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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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案件受理

第四章仲裁前的工作

第五章仲裁阶段

第六章诉讼阶段

第七章调解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十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实现广东省执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惩罚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遵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正确适用地址法规、部门规章、地址规章,参照本地有关政策。

第五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指使、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或示威等行为,尽力保护社会稳固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六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并增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七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意增强自我爱惜,尽可能降

低执业风险。

第八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充分熟悉到

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意到不同层级的规定与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结合个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定。

第一章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了解案情概

况,并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早告知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在了解案情的

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性,所发表的意见应客观,对可能显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进行提示,不得作出不实许诺。

第十一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应

慎重对待,正确引导,幸免显现激化矛盾的言行,并应付咨询进程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二条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诉

求,从以下各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形:

1、用人单位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性质、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等)

2、用工性质;

3、劳动合同签定情形;

4、薪酬福利制度及发放情形;

5、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形;

6、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形;

7、社会保险缴纳情形;

8、劳动爱惜的有关情形;

9、商业秘密爱惜及竞业限制的情形;

10、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支付情形;

1一、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述等情形;

1二、是不是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补偿等情形;

13、其它与当事人诉求有关的情形。

第十三条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应当了解涉及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对超过时效的案件,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之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二章案件受理

第一节律师同意委托

第十四条律师同意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通过初步审查,同意同意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委托,并办理签署委托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和指定经办律师等有关委托手续的进程。

    第十五条律师应有保护社会稳固的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固因素的群体性案件及有可能显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增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求得协助和指导。

对代理群体性纠纷案件,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要求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同意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时,应当依法

审查以下事项:

1、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审查委托事项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

3、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不是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时效;

4、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证据;

5、审查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6、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审查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予裁决或

预先支付的情形,或是不是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审查是否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

结论或用人单位对组成工伤无异议的证明,但非法用工造成的伤亡除

外。

律师应当清楚熟悉到,在目前状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直接要求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可能不被受理,对委托人提出的这一方面的诉求,应当建议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七条决定同意当事人委托时,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详细告知以下情形: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进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形;

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3、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进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可要求其签署风险告知书;

5、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处置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律师为其担任仲裁或诉讼代理人。

若是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尽可能知足其要求。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决定同意委托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应当当即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应专门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

一、有专门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

具体地约定权限范围;

二、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发生的交通费、住

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同意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告知案件的全数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律师事务所在同意委托后,律师无合法理由不得拒旷世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一、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

二、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

3、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4、委托事项违法;

5、委托人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符合解除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同意劳动争议案件的委托时,如发觉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应当即终止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律师在委托手续办好后,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查对,查对原件后当即交还委托人妥帖保管;假设向委托人收取原件,应当制作证据或证物清单,由承办律师向委托人签收,并在质证完毕后及时交还给委托人,并将委托人签收的证据原件清单附卷。

第二节律师收费

第二十三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效劳收费能够依照不同的效劳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律师收费应当遵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一起制定的《律师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对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补偿的;

 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4、群体性诉讼案件;

五、其他按规定不得采取风险收费的非民商事案件。

律师办理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二十五条律师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章仲裁前的工作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一样情形下通常需要对以下证据进行举证:

一、劳动合同或聘(录)用协议;

2、争议发生前十二个月经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或银行进账凭证;

3、劳动手册及入职证明;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五、辞职申请或辞职信;

6、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

7、退(辞)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

8、医院诊断证明;

九、医院病假休息建议书;

10、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1一、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12、下岗或转岗通知;

13、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14、考勤记录资料;

1五、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资料;

1六、涉及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实;

17、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说明、地址法规等相关

内容,在以下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把握治理的;

3、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定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付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4、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要挟、利诱或欺骗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无理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不得诱导或帮忙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

第二十九条律师调查取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调查以两人以上一起进行为宜。

如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需有其教师或法定监护人在场。

      第三十条律师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关于将用人单位所属员工所陈述的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证言作为要紧证据利用的,应客观看待其效劳,并提示用人单位注意该类证人证言有可能不被仲裁机关或法院采纳,且可能因此致使其主张得不到仲裁或法院支持。

  

第二节其他诉前工作

第三十一条律师能够受当事人的委托,在诉前向对方发出律

师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达到节省仲裁或诉讼本钱、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律师起草律师函,应当幸免对案件事实作详细描述,尽可能高度归纳,关于不确信的事实或明显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不该在律师函中进行披露,以避免在往后仲裁或诉讼中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律师发出律师函前,应尽可能在律师函的律师签名后加盖委托人的签章。

第三十四条律师代理委托人提出仲裁申请前,能够应委托人的要求参与和解。

第三十五条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委托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告知委托人该案依照法律规定是不是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第三章仲裁时期

第一节立案

第三十六条律师代理仲裁申请人的,应制作仲裁申请书,并

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三十七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居处,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照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居处。

 律师依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副本。

第三十八条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地有关劳动仲裁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当在法定仲裁时效内提交仲裁申请,关于因客观缘故致使可能超过仲裁时效的,应当向委托人事前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十条律师代为起草仲裁申请书后,应当交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再递交仲裁委立案,律师应尽可能幸免代替委托人签署包括申请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必需由委托人亲自签署。

第四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以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以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超期未作出决定的,律师可代理申请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举证

第四十二条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全面搜集与该案有关、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列好证据清单,注明证据要证明的内容,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第四十三条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客观缘故不能提供的,应当提早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申请延期。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把握治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在指按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按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法规或地址政策还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五条律师代理劳动者提出仲裁的,涉及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加班工资等请求事项的,应当分项列出详细的计算清单,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以便于仲裁员的审理。

第四十六条律师代理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否定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付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但两年以前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节开庭

第四十七条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做好充分预备,起草答辩状,列出质证意见,研究庭审可能的辩论核心,查找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律师在收到仲裁员名单后,发觉仲裁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今世理委托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阻碍公正裁决的;

(四)擅自会面当事人、代理人,或同意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收到案件开庭通知后,如与其他案件已经安排在先的开庭日期冲突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如延期不成的,应与委托人协商改换代理人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律师在开庭前发觉尚有请求事项未能主张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增加请求,仲裁委员会未能准予增加的,如与原请求事项上具有不可分性的,可在一审起诉时增加,如与原请求事项上具有可分性的,应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第五十一条律师能够依照具体情形,建议委托人参加或不参加庭审,如委托人参加庭审的,律师应在开庭前提示委托人携带身份证件并准时到庭。

第五十二条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前,律师应与委托人充分互换意见,分析案情,查对证据,说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事项,以便两边在庭审时彼此配合。

第五十三条律师在开庭前应征求委托人是不是调解的意见,犹如意调解应商讨能够同意的调解方案。

 第五十四条如需要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律师应在开庭以前将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居处、联系和与本案的关系等情形写成书面申请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联系好证人,明确要作证的内容,告知开庭时刻和场所,提示携带身份证件。

第五十五条律师在庭审质证时,应当结合证据是不是超过举证期限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律师应注意:

即便以为对方所举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律师仍应付证据发表观点并声明不视为同意质证。

    

第五十六条律师在庭审时,如涉及案件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而庭审没有查明的,能够通过向对方发问或补充陈述的方式向仲裁庭进行说明。

第五十七条律师在庭审进程中,应尊重仲裁员,并仅针对证据及案情进行陈述,并尽可能维持专业的姿态与语速,切忌哗众取庞,夸夸其谈,不得利用过激语言,更不得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乃至仲裁员进行人身解决。

第五十八条律师对庭审笔录应当认真查对,对记录错误或少记、漏记时,应提出补正并在隔壁签名,同时在笔录后面签署日期和留下联系。

第五十九条律师收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文书后,应当及时当面或按约定的地址及方式向委托人送达,关于委托人享有起诉权的仲裁裁决,应征询委托人是不是起诉并提示起诉的期限,送达回证应妥帖保管并在了案后归档。

第四章诉讼时期

第六十条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下劳动争议中,对用人单位实行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劳: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补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刻、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前述第

(二)项所称“社会保险”争议是指以下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补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致使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两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在诉讼进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六十二条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申请仲裁的,若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超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律师代理委托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由起诉的,应当别离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同意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期未作出决定为由起诉的,应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且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第六十三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应当从头编制证据清单,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在仲裁时期时未提交的证据,不管是不是属于新证据,都可在一审时期从头提交。

 

第六十四条律师应于一审裁决后认真研究、分析原审裁决,并公正、客观地向委托人做好说明或说明工作,认真了解委托人上诉的目的等。

第六十五条假设律师以为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等,但委托人仍坚持提起二审诉讼的,律师应当慎重考虑是不是同意委托人的委托承办二审诉讼业务。

第六十六条律师同意二审委托后应将上诉状交由委托人签章确认,并告知其二审诉讼风险及证据规那么等,并制作谈话笔录以附卷备查。

第六十七条律师办理完毕上诉手续后应当告知委托人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形。

第六十八条律师接到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征询其是不是出庭参加诉讼的意见,并依时参加诉讼。

第六十九条在二审庭审进程中,律师应当尊重事实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幸免利用过激或不实之语激化两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争取在法官主持下尽力斡旋促成调解。

第七十条律师于二审裁决前应常常与委托人沟通并通报二审案件的进展情形。

二审裁决后,律师应将裁决书及时送达给委托人并就裁决书所确信的义务的履行方式等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同时注重与委托人沟通、说明工作,尽力做好委托人的服判工作,以保护法律的尊严等。

假设二审裁决确有不妥的地方,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依法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

第七十一条本章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可参照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调解

第七十二条律师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时应当坚持如下原那么:

1、固守律师执业道德及执业纪律;

2、尊重历史和现实,保护劳资两边的合法权益;

3、及时迅速处置,避免久拖未定致使局势恶化;

4、注意两边的动向及情绪转变等,对涉及社会稳固事件,应

当及时向事务所或相关部门通报情形。

第七十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律师能够于受托后建议委托人向

以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具

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七十四条律师代理委托人参与调解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签

署专门授权书,注明委托事项、受托权限等,对最终达到的调解方案,在律师在代为签署前仍应要求委托人书面确认。

第七十五条律师同意委托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应当以书

面申请,并于调解申请书中说明申请人大体情形、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刻。

第七十六条经调解达到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书。

调解协议书由两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七十七条达到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按期限内不

履行调解协议的,律师应及时或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

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按期限内不履行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能够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告知支付令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八条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未达到调解协议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能够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同意委托后代为办理仲裁申请手续。

第八章执行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案件作诞生效裁判后,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裁判的,律师能够同意权利人的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并踊跃向执行机构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配合其开展调查、执行工作。

律师应当及时将执行案件的立案及执行工作进展情形告知委托人。

 

第八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终案裁决做出前裁决用人

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那么用人单位不得就该部份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假设用人单位拒不执行该裁决的,那么劳动者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十一条律师不得从应付给劳动者的执行款项中直接扣除委托人欠付的律师报酬或其他费用,但两边于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进程中,人民法院可能存在不许诺律师代为领取执行款的做法,除非律师能提供经公证的专门授权手续。

第八十三条律师转交其代为领取的执行款时应当保留委托人出具的代为收款委托书、收款收据或邮寄执行款的汇款凭证等,以附卷备查。

第九章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八十四条 依照《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律师每一年应当同意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必然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五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案件的法律援助业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充分考虑劳动争议案件于我国现时期的特殊性、紧迫性和

重要性;

2、律师应当及时、迅速、有效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效劳;

3、律师应踊跃地与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相关部门沟通、

汇报案件处置的时展等情形;

4、律师应踊跃向劳动争议两边宣传法律、法规等,要求各方

循法律途径维权;

5、律师在办案进程中始终坚持并注重调解的原那么。

第八十六条律师在日常处置劳动争议法律业务中发觉当事人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能够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或告知当事人可向本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其接到事务所转交的有关案件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不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八十七条律师在承办劳动争议之法律援助案件进程中发觉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核实,决定是不是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八十八条 假设律师在办案进程中觉察受援人可能采取上访、游行、罢工等行为的,那么律师应当予以归劝、阻止,并及时通报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劝阻无效的,律师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及两边签定委托代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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