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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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理解为守法、管理、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条件四个方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五条):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
(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6项)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E.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A.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B.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一条)
C.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D.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一条)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第七条)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第五十二条)
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第五十二条)(四项)
即违法纠正权、解决建议权、建议撤离权、参加调查处理权。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4、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
领导、支持、督促,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九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法律化、制度化。
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专项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性、个性的问题。
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不取代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互不交叉、互不替代,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标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奖励(第十五条):
国家给予奖励条件:
(三条)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奖励形式:
(三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
1、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
3、晋升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