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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流程

信访工作流程

一、函件处理

一、办理范围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中院信访办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件、

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形式(以下通称信访函件)表达的

涉及邯郸市两级法院的建议、建议或投诉.

二、拆阅

1、对收到的信访函件,应当当日

拆封,当日阅看完毕.对电子邮件,要责成专人办理.

2、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笼、邮票、邮戳的完整,

并妥善保管随函件寄来的其他物品.

3、拆阅函件时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应当立即

逐级报告,并根据领导建议迅速办理.

4、姓名、内容、地址不清的函件暂时留存,经信访办

主任审批后定期销毁.

三、登录

1、函件拆阅后,要急时逐件登录.按以下要求办理:

2、登录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信访人姓名、住址、是否属联名信及联名人数;

2所反映问题的发生地和管辖地、问题类型、反映的意

愿和要求;

3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级别;

4来信渠道、发信日期、收信日期;

5>上级有关领导的批小建议以及中院领导的具体办理

建议.

3、摘录信件内容要详细准确,能请登陆政法秘书网)

够完整反映信件的主要内容.

4、函件登录一般应当当日登录完毕,特别情况不得超

过三天.

四、转送

1、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办填写<函

件转送单>,将函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2、函件转出后,应当急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转

送告知书>.信访人姓名、地址不详的除外.

以下函件,一般转送基层法院办理:

1反映基层法院案件存在问题的;

2对基层法院工作指出批评、建议的;

3函件所反映的根本情况不清,需要基层法院了解的;

4其他需要转送基层法院处理的情形.

3、以下函件,一般转送中院相关部门办理:

1反映中院工作人员或基层法院负责人违法违纪的,转送中院纪检组.

2反映案件审限情况的,转送中院相关业务庭;

3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转送立案庭;

4其它需要中院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4、除直接转送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部门的函件外,其他函件由中院信访办主任批阅,根据规定办理.

五、交办

1、以下信访事项,向相关单位交办:

1中央有关机关如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交办的;

2省级有关机关如省委、省人大、省高院等交办的;

3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有关领导交办的;

4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2、交办信访事项应当向办理单位送发交办函.

交办函要全面、准确、具体地反映信访人的诉求.

3、交办函根据以下程序制作:

1起草交办函.

2信访办主任审阅交办函.

3主管院长签发交办函.

4、交办函发出后,应当急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

交办告知书>.

5、<交办函>和〈〈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应当在收到

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

六、上报

1、以下函件,上报中院有关领导批示办理:

1知名人士、重要社团、港澳台胞、海外侨胞的函件以及境外函件;

2反映的事项重大、紧急,或者威胁制造事端的;

3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4反映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

5对中院工作指出建议的;

6其他重要函件.

2、上报函件,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1起草<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摘录函件的主要内容,指出拟处理建议;

2信访办主任审阅;

3主管院长签发;

4将<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和函件原件报有关

院领导;

5中院院领导批示处理建议;

七、不予受理

1、对函件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属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正在进行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3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乂指出同一信访

事项的;

4函件反映的内容、地址、姓名不清的;

5该事项已经处理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指出

请求的.

6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2、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

2信访办主任审核;

3主管院长签发.

3、<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发出.

八、信访协调会

1、以下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协调会办理.

1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

2涉及单位较多,需要相互协调的;

3其他需要协调会解决的信访事项.

2、协调会会议方案由信访办指出,报院领导审批

3、会议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时间、地点.

主持人.

③参加人员

4信访事项的根本情况

5需要解决的问题.

4、协调会会议根据以下议程举行:

1信访办介绍信访事项的根本情况;

2听取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

3钻研解决方案;

5、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让信访人参加协调会,听取信

访人的诉求,核实有关情况.

二、来访处理

九、审查

1、查验信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审查对信访人是否已出具过〈〈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

<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信访事项介绍信>或〈〈信访事

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已出具过上述信函的信访人,只登录重访,不予接谈°

3、对集体访、多人访,要查清人数,查验6人以上身

份证件.

集体访应推举代表参加接谈.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人.

十、登记

1、向信访人发放登记表.

2、审查信访人填写的登记表,并将根本情况登录微机.

3、确定接谈人员、时间和地点;

4、发放预约接谈序号.

5、接待人员不得拒绝信访人登记,不得随意多登或少登来访人数,不得擅自删除来访记录.

十一、接谈

1、接访人员应当佩证上岗,举止端庄,言谈文明.

2、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接谈室.

3、接访人员接谈时,应当认真审阅登记表和有关材料,耐心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4、接谈应当重点查清以下六个方面的情况,做到“六

清晰〞:

1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联

系方式等情况;

2集体访、多人访的人数,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

3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其具体要求和依据;

4信访人何时到何地何单位反映过什么问题;有关单位是否已经受理,是否签订过〈〈信访事项双向责任书>等;

5何时何地哪级哪个领导接待过信访人,答复建议和处

理结果是什么;

6反映的信访事项是否经过处理、复查两级办理,是否经过诉讼程序,有无相关的法律文书或文字结论.

5、核对接谈记录,并全部录入微机.

6、根据情况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介绍信>、〈〈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予以登记.

7、接访人员要耐心接受信访人的咨询,主动解释有关法律、法规,介绍有关部门的责任与工作程序;必要时,可

与信访人互留联系电话.

9、对接谈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紧急事项,要急时向有关院领导报告,予以妥善处理.

十二、分类处理

1、对信访人指出的信访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做

出处理.

2、对反映问题单一、事实清晰、法律规定明确,问题好处理的,现场调度或电话交办,急时处理到位.

3、以下信访事项,向有关单位发函交办:

1请求合理有据,的确需要解决的;

2上级机关交办及领导批示的;

3反映的事项重大、紧急的;

4其他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4、交办函根据以下程序制作:

①接谈人员与有关部门沟通后起草;

2信访办主任审查;

3主管院长签发.

上级领导有批示的,要将领导批示复印件附于交办函

后.

5、以下信访事项,介绍到有关机关办理:

①属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②已经或者正在通过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的.

属于以上情况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介绍信>,

并告知有关机关的接待地点、联系电话、乘车路线等.

6、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乂来访指出同一

问题的;

2已经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指出请求

的.

7、对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讲清情况,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8、信访人的诉求不属受理范围,但极有可能滋事或制

造事端的,应予接谈,同时通知公安部门及有关机关妥善处

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三、集体访、多人访的处理

1、对集体访和多人访,应当告知信访人推举代表接谈.

推举接谈代表应当出具委托书,人数不得超过3人,不

得中途更换.

2、对集体访和多人访,一般由信访办副主任或主任接

谈;问题复杂、情绪剧烈的,由主管院长主持接谈.

3、在接谈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代表情绪,主动控制事态.

十三、对于接访事项,需要召开信访协调会的,根据本

流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十四、受理与交办

1、对上级机关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中院信访办重新

换发信函交办.

2、信访事项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发基层法院办

理;属于中院相关部门的,发中院相关部门办理.

3、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按领导要求办理.

4、对本院直接受理以及上级机关、领导交办、转送的

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函件(批示)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

5、决定受理的,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

任书>;不予受理的,告知信访人.

6、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在告知信访人的同时,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1、<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一式三份,信访人、

承办单位、信访办各一份.

2、信访人匿名或姓名、住址、单位不详的,不签定〈〈信

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3、<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的签订时间,即为了承

办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开始时间.

十六、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晰,适合法律正确,建议恰当,

程序标准,期限明确,务必回访,抓好落实.

1、事实清晰.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

起因和过程、造成的后果、有关单位是否做过处理等情况清

楚明了.

2、建议恰当.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正确适合法律、

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充分考虑历史

背景,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

3、程序标准.受理、办理、审核、报送等工作符合有

关规定,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4、期限明确.信访事项自承办单位与信访人签订〈〈信

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之日起,90日内办结.确需延期的,

提前20天写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但是,延长的时间不

得超过30Ho

5、务必回访.出具〈〈信访事项答复建议书>,当面送交信访人并进行回访,请信访人签署回访建议.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建议不服,可向上级法院指出申诉请求.〈〈信访事

项答复建议书>同时抄送交办机关、上级法院.

6、抓好落实.承办单位要切实抓好处理建议的落实,

防止和减少信访人重访.因条件所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落

实的,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

并征得信访人同意.

十七、复查

1、信访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处理建议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信访事项答复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中院

复查.

2、信访人对中院作出的处理建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信访事项答复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中院另行

组成合议庭重新复查.

3、中院信访办收到复查请求后,根据案件性质,交中院案件评查组复查.中院案件评查组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日内复查完毕.

4、复查结束后,中院案件评查组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复查答复建议书>,并发送信访人.同时,将〈〈信访事项复

查答复建议书>副本送中院信访办.

十八、复核

1、信访人对复查建议不服的,仍未息诉的,由中院信

访办上报省院.

2、省院复核建议为了终结建议.信访人对复核建议不服,仍旧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指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法院不再受

理.

十九、延期

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承方法院和承办部门在90日

内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延期的,由本院院长批

准.

2、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延期的,应提前20日向交办机关写出延期申请,并书面报告工作进度,经同意前方可

延期.

3、告知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

4、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报告和审查

1、市以上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

果.直接交办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的,逐级报告.

2、基层法院承办的信访事项,以基层法院名义撰写办结报告;中院相关部门承办的,以中院名义撰写办结报告;通过中院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要由信访办审查后上报.

3、办结报告必须经报告单位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并签字.

省、市领导批示件,必须按领导批示要求签字.

4、办结报告的内容要同交办函件一致,做到对反映问题表达全面完整,调查事实清晰明了,适合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处理建议清晰恰当,落实举措切实可行,有关材料完

备齐全.

5、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通过省高院交办要结果的,向省高院报送5份;省、市法院交办的分别报送

3份.

6、中院信访办负责审查办结报告.凡不符合要求的,

指出改良建议或退回办理法院重新调查处理.

二^一、督查督办

1、中院信访办具体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的督查督办,

对有关单位的以下情形,有权指出工作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2未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

5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建议的;

6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2、有关单位收到改良建议后,应当书面报告情况;未

采纳改良建议的,应当说明情况.

3、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院和工作人员,中院信访办有权向有关法院建议追究责

任.

二十二、查询

信访人可以持基层法院或中院出具的受理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基层法院或中院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诉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有关法院必须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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