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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教程》学习知识要点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入世后,知识产权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已引起社会各界重视。

知识产权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从宏观意义上看“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和富国强民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

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既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更是现代企业实力的主导性基础。

知识产权要能起到强国富民和增强企业实力的作用,关键在于使知识产权向无形资产转化,从而使知识产权由一种可能的生产力转变成为现实生产力;由可能的财富转化为现实的财富。

为此必需首先了解这两者的科学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要练说,得练听。

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

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

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

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

一、为什么要学习知识产权?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要求”,人事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面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增强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努力提高创新能力,积极投身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事业中。

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和无形资产,日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环节,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国家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

2、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保证;

3、自主创新的主要目标和资源;

4、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5、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

三、什么是知识产权?

1、人类直接利用其知识从事智力活动,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力,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富,是一种具有非物质性的财产;

2、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财富,是法律确认的产权。

四、知识产权的特点:

1、领域广泛;2、是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财富,是无形资产;3、是法律确认的产权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

1、工业产权:

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2、版权:

作品创作作者权、作品传播者权

(二)广义的知识产权除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版权以外,还包括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1、无形性;

⑴、有形财产权的一般特性为对某种有形物的占有,而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⑵、有形财产权的标的是有形物本身,是有形的,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⑶、有形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表现为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⑷、知识产权的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同一有形标的物而言,则不具有可分别利用性。

⑸、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行为直观、明显易辨,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⑴、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地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

⑵、对于一项智力成果,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知识产权应是唯一的,不能再对同一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一项智力成果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一项知识产权能否产生,依各国相关法律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国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在另外一个国家未必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

⑵、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护内容因国家不同而异。

⑶、任何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仅在它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⑷、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的失效,即该项智力成果在该国内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项知识产权在另外一个国家也已失效。

⑸、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叛定,依各国法律的不同而异,在一个国家被认定为侵权的行为,在另外一个国家未必也被认定为侵权。

4、时间性

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有效,超过了保护期限权利终止。

5、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又称为工业再现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因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性。

(知识产权基本性质案例)

1、专有性案例1

这里举一案例。

美国人哈罗德.兰斯伯格发明了静电喷漆工艺,在许多国家申请了专利,并取得了专利权。

由于应用这项专利技术可节省近一半的油漆,而且产品着漆均匀、光洁美观,经报刊宣传后,各国企业纷纷仿造。

兰斯伯格以专利权为武器,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提出专利侵权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由于有专利权保护,他均获胜诉,击败了美国福特汽车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等大企业,仅在美国就获得400万美元赔偿额。

他到日本,有400家侵权企业排长队来交赔偿费。

专有性案例2

美国孟山都公司与中国大豆魅族M8vs苹果Iphone

因涉嫌外观侵权,迫于知识产权部门和苹果公司的压力,M8于2019年10月停止生产。

专有性-垄断的好处

CDMA

2019年,中国电信与专利巨头美国高通公司签署一项CDMA技术战略协议。

根据协议规定,中国电信将在从联通公司收购的移动网络上使用高通提供的CDMA专利技术。

高通将从CDMA2000和WCDMA的两个网络的运营收入中分别抽取约4%的专利许可费,同时对中国市场销售的CDMA2000和WCDMA手机终端抽取专利授权许可费,抽成比例也在4%~5%之间。

专有性-垄断的好处

日立公司1996年的专利许可费收入为4.28亿美元

佳能公司2019年的专利许可费收入为1.27亿美元

IBM公司2019年的专利许可费收入为15亿美元

2019年,全世界的专利许可费收益约为1500亿美元,并且将在未来5年内以每年30%的速率增长。

“TryingtoCashinonPatents.”NewYorkTimes,June7,2019.

目前,全球科技企业中,约70%的资产是无形资产,纳斯达克上市企业的无形资产比例则超过了80%。

3.地域性

诺美婷美国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西布曲明在中国申请专利未被批准

随即在中国出现了以“曲美”为代表的一批“仿制药”

地域性案例1:

广交会期间,有个国外的客户要求定做一批口罩,并要求打上其在希腊注册的一个商标,请问我出口这个品牌的口罩会不会有问题?

答:

知识产权是依照各国法律而产生、受到保护和消亡。

因而该知识产权也只能在其产生的国家有效。

这是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权利人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权利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权利。

许多进出口企业因为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例如在接受外商订单时,因为外商提供了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就误以为自己为其加工带有该商标的产品也就合法了。

其实,只要你生产加工的产品使用他人商标未得到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就有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

地域性案例2:

.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已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需要。

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答:

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

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

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时间性案例1: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

2019年5月,A公司应某市政府委托,完成该市国庆会场国旗旗杆安装任务,也用了旗帜吹飘装置。

李某认为A公司侵权,遂起诉。

问:

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解释此案例。

答:

知识产品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但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秘其创新成果,只供其个人使用,这便不利于社会整体进步。

而知识产权创设的初衷在于使用国家与知识产品的所有人签订契约,国家以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定期限的垄断利益为代价,换取其向公众公开知识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其申请日起计算。

即李某只有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起十年内享有专利权。

本案中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90年11月5日,

其权利保护期应当至2000年11月6日届至。

而A公司使用该装置的时间2019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A公司未侵权。

时间性案例2: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答: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

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答:

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答:

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

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5.可复制性

(重复再现性,不具有物理耗损的共同消费性)1994年,全国掀起了空调热:

广告铺天盖地,产品供不应求,销售红红火火,几十个厂家、上百条生产线开足马力生产,引得更多的厂家准备转产上空调线。

此时此刻,冷静地回顾并剖析一下我国冰箱行业的发展历程,是颇有稗益的。

1987年以来,我国从国外共引进70多条冰箱生产线,其中,仅从意大利的梅洛尼公司一家就引进了9条。

它们是:

合肥的“美菱阿里斯顿”、宝鸡的“长岭阿里斯顿”、上海的“远东阿里斯顿”、景德镇的“华意阿里斯顿”、兰州的“长风阿里斯顿”、南京的“伯乐阿里斯顿”、重庆的“五洲阿里斯顿”、牡丹江的“北冰洋阿里斯顿”、长沙的“中意”(我们且称它们为“阿氏九兄弟”)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同时也涉及一部分人身权。

第二节WTO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之一,即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WTO的三大支柱。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著作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分类

1、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

2、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四节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重点国际公约主要有:

1、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缔约最早、成员国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也是当今世界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全球性多边国际公约。

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19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

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

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的独立原则、工业产权必须保护的客体、临时性原则、宽限期、强制许可原则。

2、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尔尼。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

3、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二章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专利的基本概念

一、专利和专利权

概念:

从字面上讲,“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法律含义:

1、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2、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3、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我国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号一定是ZL开头,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

“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人,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有关专利技术的信息。

二、专利法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主要内容有:

1、专利法的主体:

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使用人、专利的利益相关人。

2、专利法的客体:

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3、专利法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发明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5、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

包括申请、撤回、修改、初步审查、驳回、实质审查、批准、公布、无效、复审等。

6、专利的实施和强制许可。

7、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8、专利代理和代理机构。

9、涉外专利申请

10、费用

专利法的实质

专利法的实质是从法律上确认发明创造是一种财产,给予保护。

二、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

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

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

一、专利权客体的种类

(一)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是授予专利权的前提;符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授予专利权的基础;具有专利性是授予的根本条件。

专利性包括: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

(6个原则)书面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充分公开原则、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书

第三节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

4、销售权。

5、进口权。

6、标记权。

7、转让权。

8、许可权。

9、质押权。

10、起诉权

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1、署名权。

2、获奖权。

3、获酬权。

三、对专利权的限制

(一)对专利权的一般限制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准许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特殊许可方式。

四、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义务

2、积极实施其专利的义务

3、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第四节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保护范围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周边限定原则。

2、中心限定原则。

3、主题内容限定原则。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侵权的含义

狭义的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地域和有效其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义的专利侵权,还包括假冒专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素

1、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

3、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

三、与专利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1、冒充专利

2、擅自向国外申请专利

3、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三章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商标概述

一、商标与商标法

(一)商标与商标权

1、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A、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特殊标记或标志。

B、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从事或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实体或自然人。

C、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D、采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分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便于推销商品或推广服务。

2、商标的基本功能

A、区别功能。

B、表明来源功能。

C、标示质量功能。

D、广告宣传功能。

(二)商标的分类(8种)

1、按商标的保护客体分类: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2、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A、制造商标。

B、证明商标。

C、保证商标。

D、等级商标。

E、备用商标。

3、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A、个体商标。

B、共有商标。

C、集体商标

4、按商标构成分类:

A、文字商标。

B、图形商标。

C、记号商标。

D、组合商标。

E、立体商标。

F、全息商标。

G、音响商标。

H、气味商标。

5、按商标的表现状态分类:

A、静态商标。

B、动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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