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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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完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结算的审核依据,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条 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确定并统一印制。

第四条 空白印鉴卡片纳入本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其领用、使用、作废、销毁按照《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启用的印鉴卡须指定专人保管,遵循“谁保管,谁负责”原则,严禁将印鉴卡出借他人。

管理员临时离岗,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入保险柜(箱)保管,管理员变动严格交接手续。

第六条 预留印鉴须清晰、明了、易辨别。

已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预留印鉴同时还必须符合《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

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二章 预留印鉴的受理

第八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行政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款人名称可以依法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九条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为“个体工商户***”字样印章。

第十条 注册验资账户预留印鉴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记载的投资人个人签章。

第十一条 未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和支付密码器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原则上一式二张,正面加盖存款人的预留银行印鉴,背面加盖存款人的单位公章。

一张由指定柜员保管,一张在卡背面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予客户。

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适当增加预留印鉴卡。

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张,经开户行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将三张印鉴卡加封打包,按照本行重要物品传递的相关规定送至分行清算中心或指定建库机构,办理电子印鉴的建库手续。

清算中心或指定建库机构办理完建库手续后留存一张印鉴卡附建库日当日凭证,其余二张返还开户行,一张由网点指定专人保管,一张在卡背面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予客户。

使用支付密码器开通对公通兑业务但未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除正常预留印鉴二张外,再根据客户需要增加预留张数,并通过清算中心封包传递至通兑的网点。

印鉴卡片的传递须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印鉴卡启用时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印鉴卡返还客户时,客户在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三条 印鉴卡原则上在柜台办理,对于确实无法到柜台办理印鉴预留手续的重要客户,遵循专人审批、双人护送、密封传递、严格交接等原则。

(一)上门办理开户手续的,由承办支行(部门)填制《重要客户印鉴预留业务联系书》(见附件,该联系书随开户资料专夹保管),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开户行会计主管。

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由经办柜员将已填写的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业务公章及个人名章后,交联系书上指定的两名客户经理。

经办柜员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并由两名客户经理签收。

客户预留印鉴后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预留印鉴后交两名客户经理送回综合柜台。

经办柜员审查两名客户经理交回的封包是否完好,骑缝签章是否完整,与印鉴卡上的印鉴是否完全一致,印鉴卡背面的单位公章是否与开户申请书的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印鉴卡所载签章是否正确、清晰,是否本行发放,每张印鉴卡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同时由会计主管与客户电话联系确认,并在《重要客户印鉴预留业务联系书》上签字。

印鉴卡的领取、传递必须由联系书上指定的两名客户经理共同完成,严禁客户经理单人操作。

(二)异地客户(必须是本行重要客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按双方协议约定印鉴预留方式。

第三章 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四条 开户单位因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申请办理。

(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向开户行提交《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以及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正本等证明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人名章的,客户向开户行提交《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三)客户变更预留印鉴中的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可不提供营业执照,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撤销原授权并对新的代理人授权的授权文件。

(四)因印鉴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第十五条 开户行收到客户提交的《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时,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一)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户名是否一致;

(二)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办理的授权书是否有效;

(三)申请书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变更理由是否合理;

(四)客户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是否盖有本行业务公章。

第十六条 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将全套旧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戳记,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已变更”)。

第十七条 存款人在印鉴卡正面加盖新预留印鉴,背面加盖旧预留印鉴,由经办柜员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启用日期及旧印鉴卡装订日期。

印鉴卡变更后按照本章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电子印鉴的变更和通兑网点的印鉴更换。

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旧印鉴卡片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

第十八条 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为申请日次日。

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前(不含启用日)签发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按新印鉴卡背面的旧预留印鉴验印。

第十九条 印鉴卡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模糊不清、破损时,应及时通知客户,比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印鉴卡变更。

第四章 预留印鉴的挂失

第二十条 客户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除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外,还需要按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挂失证明文件:

(一)挂失单位公章,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二)挂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第二十一条 开户行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日期及“已挂失”字样,同时登记《挂失登记簿》。

已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经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办理印鉴挂失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印鉴挂失后,客户持重新刻制的印鉴申请办理印鉴预留手续,经办柜员应按照办理开户预留印鉴的有关手续,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如果挂失的印鉴为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还应提供以公告形式声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后,方可受理。

审核无误后,经办柜员在原全套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戳记,挂失之日起第十一日随凭证装订保管,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挂失已补办”),并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原印鉴卡装订日期。

客户申请挂失提供的全部资料复印件随当日凭证装订。

印鉴卡更换后按照本章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电子印鉴的变更和通兑网点的印鉴更换。

第五章 预留印鉴的注销

第二十三条 客户申请撤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在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办理预留印鉴的注销手续,并通知通兑网点将销户单位的印鉴卡片传递至开户行统一办理注销。

已办理电子建库手续的还需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印鉴注销手续时,将客户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核对号码,同时与本行留存的印鉴卡片进行比对,并由会计主管进行复核。

核对无误后,在全套印鉴卡上注明注销日期并加盖“已销户”戳记,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同时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 客户丢失印鉴卡留存联的,开户行应要求其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将说明及本行留存的印鉴卡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

第二十六条 客户销户时,若已将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预留印鉴先行销毁,开户行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管理局销毁印章的证明、印模的有效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在确认其身份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为久悬未取账户后,将该印鉴卡随不动户清单专夹保管。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印鉴预留、变更、挂失、注销以及转入久悬未取账户

等业务时,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内进行维护,确保电子验印系统信息与印鉴卡信息一致,防止因内部信息不同步引发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九条 非核印人员不得接触印鉴卡,因检查等原因调阅印鉴卡时,应由调阅单位出具调阅申请,注明调阅原因、调阅人员、调阅时间、返还时间等,并由调阅人员签字,经开户银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调阅申请专夹保管备查。

第三十条 严格印鉴卡交接手续。

开户银行开户或更换印鉴时,受理存款人提交的预留印鉴后,一律不得再由存款人或其他人中途经手,也不得违规调阅、复印、使用。

返还存款人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时,应与存款人办理签收手续,并提示存款人核对相关签章。

保管印鉴卡的综合柜员变动时,印鉴卡作为重要物品进行移交。

第三十一条 各支行会计主管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本机构预留印鉴的管理情况,及时将印鉴卡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及电子验印系统账户数量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好相关整改。

第三十二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全辖各级机构预留印鉴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分行运营管理部根据总行要求实施辖内预留印鉴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案件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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