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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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流程
信访工作流程
一、函件处理
一、办理范围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中院信访办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件、
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形式(以下通称信访函件)表达的
涉及邯郸市两级法院的建议、建议或投诉.
二、拆阅
1、对收到的信访函件,应当当日
拆封,当日阅看完毕.对电子邮件,要责成专人办理.
2、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笼、邮票、邮戳的完整,
并妥善保管随函件寄来的其他物品.
3、拆阅函件时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应当立即
逐级报告,并根据领导建议迅速办理.
4、姓名、内容、地址不清的函件暂时留存,经信访办
主任审批后定期销毁.
三、登录
1、函件拆阅后,要急时逐件登录.按以下要求办理:
2、登录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信访人姓名、住址、是否属联名信及联名人数;
2所反映问题的发生地和管辖地、问题类型、反映的意
愿和要求;
3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级别;
4来信渠道、发信日期、收信日期;
5>上级有关领导的批小建议以及中院领导的具体办理
建议.
3、摘录信件内容要详细准确,能请登陆政法秘书网)
够完整反映信件的主要内容.
4、函件登录一般应当当日登录完毕,特别情况不得超
过三天.
四、转送
1、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办填写<函
件转送单>,将函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2、函件转出后,应当急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转
送告知书>.信访人姓名、地址不详的除外.
以下函件,一般转送基层法院办理:
1反映基层法院案件存在问题的;
2对基层法院工作指出批评、建议的;
3函件所反映的根本情况不清,需要基层法院了解的;
4其他需要转送基层法院处理的情形.
3、以下函件,一般转送中院相关部门办理:
1反映中院工作人员或基层法院负责人违法违纪的,转送中院纪检组.
2反映案件审限情况的,转送中院相关业务庭;
3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转送立案庭;
4其它需要中院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4、除直接转送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部门的函件外,其他函件由中院信访办主任批阅,根据规定办理.
五、交办
1、以下信访事项,向相关单位交办:
1中央有关机关如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交办的;
2省级有关机关如省委、省人大、省高院等交办的;
3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有关领导交办的;
4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2、交办信访事项应当向办理单位送发交办函.
交办函要全面、准确、具体地反映信访人的诉求.
3、交办函根据以下程序制作:
1起草交办函.
2信访办主任审阅交办函.
3主管院长签发交办函.
4、交办函发出后,应当急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
交办告知书>.
5、<交办函>和〈〈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应当在收到
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
六、上报
1、以下函件,上报中院有关领导批示办理:
1知名人士、重要社团、港澳台胞、海外侨胞的函件以及境外函件;
2反映的事项重大、紧急,或者威胁制造事端的;
3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4反映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
5对中院工作指出建议的;
6其他重要函件.
2、上报函件,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1起草<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摘录函件的主要内容,指出拟处理建议;
2信访办主任审阅;
3主管院长签发;
4将<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和函件原件报有关
院领导;
5中院院领导批示处理建议;
七、不予受理
1、对函件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属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正在进行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3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乂指出同一信访
事项的;
4函件反映的内容、地址、姓名不清的;
5该事项已经处理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指出
请求的.
6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2、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
2信访办主任审核;
3主管院长签发.
3、<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发出.
八、信访协调会
1、以下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协调会办理.
1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
2涉及单位较多,需要相互协调的;
3其他需要协调会解决的信访事项.
2、协调会会议方案由信访办指出,报院领导审批
3、会议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时间、地点.
主持人.
③参加人员
4信访事项的根本情况
5需要解决的问题.
4、协调会会议根据以下议程举行:
1信访办介绍信访事项的根本情况;
2听取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
3钻研解决方案;
5、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让信访人参加协调会,听取信
访人的诉求,核实有关情况.
二、来访处理
九、审查
1、查验信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审查对信访人是否已出具过〈〈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
<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信访事项介绍信>或〈〈信访事
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已出具过上述信函的信访人,只登录重访,不予接谈°
3、对集体访、多人访,要查清人数,查验6人以上身
份证件.
集体访应推举代表参加接谈.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人.
十、登记
1、向信访人发放登记表.
2、审查信访人填写的登记表,并将根本情况登录微机.
3、确定接谈人员、时间和地点;
4、发放预约接谈序号.
5、接待人员不得拒绝信访人登记,不得随意多登或少登来访人数,不得擅自删除来访记录.
十一、接谈
1、接访人员应当佩证上岗,举止端庄,言谈文明.
2、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接谈室.
3、接访人员接谈时,应当认真审阅登记表和有关材料,耐心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4、接谈应当重点查清以下六个方面的情况,做到“六
清晰〞:
1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联
系方式等情况;
2集体访、多人访的人数,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
3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其具体要求和依据;
4信访人何时到何地何单位反映过什么问题;有关单位是否已经受理,是否签订过〈〈信访事项双向责任书>等;
5何时何地哪级哪个领导接待过信访人,答复建议和处
理结果是什么;
6反映的信访事项是否经过处理、复查两级办理,是否经过诉讼程序,有无相关的法律文书或文字结论.
5、核对接谈记录,并全部录入微机.
6、根据情况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介绍信>、〈〈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予以登记.
7、接访人员要耐心接受信访人的咨询,主动解释有关法律、法规,介绍有关部门的责任与工作程序;必要时,可
与信访人互留联系电话.
9、对接谈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紧急事项,要急时向有关院领导报告,予以妥善处理.
十二、分类处理
1、对信访人指出的信访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做
出处理.
2、对反映问题单一、事实清晰、法律规定明确,问题好处理的,现场调度或电话交办,急时处理到位.
3、以下信访事项,向有关单位发函交办:
1请求合理有据,的确需要解决的;
2上级机关交办及领导批示的;
3反映的事项重大、紧急的;
4其他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4、交办函根据以下程序制作:
①接谈人员与有关部门沟通后起草;
2信访办主任审查;
3主管院长签发.
上级领导有批示的,要将领导批示复印件附于交办函
后.
5、以下信访事项,介绍到有关机关办理:
①属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②已经或者正在通过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的.
属于以上情况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介绍信>,
并告知有关机关的接待地点、联系电话、乘车路线等.
6、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乂来访指出同一
问题的;
2已经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指出请求
的.
7、对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讲清情况,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8、信访人的诉求不属受理范围,但极有可能滋事或制
造事端的,应予接谈,同时通知公安部门及有关机关妥善处
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三、集体访、多人访的处理
1、对集体访和多人访,应当告知信访人推举代表接谈.
推举接谈代表应当出具委托书,人数不得超过3人,不
得中途更换.
2、对集体访和多人访,一般由信访办副主任或主任接
谈;问题复杂、情绪剧烈的,由主管院长主持接谈.
3、在接谈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代表情绪,主动控制事态.
十三、对于接访事项,需要召开信访协调会的,根据本
流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十四、受理与交办
1、对上级机关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中院信访办重新
换发信函交办.
2、信访事项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发基层法院办
理;属于中院相关部门的,发中院相关部门办理.
3、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按领导要求办理.
4、对本院直接受理以及上级机关、领导交办、转送的
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函件(批示)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
5、决定受理的,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
任书>;不予受理的,告知信访人.
6、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在告知信访人的同时,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1、<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一式三份,信访人、
承办单位、信访办各一份.
2、信访人匿名或姓名、住址、单位不详的,不签定〈〈信
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3、<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的签订时间,即为了承
办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开始时间.
十六、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晰,适合法律正确,建议恰当,
程序标准,期限明确,务必回访,抓好落实.
1、事实清晰.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
起因和过程、造成的后果、有关单位是否做过处理等情况清
楚明了.
2、建议恰当.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正确适合法律、
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充分考虑历史
背景,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
3、程序标准.受理、办理、审核、报送等工作符合有
关规定,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4、期限明确.信访事项自承办单位与信访人签订〈〈信
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之日起,90日内办结.确需延期的,
提前20天写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但是,延长的时间不
得超过30Ho
5、务必回访.出具〈〈信访事项答复建议书>,当面送交信访人并进行回访,请信访人签署回访建议.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建议不服,可向上级法院指出申诉请求.〈〈信访事
项答复建议书>同时抄送交办机关、上级法院.
6、抓好落实.承办单位要切实抓好处理建议的落实,
防止和减少信访人重访.因条件所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落
实的,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
并征得信访人同意.
十七、复查
1、信访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处理建议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信访事项答复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中院
复查.
2、信访人对中院作出的处理建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信访事项答复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中院另行
组成合议庭重新复查.
3、中院信访办收到复查请求后,根据案件性质,交中院案件评查组复查.中院案件评查组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日内复查完毕.
4、复查结束后,中院案件评查组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复查答复建议书>,并发送信访人.同时,将〈〈信访事项复
查答复建议书>副本送中院信访办.
十八、复核
1、信访人对复查建议不服的,仍未息诉的,由中院信
访办上报省院.
2、省院复核建议为了终结建议.信访人对复核建议不服,仍旧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指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法院不再受
理.
十九、延期
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承方法院和承办部门在90日
内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延期的,由本院院长批
准.
2、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延期的,应提前20日向交办机关写出延期申请,并书面报告工作进度,经同意前方可
延期.
3、告知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
4、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报告和审查
1、市以上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
果.直接交办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的,逐级报告.
2、基层法院承办的信访事项,以基层法院名义撰写办结报告;中院相关部门承办的,以中院名义撰写办结报告;通过中院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要由信访办审查后上报.
3、办结报告必须经报告单位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并签字.
省、市领导批示件,必须按领导批示要求签字.
4、办结报告的内容要同交办函件一致,做到对反映问题表达全面完整,调查事实清晰明了,适合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处理建议清晰恰当,落实举措切实可行,有关材料完
备齐全.
5、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通过省高院交办要结果的,向省高院报送5份;省、市法院交办的分别报送
3份.
6、中院信访办负责审查办结报告.凡不符合要求的,
指出改良建议或退回办理法院重新调查处理.
二^一、督查督办
1、中院信访办具体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的督查督办,
对有关单位的以下情形,有权指出工作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2未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
5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建议的;
6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2、有关单位收到改良建议后,应当书面报告情况;未
采纳改良建议的,应当说明情况.
3、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院和工作人员,中院信访办有权向有关法院建议追究责
任.
二十二、查询
信访人可以持基层法院或中院出具的受理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基层法院或中院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诉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有关法院必须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