降。

B2C模式向客户收取专车出行费用,盈利模式清晰可控。

C2C模式从专车订单成交额中提取一定比例抽成作为收入,考虑补贴等成本因素影响,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的盈利难度较大”。

2、神州优车的重资产模式与规模经济效应无关,规模越大只会亏损越严重神州优车的模式是典型的重资产模式,车辆是花费巨资从关联公司租赁而来,司机全是全职司机,加上油费,2015年这三项支出分别是14.85亿元、15.67亿元和7.96亿元,总和超过38亿元。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谓神州优车的B2C模式是轻资产模式完全是睁眼说瞎话,把投资人、社会公众甚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当做傻瓜。

神州优车的重资产模式没有规模经济效应可言。

所谓规模经济效应已是经济学的常识,简言之,生产和经营的规模越大,效益越好。

如果是真正的分享经济模式,专车平台的成本固定,当规模扩大十倍的时候,成本只是略微增加,所以盈利能力很强。

但是,神州优车的模式绝非分享经济的轻资产模式,而是重资产模式,重资产每次规模增长,成本就要同比例增加。

神州优车目前是10万级单量的规模,就需要有3万辆车和4万名司机。

如果规模扩大1倍,就需要有6万辆车和8万名司机,亏损也会同比例增加。

2015年就亏损37亿人民币,2016年规模如果翻倍,亏损一定远远不止37亿元人民币。

因此,神州优车的模式只会规模越大亏损越严重。

综上,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谓轻资产模式的自我定位及盈利预测完全是欺骗投资者,属于典型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3《公开转让说明书》违反的具体业务规则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2.1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条: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答: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三、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直接违法,不具备出租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严重法律障碍1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多处声称其商业模式合法、不存在政策风险,且不存在办理相关业务资质的实质性障碍,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明确表述:

“神州优车目前的主营业务为专车业务及汽车产业链的其他业务,专车业务即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根据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神州优车作为领先的B2C专车服务提供者,其运营模式符合政策监管方向,不存在政策风险,在政策法规正式出台后,神州优车办理相关业务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不排除神州优车未来可能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业务资质的风险”。

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六、公司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行业基本风险特征”部分,对比专车市场的B2C模式和C2C模式,认为:

“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B2C模式是更符合监管规定的运营模式,并且为监管机构所鼓励。

交通部曾明确表态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因此目前的C2C模式合规性存在隐患,可能无法满足监管政策要求”。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发表意见: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之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专车业务”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发布)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必须同时拥有符合条件的车辆,以及拥有符合要求的驾驶人员。

神州优车及其子公司所提供的“专车业务”系提供非巡游的预约互联网专车服务,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特征存在区别,不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所管辖的出租汽车经营业务”。

最终得出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2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严重违反现行法规,根本不具备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直接、明显的法律障碍1、神州优车的模式是“租赁车辆+司机驾驶”,在从关联公司租赁车辆之后,招聘大量专职司机,提供司机驾驶服务神州专车《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称:

“在日常运营中,神州专车租赁的车辆主要来源为港股上市公司神州租车。

”这意味着其车辆主要来源均为租赁车辆,并非出租客运车辆。

通过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并配备驾驶员从事客运服务直接违反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个地方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2)《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3)《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12座及以下的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情节严重的;(4)《深圳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综上,根据上述四个城市的汽车租赁管理法规,汽车租赁业务的核心是租赁车辆给承租人,而不能同时提供驾驶服务。

此外,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必须保证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相符,即不能用他人车辆进行租赁。

根据神州优车《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明确记载,神州优车的租赁车辆均来自神州租车公司,即自身并不拥有这几万辆汽车的产权。

因此,可以看出神州优车从其他公司租赁车辆用于租赁、同时提供司机驾驶服务的做法属于严重违规。

据新华网报道,2015年8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联合约谈神州专车平台北京地区负责人,指出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及承租人将租赁车辆转租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其在北京地区使用租赁汽车配备驾驶员开展的“金色星期天免费接送机”活动,将严重扰乱北京市正常运输市场秩序。

2、神州优车“租赁车辆+司机驾驶”的模式的本质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却没有获得出租汽车经营资质汽车租赁和出租汽车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汽车租赁经营的标的是“车辆”,出租汽车经营的标的是“驾驶服务”。

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的核心是通过租赁车辆提供司机驾驶服务,乘客最终获得的是“驾驶服务”,因此,其本质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但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片面地引用了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即: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据此认为神州优车提供的是非巡游的预约互联网专车服务,不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这是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刻意、严重歪曲,该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还明确规定了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可以通过电召的方式进行,而电召又分为电话(电讯)电召和网络电召。

无论是巡游还是非巡游形式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都必须遵守该规定,比如第三十条规定: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除了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之外,《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和二款、《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都规定了出租车或者出租车经营服务的定义,这四个城市的规定的共同特点是都没有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排除在外出租车经营服务之外,即无论是巡游还是非巡游(预约)都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范畴。

综上,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北上广深四地的规定,所有类型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都必须获得相应资质。

但是,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神州优车只具备《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根本没有出租汽车经营资质。

3即使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神州优车也不可能获得经营资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在公开的只是征求意见稿,最终正式颁布实施的文件具体如何规定现在不得而知,神州优车却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妄言:

“在政策法规正式出台后,神州优车办理相关业务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即使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神州优车也完全不可能获得经营资质,其租赁车辆不可能获得《道路运输证》。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

“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由此可以看出:

(1)车辆的使用性质必须是出租客运,而神州优车的车辆都租赁车辆,性质完全不符合;

(2)需要车辆的所有人提出申请,而神州优车的三万多辆车的所有人是在香港上市的神州租车公司,即使申请《道路运输证》,也应由神州租车公司去申请,而且神州租车公司一旦申请将名下的三万多辆租赁车辆的性质变更为出租客运,则所有车辆的报废年限是八年,这将给上市公司神州租车公司带来巨额损失。

4《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违反的具体业务规则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7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条第

(二)项: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答: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四、神州优车不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涉嫌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1神州专车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第B25类信息服务业务,却不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除子公司福建信息技术取得《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外,神州优车及其他子公司均未取得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截至2016年4月12日,神州优车共有5家直接控股子公司,并通过该等子公司间接控股16家子公司。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法律意见书》的披露,神州优车母公司负责整体经营及战略管理,并且负责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为子公司实际开展专车业务供应车辆;子公司福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信息技术”)为公司的主要运营载体,其下属子公司福建优驾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优驾”)及福建优科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优科”)为驾驶员服务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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