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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安全督查制度示范文本

 

某集团安全督查制度示范文本

InTheActualWorkProductionManagement,InOrderToEnsureTheSmoothProgressOfTheProcess,AndConsiderTheRelationshipBetweenEachLink,TheSpecificRequirementsOfEachLinkToAchieveRiskControlAnd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某集团安全督查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

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发展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可放松的工作。

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建设秩序的正常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XX集团成立了安全督查小组,负责整个集团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并负责制订集团安全生产方面的督查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督查组组织架构

  第二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安全督查小组为执行XX集团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及组员组成。

  第三章 安全生产督查岗位职责

  第三条、安全督查小组负责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督查组组长负责XX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副组长具体落实安全事务督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督查组成员,兼负责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督查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对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所有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2、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督促集团及其下属部门积极规范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合理的对其部门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督促责任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督查小组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查组的职责

  1、制订安全生产督查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制定集团应急救援议案,负责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

  2、落实安全督查人员。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实施。

  5、检查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情况。

  6、定期检查收集、通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各部门进行考评。

 

  7、在每季度、重大节日期间组织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平时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真实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控制事故发生。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六条、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安全生产督小组对集团所属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所属企业对其子企业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是指:

各单位安全生产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预防措施是否得当;安全投入是否保证;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是否有记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事故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和整改。

  第七条、专项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督小组要结合集团及所属企业年度实际,编制重点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对公司属下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检查、消防检查、设备检查、电气设备检查、机械设备检查、易燃易爆物品(设施)、餐饮、酒店等场所安全检查;各类车辆安全、施工作业检查等。

  第八条、季节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督小组要根据季节不同特点以及对安全生产不利影响的因素,及时检查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加强对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隐患整改跟踪检查。

安全生产督小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直至隐患得到消除。

安全生产督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第十条、生产性企业场所检查。

检查各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第十一条、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检查。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按报告规定程序立即向集团安全督查小组报告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内容:

按照施工企业事故所规定的包括事故企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设施、设备损坏情况;伤亡人员自然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至所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同级工会。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至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集团工会。

  (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报至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督查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

  (4)在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不论伤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表单位均应在规定24小时内报告集团安全督查小组。

  (5)凡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并服从上级机关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事故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责任范围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的原则要根据国家、省和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应根据事故伤亡程度(或经济损失大小)分别按照不同层次性质进行调查处理。

  

(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3)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

大事故由集团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组织安全督查小组及事故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集团企管部、集团工会等派人参加。

人员死亡事故由集团和事发企业,协同事发企业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公安等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在集团督查小组和事发企业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企业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组织临时调查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做好各项救援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形成记录向集团安全领导小组和事发企业报告。

事发企业和集团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组成主要或主管领导为主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重大死亡事故,按死亡人数,分级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工会、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集团和事发企业协同。

  (5)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安全督查小组督促集团所属企业对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权限和时间

  

(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企业相关部门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于事故发生后5日处理完毕。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于事故发生后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集团安全督查小组等相关部门同意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做出处理决定,并报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及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3)大事故和人员死亡事故。

大事故由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事发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大事故由基层单位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事发企业提出事故报告,事发企业10日内将处理方案报集团安全领导小组,集团安全领导小组于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批复。

人员死亡事故,按隶属关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事故由集团和事发企业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5人的,由事发企业当地县级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一次死亡6人~9人的,由事发企业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政府委任的部门审批结案。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结案,或由国务院直接审批结案。

  (7)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34号令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后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事故损失的费用由事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明确以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

  

(2)、安全生产审查批准机构及其责任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

  第七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二条、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制定对集团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办法;集团安全督查小组为考核领导机构,集团及所属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集团所属企业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和集团“三个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先的依据。

  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企业和责任人,集团予以奖励,并对责任人按《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第二十五条、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和责任人,集团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

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将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章安全生产奖罚

  第二十六条、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考核一次,在总结考核的基础上,由集团安全督查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属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除在全年综合目标考核时按规定扣分外,还应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一般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3人的;

  

(2)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的;

  (3)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4)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第九章记录、收集、整理安全会议纪要,建立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

  做好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六类内容的安全工作台账。

  第三十一条、安全组织台账。

企业应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到班组的安全组织网络。

  第三十二条、安全会议台账。

主要填写本企业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

安全会议台账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

  第三十三条、安全教育台账。

企业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企业领导及员工安全教育、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

安全教育台账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

  第三十四条、安全检查台账。

安全检查台账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

  第三十五条、隐患治理台账。

凡发生在企业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在企业的隐患治理台账中填写。

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设有隐患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

  第三十六条、事故台账。

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企业所发生的事故。

事故台账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

该台账应设有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三十八条、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该台账应填写各部门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账;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集团所属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办法之规定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备案。

  第四十一条、集团安全督查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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