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贸易投资一体化与中国竞争政策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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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贸易投资一体化与中国竞争政策体系

第十一章贸易投资一体化与中国竞争政策体系

张二震

以经济全世界化为背景的贸易投资一体化的进展,使各国企业间的竞争加倍直接、激烈。

从一国内部进展起来的市场竞争,必然会冲破国家界限,形成国际竞争;同时,世界范围的国际竞争也必然渗透进每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使各国的国内市场成为国际市场的组成部份,从而使市场竞争成为国际经济现象。

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一体化的进展,使得竞争真正具有全世界性的意义。

在许多产业,生产和经销业务在每一个世界主要市场的实际存在已经成为竞争成功的关键因素。

研究与开发(R&D)变得愈来愈复杂化和高本钱,把新产品投入市场的速度已经成为极为重要的因素,企业发觉再也不能从一国内部开发技术与持续进展了。

因此,企业逐渐把视角移向世界,开始活着界范围内寻觅关键技术、投入品和其他战略性资产。

鉴于技术能力日趋趋于国际化,企业的上述活动已经具有国际性。

许多大跨国公司专门是从事高技术产业的公司已经结成普遍的跨国联盟来开发和销售新产品。

国际直接投资已被作为获取技术、组织或销售产品的工具。

在各国经济彼此依存的情形下,由于贸易投资一体化进展引致的企业的全世界化经营,对政府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

可是,这一对政府行使公共政策能力的挑战并非是一项外部挑战,它来自于一国之内。

因为经济网络(合法和非法的)在非领土功能空间的作用愈来愈强。

虽然这一空间并无政治上的中心,可是在微观经济水平上却是相当一体化的,形成了所谓的“流动空间”。

这一流动空间(如电子金融和电子商务)是以一组彼此增强的跨国界的网络为特征的。

在这一网络中进行着知识信息、金融中介、研究与开发等的传送、处置和传播。

这些网络组成了全世界性企业业务活动的框架,因此是一种新兴的经济。

在这一新兴经济中,虽然企业为争夺市场的竞争加重,可是竞争对手间的合作频率也在提高。

通过成立合作伙伴关系,企业愈来愈多地从供货商、客户、大学和政府科研机构获取技术和创新的源泉。

以合作伙伴和联合方式出现的机构网络的扩散,推动了技术创新,从而为新兴经济的成功做出了奉献。

虽然国界仍然是政治制度的接触点和分割点,但它在全世界性企业战略中所起的作用已经不同了。

世界经济全世界化进程的加速和今世国际投资和贸易格局的转变,使得各国竞争主管当局的国际合作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第一,跨国企业必需遵守不同法律管辖区域的不同竞争法规和老例,这无疑会增加有关企业的本钱。

第二,当交易是在多个竞争主管当局的辖区内进行的情形下,也存在一个各项办法彼此冲突的风险。

同时,从竞争主管当局的角度来讲,在其辖区之外获取有关违背竞争的证据方面可能也会存在困难。

另外,一国将旨在保护本国市场有效竞争的竞争法规在全世界层次上用来对付反竞争的行为也会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日趋进展的情形下,竞争政策领域内的国际合作无疑是十分必需的。

本章分析贸易投资一体化下全世界竞争政策的内涵、全世界竞争政策协调的和如何成立和健全中国竞争政策体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一节从战略性贸易政策到全世界竞争政策

如前所述,二战以后,产业内贸易、公司内贸易不断进展,跨国投资成为常常现象,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严格假定被不断冲破,使其在解释新的现象方面明显缺乏解释力。

里昂惕夫之谜的产生使得经济学家们对传统贸易理论进行反思,对战后国际贸易新现象进行研究,致使了很多新的贸易理论的产生,主要有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技术贸易理论、需求偏好相似理论、产业内贸易理论等。

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和以色列经济学家赫尔普曼为代表,对各类新的贸易理论进行综合,创建了所谓“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以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为前提,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与作用,主张政府凭借生产补助、出口补助等政策手腕,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专门是那些知识与技术密集程度高、具有技术外溢效应和外部经济效应,但存在市场失灵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使其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同时,采取入口保护(如高关税等)以增进出口,使本国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并转移外国企业的经济租,从而取得战略优势。

应该说,新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提出了更符合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的现实,是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的新进展,为一国扶持未来可能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益的产业提供了依据。

如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左右别离对钢铁和半导体产业的成功扶持和保护就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例子。

但是,理论研究表明,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具体实施中有着专门大的局限性。

它要求政府有完备的信息,还必需避免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专门是它的以邻为壑、以捐躯别国利益来提高本国福利的做法,必将引致此起彼伏的贸易战,最终使各方都不能得益。

作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创建者之一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教授,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做了许多实证研究,他自己也承认这种政策的实施所取得的整体收益是很有限的。

若是说战略性贸易政策在20世纪70和80年代有必然的实施条件的话,那么,现在如此的时期条件已不复存在了。

在现今世界,产业内贸易、公司内贸易大进展,国家间的彼此依赖日渐加深,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

在如此的情形下,若硬要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只会招致别国的敌对和报复,不仅抵消了这种政策的效果,还会致使两败俱伤。

在如此一种市场日趋全世界化、一体化的条件下,开放市场、减少壁垒、进行公平有效的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进展,可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因此,一些国家的经济学家愈来愈将外贸政策研究的重点从战略性贸易政策转向竞争政策。

随着全世界经济日渐一体化,全世界市场也愈来愈呈现垄断竞争的状态。

以邻为壑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由于其低效、不公平的保护机制变得愈来愈难以为继,历史上曾受其益处的国家和企业在面临强有力的新兴竞争对手时,将最终成为这种机制的受害者。

另一方面,很多国际贸易争端缘于竞争政策问题。

在全世界贸易谈判中对于竞争政策的关注也日渐增多,它是航空、基础电讯、金融服务、保险和知识产权协议的基础。

在这些领域,各国竞争政策的不同造成了高度变异的竞争结构。

竞争政策正在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核心。

1997年,占世界航空市场份额第一名的波音公司与占世界市场份额第三位的麦道公司归并成为一家企业,成为世界航空制造业的领头羊。

这两家美国企业的归并,制造出了美国乃至全世界航空制造业的“巨无霸”。

并购之前,由于这两家企业的彼此竞争,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尚能在二者你争我夺的夹缝中拥有一些竞争优势。

并购以后,空中客车公司的优势被大大减弱。

因为相对归并后的企业来讲,空中客车无论在开发、制造、市场方面都明显地处于劣势,这无疑将使其在此后的国际竞争中处于超级不利的境界。

对此,欧盟反映强烈,当即要挟说要制止这项交易,并由此差点引发了与美国的贸易大战。

美欧关于这桩归并案件的争执已通过去几年了,可是关于这场冲突的启迪却是值得咱们深切研究的。

这场激烈斗争的背后,实质就是世界两大经济用各自的竞争政策争夺世界市场的争斗。

以保护公平竞争、保证市场效率为目标的竞争政策,正在实现着它的另一种功能,即在国际竞争当中为一国谋求或争夺经济利益。

1998年2月,在调查日本政府是不是通过让富士公司垄断胶卷分销渠道的方式来挤占美国柯达公司在日本的胶卷市场一案时,世贸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得出的结论以为,世贸组织对于涉及竞争法的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那个结果意味着存在这种可能性:

即当一成员国政府依照本国的竞争政策(法律)以垄断或是其他妨碍竞争为理由对某些涉及到并购的国外企业的经营(往往是以进出口等贸易形式)进行干与或限制时,该国政府就可以够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同时又不会违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

因此,当受到反竞争制裁的企业所在国政府欲对这种隐形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予以还击时,便无法借助于世贸组织相对有效和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只能诉诸其他的可能是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手腕来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而若是一国存在相关的竞争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话,那么当他国在对本国企业实行反竞争制裁时,则他国就不可能不考虑这种制裁的后果,即是不是可能因此招致被制裁企业所在国对制裁国企业采用严格的竞争政策标准,招致制裁国企业受到损害。

如此他国也才可能增强与本国在竞争政策方面的协调和合作。

因此能够说,竞争政策活着贸组织主导全世界贸易格局的形势下,将是一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利武器和必备工具。

第二节竞争政策:

内涵与目标

一、竞争政策的涵义

关于竞争政策的涵义,迄今为止尚未一个定论。

通常来讲,竞争政策应是增进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的政策。

竞争政策源于产业组织政策,所谓产业组织政策,是指为了取得预期的市场绩效,由政府制定的干与和调整产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经济政策。

产业组织政策的实质是通过协调竞争与规模经济的关系,以成立正常的市场秩序。

产业组织政策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鼓励竞争、限制垄断的增进竞争政策;另一类是追求规模经济、避免过度竞争的增进集中政策。

前者强调竞争,后者强集结中。

一般来讲,市场经济制度较为成熟而且经济进展水平达到相当高度的国家,更多地采用增进竞争的政策;而市场经济不尽完善或经济进展水平处于低级阶段的国家,则更多地采用增进集中的政策。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成立,市场竞争的作用被愈来愈多的国家所重视。

因此,以增进竞争反对垄断为大体目标的竞争政策成为产业组织政策的主流方向,而有关增进集中的政策内容则成为竞争政策的一个补充方面。

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竞争政策中对集中垄断的限制范围有所放宽,但从整体上看,以增进竞争为核心的竞争政策,已成为调节产业组织领域中市场关系的主导政策。

因此,竞争政策在必然意义上能够说就是产业组织政策的一种类型。

随着竞争政策的运用与进展,它的作用范围不断被拓宽,尤其是在全世界经济一体化条件下,本属调节一国国内市场关系的竞争政策开始同时成为保证和维持国际竞争环境的一种协调工具。

如此一来,竞争政策的内涵与外延均远远超出了产业组织政策,它成为一种既包括产业组织政策内容、又超越一国产业组织政策范围的经济协调政策。

此刻,一般将竞争政策看成为控制和清除市场限制性行为、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的一种手腕,并把规范和减少限制性商业行为(RestrictiveBusinessPractice,简称RBP)和政府的补助行为视为竞争政策的核心。

限制性商业行为(又称限制性商业老例),是指企业在贸易活动中背离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或隐蔽的手腕牟取经营利益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即垄断行为和不合法竞争行为。

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管制限制性商业老例多边决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概念:

“凡是企业具有下述行径和作法,即通过滥用或牟取滥用市场权利的支配地位,以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宜地限制竞争,从而对国际贸易(专门是进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进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正式和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一样影响的,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作法”。

这些限制性商业老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协议一路定价、串通投标、划分市场和顾客群、销售量和生产量的定额分派、联合抵制交易、集体拒绝他人参加竞争关系重大的协会、联合拒绝向可能的买主供给货物。

另外,企业通过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地位,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竞争,均属限制性商业老例。

例如,企业利用低于本钱的价钱消灭竞争对手,组成掠夺性行为;在供给或购买货物和服务时歧视性作价或附加歧视条件;通过归并、接管、合伙经营或其他横向、纵向的联合造成经济力量的集中;规定出口货物在入口国的转售价钱;限制同一来源货物的入口,以维持人为的高价等。

限制性商业老例在国际贸易领域也被大量利用,这种行为不仅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而且更多的是出此刻发达国家和进展中国家的贸易中,主要表现为跨国兼并、出口卡特尔、制定转移价钱、技术转让中附加限制性条款等。

因此,管制企业的限制性商业老例是竞争政策的中心内容。

与此同时,管制政府补助行为也是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份。

政府为扶植某个产业或地域而实施的产业政策的地域政策,只要这种政策造成歧视和不同待遇,进而阻碍竞争,都应是竞争政策的管辖范围。

除此之外,消费者保护法也作为竞争政策的一部份,比如,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和虚假商标等均属于竞争政策的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竞争政策就是减少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

竞争政策的作用对象有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的各类作法)和企业不合法竞争行为(如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的各类作法),二是政府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如利用行政权利、政策工具和妨碍竞争的各类作法)。

竞争政策所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微观领域,而且包括宏观领域;不仅包括一国国内经济活动,而且还包括一国对外经济活动和国际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

因此,竞争政策既是一种处置开放条件下一国国内市场竞争关系的大体经济政策,又是一种平衡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国之间市场竞争利益的国际协调机制。

在具体实践中,竞争政策是竞争和合作的制度综合,它规定竞争的强度、合作的范围和这二者的法律界限,旨在使市场运行得加倍有效。

若是设计适当,它将成为完善市场的一种大体社会办法。

二、竞争政策的目标

竞争政策有两大目标:

效率和公平。

或许有些令人奇怪,竞争政策的目标不是竞争,而是效率和公平。

这两个目标实际上能够看成是对实施竞争政策的一种回报,而竞争则是达到目标的手腕或工具。

作为竞争政策目标之一的效率,其经济学意义比较明确。

它属于传统目标,意在尽力减少浪费,将现有资源的利用达到最大化。

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寻求在现有资源条件下实现最高的(物质和非物质的)生活水平。

效率有静态与动态之分,若是一个社会只考虑目前活着的人们,且相对时刻较短,那么该社会追求的是静态效率;若是一个社会考虑了未来的人们,且相对时刻较长,则该社会追求的是动态效率。

静态有效率的做法,不必然动态有效率,反之亦然。

因此,若同时追求两种效率,就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衡量。

几乎每一个国家的竞争政策都致力于减少低效率。

最多见的低效率是拥有市场权利的垄断者少生产、定高价,和相对价钱和本钱的扭曲误导投资者和消费者。

其他还有诸如产品过度标准化或过度细分;呆板创新;重复研究与开发等。

公平作为竞争政策的另一个目标,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有着不同的含义。

例如在美国,它意味着机缘均等,或说企业能自由进入某产业。

而在其他国家,它常指某种令人达到共识的活动或诚信取得了应有的回报。

连年的双边谈判反映了带有诚信特点(即只与其传统供给商进行交易)的日本汽车和消费电子产品企业以为自己与传统供给商之间“恰好公平”,而潜在的美国竞争者们则以为其不公平地排斥了他们进入市场。

事实上,由于对公平一词的滥用,一味强调公平往往致使国家间的争辩、敌意乃至国际争端。

所以,迫切需要各国达到共识。

一般来讲,各国对于公平的一路观点是反强制和反对各类滥用市场权利的行为。

许多竞争政策中表现了反强制原则(如反对强迫合作),其他竞争政策禁止滥用市场权利,如对水平卡特尔的反对就是因其禁止分销商与外部供给商的交易,就是一例。

几年前,日本玻璃制造商就有过类似的行为。

一样问题也是WTO中美日关于胶卷和摄影器材争端的核心,其中美国指控日本滥用市场权利,妨碍美国胶卷进入日本市场。

其他着眼于进程的竞争政策包括取缔讹诈、认定偷窃知识产权和工业秘密为非法、管制掠夺行为、管制价钱歧视、和禁止排斥新厂商。

如欧盟谴责波音公司与三家航空公司(美国航空公司、大陆航空公司和德尔塔航空公司)签定专卖合同,虽然一些报导显示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仍有博得合同的同样竞争机缘。

效率和公平就像油和水,很难轻易融合。

在大多数情形下,竞争政策的这两个目标,得其一,必伤其二。

二者的摩擦会在一国内发生,也会在国与国之间发生。

在一国内,这一摩擦时常发生于那些提高某些企业效率的商业老例会对其他企业产生不公平影响的情形,或发生于某些政策对于所有主体都公平却付出较高效率代价的时候。

为了达到竞争政策的效率和公平目标,各国都制定了有关制约企业短时刻和长期、个体和群体行为的规则和老例。

毫无疑问,这些规则和老例对不同的竞争主体来讲自然会有不同的效果。

也就是说,在某一企业、某一产业或某一国家受欢迎的竞争政策,在其他企业、产业或国家则可能不受欢迎。

最近几年来,常常因为对公平概念理解的不同,致使竞争政策跨国摩擦的增多。

此类不同有些属于某地特有的,有些则属于一般性的。

另外,有时效率问题也会引发竞争政策的国际摩擦。

例如,有些国家追求静态效率,而另外一些国家却追求动态效率。

追求前者的国家可能会比追求后者的国家更严格地规范合作性的高技术活动;而追求后者的国家虽然可能会对创新进行补助,但却会强制创新企业以某一规定的最低限价让仿照企业进行特许经营。

上述不同致使那些不在同一路跑线上彼此竞争的企业之间发生冲突,而此类冲突在80年代初期,也就是美国竞争政策改变之前,就在美日之间发生过。

另外,国家间发生此类摩擦的一个简单但常被轻忽的理由是:

几乎没有一家企业愿意在其产出市场发生竞争。

虽说成功的竞争会从整体上给市场经济体制带来效率和公平,作为卖方的企业仍是希望少一点竞争,垄断企业和那些完全由市场决定命运的企业尤其如此,扩展到全世界竞争也不例外。

三、竞争政策的层次

竞争政策的效率和公平目标能够在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次上进行讨论。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微观、中观、宏观层次别离指单个部门、提供多种产品和服务的一国经济、国际范围的多国经济。

这三者彼此联系、彼此渗透、彼此作用、密不可分。

一、微观层次——部门的竞争政策

部门的竞争政策又可分为四个层次,别离为:

单个企业行为、企业间联合行为、生命周期行为和社会行为。

下面咱们就来具体讨论在各个不同层次上竞争政策关注的主要目标。

(1)单个企业行为。

对于单个企业,竞争政策旨在消除定价或营销的非效率、对消费者和竞争者的不公平对待、企业的其他滥用市场权利的行为。

这里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

企业规模并非必然是其能力的气宇指标。

乃至小企业也会拥有一些特殊权利并滥用它。

比如,当价值增殖链上的某个重要环节为小企业所控制时,它们也就拥有了相当的市场权利。

从本质上讲,为了反托拉斯而将大企业拆成小企业有时既无效率也不公平。

一样,对跨国大企业拥有的庞大力量的担忧有时也是没必要要的。

关键是看该企业是不是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或使消费者失去选择产品的机缘。

(2)企业间的联合行为。

没有一家企业希望其产出市场呈竞争状态,垄断将最受欢迎。

因此企业间总有潜在的勾结危险。

这时竞争政策将关注兼并、合作中的反竞争行为,确保企业间彼此竞争,而不是佯装竞争。

(3)生命周期行为。

生命周期的主要目标是更广范围内的效率和公平。

现在的效率包括理想投资率、创新和开发知足顾客不同需要的产品。

现在的公平必需规定允许某企业消亡的环境:

要么被其他企业吸纳,要么将资本变现、流动。

有时效率问题会致使整个部门的消亡,这时常会引发公平问题,专门是当另一国存在一样部门时。

生命周期中考虑最多的是动态或长期效率,因此也就自然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不过,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时限如何肯定最适度,仍是个不肯定的问题。

(4)社会行为。

不同部门的竞争政策不同,竞争政策常常要服从于部门公益规定(专门是运输、电讯和公用事业),它还要支持农业与高科技产业政策,而且总要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

竞争政策有时也服务于社会目标而不考虑具体产业,如扶持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维持本土文化;对掉队和不发达地域提供保障服务等。

二、中观和宏观层次——一国经济和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政策

(1)一国经济和世界范围内的效率。

单个企业或产业的效率在于比较某种产品的投入本钱与产出价钱,而一国经济的效率在于比较不同部门之间的相关价钱和本钱。

在某个时点上,若是一国经济知足以下两个条件,那它就是有效率的。

第一,各部门产品和劳务价钱有着与完全竞争条件下相同的相对价值,而无论这种极端的竞争形式是不是真正存在或价钱是不是接近本钱。

第二,不同部门、不同企业的投入本钱相同,不存在特权部门或企业。

缺乏创新使得即便静态低效率也会在长时刻内存在,若一国至少对技术引进开放市场,那它就不必然会出现技术掉队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而当某国经济对外开放时,由于国内保护所带来的效率的下降,国内企业会感受到来自国际竞争者的压力。

不断一体化的全世界金融市场是这些竞争压力的触发因素。

从长期来看,各国不能不进行竞争政策的协商与合作,使得各国公司间的竞争趋向公平和有效率。

(2)一国经济和世界范围内的公平。

当市场的潜在组成者是多部门经营跨国大企业(如三菱、西门子等)时,竞争政策的公平目标对于它们来讲就再也不那么重要了。

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

这些企业在许多部门进行多样化经营,因此竞争政策对于不同部门的不同规定,对如此一个企业来讲就不必然不公平。

若是它在某个部门经营不佳,它能够改变定位,将资源投入另一个部门进行生产。

而那些小企业或仅生产少数几种产品的企业则不然,它们更需要竞争政策,专门是那些不相称地成为市场进入和创新主体的小企业,公平的竞争政策尤其重要。

大企业常与成百上千的小企业进行垂直合作,因此这些小企业的公平和效率需要就由大企业而不是政策所代表。

最后,若是大企业预见到彼此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竞争,还能够通过联合法律行动或其他合作来解决公平问题。

还应该指出的是,竞争政策的目标是通过保护和增进竞争,实现效率和公平。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需运用相应的竞争政策手腕,即法律手腕、经济手腕和必要的行政手腕,对市场竞争进程中所形成的市场结构和竞争者行为施加影响,预防和阻止损害和限制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

对此就不展开分析了。

第三节竞争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的关系

一、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

最近几年来,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愈来愈紧密,竞争政策将成为多边贸易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是由于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办法的慢慢减少,企业日趋依赖于限制性商业老例来保护自己,使贸易自由化的果实愈来愈多地受到竞争政策所管辖的限制性商业老例的侵蚀;二是愈来愈多的贸易政策不仅没有增进竞争,反而阻碍了竞争,如最近几年来反倾销办法和志愿出口限制办法的滥用,严峻恶化了国际竞争环境。

应该说,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增加消费者福利和提高经济效率。

由于缺乏必要的国际协调,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常常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在以下六个方面表现得尤其激烈。

(1)反倾销立法。

反倾销立法在适用上可产生严峻的反倾销效果。

比如,反倾销行动有时可致使对外来竞争关闭国内市场,从而增强国内少数企业或卡特尔的支配地位。

(2)管理贸易安排。

目前最盛行的管理贸易安排有志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和志愿入口扩张三种。

一般来讲,管理贸易安排都是不透明的,也无法量化和准确评估,这些安排会给进出口商进行贸易带来专门大的不肯定性,而且这些安排极可能被某些厂商滥用,他们力图获取官方安排来压制竞争,以捞取更大的益处,这种利益的驱动将管理贸易安排变成压制竞争的工具。

(3)垂直一体化。

垂直一体化摒弃了开放性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排斥了市场内的其他厂商,从而具有反竞争因素。

在允许实行垂直一体化的国家,市场准入更为困难,垂直一体化的成员容易抱团,在营造本地竞争优势的同时,对其他厂商则实行歧视。

(4)水平一体化。

为提高生产效率或加速技术创新的水平一体化合作协定,能够增强竞争体制给予的本地优势,使得个别厂商难以单独消化的研究开发、职工培训等本钱可由众多伙伴分担。

可是,许多水平一体化安排常常规定减少产量以提高价钱,或纯粹为了追求市场份额。

如此的安排显然是反竞争的,进出口卡特尔和旨在瓜分市场的跨国企业协定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5)政府干与。

政府的补助和税收能增强或减弱本地企业的优势,影响各国的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

被各国常常利用的反补助办法也由于其缺乏准确的计量依据,采取的办法往往带有任意性,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

(6)政府立法。

政府制定的法规也有可能成为贸易壁垒。

例如,当一国技术标准或立法所规定的具体工艺流程加倍有利于本国的厂商,或规定的投入品更易为本地厂商取得,这种法规就成了市场准入的障碍。

人们通常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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