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鹿航空电子客票网站销售保险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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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鹿航空电子客票网站销售保险说明
电子客票网站销售保险说明
首都航空电子客票网站B2C系统已开通销售电子航意险功能。
新的航意险融入电子客票中,机票和保险报销凭证“合二为一”:
更加便捷:
在购买机票的同时即可购票保险,省却机场购买保险的手续。
更加简单:
保费同时打印在机票之上,两单合一,方便旅客报销。
更加放心:
网络、电话验真,多种途径更安心。
一、电子化航意险凭证示例
二、被保险人范围
详见《平安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三、保险费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费
航空意外身故残废
60万
20元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
6万
四、航意险验真方式
中航信网站验真:
平安全国客服电话:
95511(24小时全国热线)
航联全国验真电话:
4008102688(周一至周五)
五、理赔流程 :
(具体流程请登陆中国平安人寿网站或拨打 95511客服热线咨询)
保险预订流程说明如下:
一、购保
在预定客票的过程中,输入旅客信息时,可以选择是否购买保险。
在一个订单中,可选择部分旅客购买保险。
选择保险后,订单金额中会自动加上保险费金额。
二、退保
旅客在预定保险后,在出票前,可自由取消保险。
支付出票后,系统不支持单独退保,必须和机票一起操作退票。
如旅客需退保不退机票,必须先重购同等舱位客票后,对原客票提交退票申请,备注退保字样及新出客票票号或订单号,我们将在审核后将原客票票款和保险费退回原支付账户,预计在审核完后3-5个工作日内到账。
预定保险后,在出票前,保单状态显示为购保处理中,表示购保申请已被受理。
只有在出票支付了保险费后,保单才会正式生效。
出票前,取消保险,可通过点击保险单信息中对应被保人的取消预定按钮来实现。
取消后,保单状态自动变为已取消,同时订单总金额会自动调整。
ﻬ
提交退票后,保单状态会自动变为退保处理中。
ﻬ我司审核人员对退票进行审核后,向银行提交退款申请时,客票状态变为已退票的同时,保单状态会自动变为退保成功。
具体款项将在3-5个工作日内退回支付账户。
三、保单的查询
旅客购买保险后,可在信天游网站()验真客票时,查看到保单信息。
ﻬ
平安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费为20元人民币,民航飞机意外伤害保额为60万元人民币,民航飞机意外伤害医疗保额6万元人民币。
适用条款为《平安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见下文);
注意事项:
1.1投保年龄限制:
0—90岁;
1.2保险份数限制:
0-15岁限投一份;16-70岁限投三份;71-90岁限投一份;(上线初期每人每航段限购一份保险,如需追加保险旅客可在乘机日到达机场后自行购买)
1.3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乘坐约定航班或改乘等效航班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始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时止;
1.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2)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 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3)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遗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和恐怖行为;
(9)核爆炸、核辐射和核污染;
(10)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11)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平安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46号,200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ﻩ投保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未成年人投保本保险的,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条ﻩ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残疾对应的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1.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2.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且累计给付现金补贴日数以180日为限。
3.遗体安排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与遗体直接有关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约定的遗体安排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项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但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四条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遗体安排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二)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三)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患精神 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ﻩ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和相应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有关法规的限定。
投保人需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ﻩ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的净保费。
第八条ﻩ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遗体安排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遗体安排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ﻩ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ﻩ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医疗病历;
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申请
由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五)遗体安排保险金的申请
由遗体安排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遗体安排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与遗体直接有关的费用原始凭证;
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六)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八)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九)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ﻩ合同解除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
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30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时对投保人退还所交保费。
第十二条ﻩ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ﻩ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与遗体直接有关的合理费用】是指与遗体存放、火化、购买灵柩或骨灰盒及运送灵柩或骨灰盒相关的当地普通标准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家属因被保险人遗体安排相关事宜产生的所有费用。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
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
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三)药费
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
(六)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七)特殊检查治疗费
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八)救护车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
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收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被保险人于港、澳、台地区就医的按境外就医处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净保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0%。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险经过日数 /ﻩ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