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制作协议书doc.docx
《音乐制作协议书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音乐制作协议书doc.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音乐制作协议书doc
音乐制作协议书
音乐制作协议书
音乐制作协议书一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甲方企业文化建设、品牌推广歌曲的创作要求,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平等、尊重、合作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企业歌曲委托制作
二、项目内容
1、作词;
2、作曲、配器(编曲);
3、演唱、录音;
4、混音、合成;
三、费用
以上全部费用共计:
元大写:
(含税)
四、付款方式:
1、乙方完成歌词创作和修改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始进入旋律创作、配器、编曲、演唱录音程序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50%,即¥元。
2、全部录制、混音制作完成后,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到公司来试听)乙方将成品交付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给甲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本协议总金额50%的余款,即¥给乙方。
3.以上金额的付款均以货币形式支付(电汇、现金或其他双方任何的支付形式均可)。
五、甲方责权:
1、甲方提供企业精神、背景资料、经营理念、宣传口号及以往的广告用语和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等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乙方必须做好保密),作为乙方创作的参考依据。
2、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要求,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协助乙方创作企业歌词,最后由乙方完成作品的制作。
3、甲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对乙方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安排,应给与支持和配合,对乙方的各类报告甲方应在及时给予反馈,如:
歌词创作的意见回复等等,以确保创作如期完成。
4、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十条:
验收与标准界定的条款,具有最终审核验收权。
5、甲方应按本协议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六、乙方责权:
1、乙方负责歌曲创作制作的全部流程包括:
企业文化调研、综合定位企划、作(填、改)词、作曲、编曲、配器、演唱、录音、整体合成、制成标准CD格式光碟。
2、乙方应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为甲方创作企业歌曲的工作中,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全部工作。
4、乙方提供歌曲版权使用证明给甲方。
七、制作程序:
1、第一阶段:
企业调研、歌词创作、审阅歌词、修改歌词、定稿
2、第二阶段:
旋律创作、编曲、配器、演唱录音、审听、定稿。
3、第三阶段:
混音合成、制作母版CD
八、制作日程
1、歌词创作:
2012年6月1日开始至2012年6月30日。
(包括修改)
2、旋律创作、编曲配器:
2012年7月1日开始至2012年8月20日完成。
3、演唱录制:
2012年8月27日前。
4、终审听:
2012年8月31日前。
备注:
在交付作品期限内,根据创作、沟通、修改和完善等需要,期间的日程可灵活掌握,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如其间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延期,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九、交付作品期限:
2012年8月31日前。
十、验收与标准界定
1、总则
企业歌曲的创作是一项专业而独特艺术创作过程,是逻辑与形象的艺术思维和技术构建的综合创作工程。
其价值与魅力就在于它的不可量化性和感受多样性。
因此,甲、乙双方应遵循歌曲创作的艺术规律和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投入最大的热诚、信任、理解和相互尊重。
共同努力合作,力求创作出较好表现企业精神风貌,符合歌词所表达的情感的优秀作品。
2、歌曲旋律及演唱、配器等,应符合歌词所表达的情感表现需求。
3、乙方应热诚倾听和尽力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同时,甲方应尊重和理解乙方的艺术创作和相关音乐技术范畴的处理意见,给乙方创作以较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4、最后验收:
乙方提供标准CD格式母版光碟。
十一、知识产权问题
1、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协议任何一部分作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提供该协议所有歌曲(音乐)作品的版权证明给甲方。
3、乙方享有该协议所有歌曲(音乐)作品署名权、修改权。
4、甲方享有该协议所有歌曲(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权。
5、该协议提供的作品乙方不得私自提供给第三方商业使用,但可以作为乙方非盈利性质的作品介绍、展示,交流以及参加各类艺术评审活动之公益性使用。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其它
1、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实,由违约方承担和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3、艺术创作有着其特有的规律和特点,合作中出现问题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理解友好的态度协商。
若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音乐制作协议二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甲方与乙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就乙方为甲方制作音乐作品,签订以下协议:
一、制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制作期限内,为甲方制作并提供音乐作品首。
2、每首作品乙方需完成工作。
二、制作期限
1、音乐制作开始时间:
按协议第三条第1点、第2点规定,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首付款人民币元以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为甲方制作音乐。
2、本协议所约定的首作品的总制作时间自音乐制作开始日起,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三、制作费支付
1.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按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付款方式付给乙方人民币元做为首付款。
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首付款人民币元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据正规收据。
3、待本协议所规定的全部首作品完成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支付制作费尾款人民币元。
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按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付款方式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元。
4、乙方应于收到制作费尾款人民币元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据所有款项的正规发票(收据),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首音乐作品。
5、乙方指定的支付方式为转账或汇款或现金。
6、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7、如果合约期间乙方指定的收款方式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新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四、作品传递方式:
1、音乐制作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作品的小样或伴奏等必须的资料,以供甲方挑选、试唱及提出修改建议,资料传递方式由甲乙双方按情况临时约定。
2、在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各项费用支付完毕以前,乙方有权向为甲方提供的作品小样及相关材料中加入各类防盗措施。
3、在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各项费用支付完毕以后,乙方需按本协议的要求,通过网络或其他手段及时向甲方交付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作品,每首作品具体包含内容如下:
伴奏音乐首,格式为mp3和wav文件
演唱小样或旋律示范一首,格式为mp3或wav文件
歌谱稿件一份
作者署名信息电子稿件一份,格式为doc(microsoftword文档格式)
由乙方签订的书面授权书一份。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本协议的要求接受乙方作品,并向乙方支付制作费。
2.本协议第三条各项费用均结算清楚后,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甲方即无限期拥有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首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
3、在本协议第五条第2点所规定的作品著作权授权期限内,作品所产生的各类收益均归甲方所有。
4、本协议所约定的首作品,每首作品甲方有权利提出最多3次修改意见。
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决定。
5、对专业音乐技术方面,甲方有义务听从乙方所指定音乐制作人的建议。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按本协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首音乐作品的制作。
2.乙方有按协议约定获得报酬(即甲方支付的音乐制作费用)的权利。
3.乙方应征求甲方意见,为甲方制定作品制作计划和进度,并按计划和进度为甲方制作音乐作品。
4.乙方承诺,其为甲方制作的音乐作品,均系独立完成,作品不会涉及侵犯任何第三方著作权(甲方负责的部分除外)。
5、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完满履行情况下,本协议第五条第2点所约定的著作权授权期限内,不将其制作的本协议所约定的音乐作品的伴奏、旋律、歌词以任何形式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6.乙方有保留制作底稿原件的权利。
七、本协议的生效、履行与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因各种法定不可抗拒力所引起的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己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
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
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