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山子乡中心校法治宣传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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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山子乡中心校法治宣传日材料

2012年“12.4”全国法制

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201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为: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法制建设纲要》,“六五”普法规划和县教育局会议精神,突出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速法制建设,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时间安排

2012年11月下旬到12月中旬

四、活动组委员会

组长:

郑亚飞(校长)

副组长:

高清山(副校长)、赵立富(后勤副校长)、陈微(业务副校长

成员:

李广英、杜文胜、李汉彬及分校长

五、活动内容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在全校教育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1、积极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把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送给学生;

2、各部开展特色活动,为法制宣传创设氛围;

3、学校校园网上要开辟专栏,专门进行本次活动宣传;

4、政教处布置一期以本次活动为主题的黑板报;

5、邀请法制副校长给全体教师作法制讲座。

6、全体教师会议上,法制辅导员进行一次法制讲座;

7、学校制作相关条幅创设活动氛围。

六、活动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围绕“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实施,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活动,为维护校园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注重活动实效,突出重点,服务师生。

要结合学校和各部门实际情况和特点,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好落实。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动员全校师生支持和参与“12、4”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日宣传活动。

要从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际效果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广大师生的法治观念。

3、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党委宣传部负责活动的协调和宣传报道工作;政教处负责整个活动的具体工作;少先队负责安排学生参加各项普法活动;保卫处负责提供普法图片展所需资料;校少先队负责协助办好普法专刊,为普法图片展提会场,各部门配合办好“12、4”校园普法教育及法制宣传等有关工作。

 

团山子乡中心校学校

2012年11月30日

 

附1:

法制宣传参考标语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制理念!

坚持普治并举,服务科学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大力推进依法治市。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法制化进程。

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附2:

阳光学校2012年“12.4”法制

宣传日活动法制讲座

主讲人:

刘博文

各位老师,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在这里共同学习和探讨中学生应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制地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例如:

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

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

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只有学好法律,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了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人民国家的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学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初中生,我们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3至17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

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怡误终身。

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知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举例:

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

“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

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

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

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

在这个案例中,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

二)14至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

16周岁:

完全行为能力人。

《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

也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举例:

王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2006年5月15日下午,他在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黄某即向黄某索要香烟,黄某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王某便觉得黄某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黄某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黄某不给,王某便一拳往黄某腹部打去,当黄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黄某颅出血而死亡。

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

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校园里经常发生的一些不良现象,及如何处置

1)慎重交友,拒绝不良交往,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

不接触外面不良社会青年。

俗话说的好“近株者赤,近墨者黑”,跟那些人接触的多了会扭曲我们对社会观的认识,从而走向犯罪道路。

案例:

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李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

“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

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

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

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

因为《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二、重视上网安全,远离网吧,文明上网

同学们在假期中可能在家里会经常上网,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不然耽误你们的学业不说,还可能因为浏览一些不良网站、网页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里面的色情、迷信、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少年犯坦率地说:

我们作案的念头是看了黄色录像后产生的,我们的作案方法是从网络里学来的。

许多青少年经受不住网络的诱惑,纷纷涌向网吧,沉溺其中,不可自拔。

有的甚至几天几夜泡在网吧,甚至因此而走上绝路。

青少年一旦沉迷于电子游戏就会产生愈来愈强烈的心理依赖和反复操作的渴望,不能操作时,便回产生情绪烦躁、抑郁等症状,与毒品海洛因的成瘾特征极其相似,故被称为“电子海洛因”。

举例:

2008年春节期间,许多年轻人选择在网吧过年,结果因上网过度,造成眼睛疲劳或不适就诊的人数激增,严重者甚至导致视网膜脱落。

北京一所网吧发生大火,烧死24名年轻人;厦门一中学生去网吧上网,与成年人发生口角,被用弹簧刀惨无人道地杀害;天津市一少年,在网吧玩网络游戏时突然暴死。

血淋淋的事件,一桩桩、一件件,都警示人们:

整顿网吧,刻不容缓。

然而,作为我们青少年更应严格要求自己,远离网吧,拒绝诱惑。

在假期生活中,要文明上网,正确处理好上网与学习、上网与休息的关系,争作一名合格的健康发展的中学生。

案例: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

事后,

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没钱上网,小新就想到了偷。

2008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

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

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

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

“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

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

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

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

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

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

小新告诉办案律师,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

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

“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

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

”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

当然现今是网络的时代信息的时代,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更快更多更方便的获取最新知识,有利于我们的学习和生活,我们应当更好的利用网络来为我们的未来服务,而不要一味的沉湎于游戏、聊天、赌博。

最后,跟大家聊一下在自我保护方面,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人身安全:

遇到侵害,学会报警:

110、120、122、119

1、匪(刑)警报案电话:

110;2、火警报案电话:

119;

3、交通事故报案电话:

122;4、急救中心求救电话:

120

第二个是要注意交通安全。

第三个注意消防安全:

不玩火、注意野外用火,学会在火灾中逃生

为了能使我们健康成长,度过一个平安、愉快,有意义的假期,同学们应当自觉做到:

1、遵纪守法,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杜绝各种不良嗜好,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2、不进营业性的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在家上网时,要文明上网,不浏览不健康网站,增强自身免疫力。

3、不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积极参与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4、不抽烟,不喝酒,珍爱生命。

5、注意身心安全,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同学们,希望大家从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我的讲座结束了,祝!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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