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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我国主要现行植物检疫措施

【关键字】措施

第五章我国主要现行植物检疫措施

植物及其植物产品检疫内容包括: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检疫审批、入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检疫鉴定和检疫处理。

根据教学大纲的安排,有4个学时由我和大家一起来探讨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入境检疫、出境检疫、检疫处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

1、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义

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andAgricultureOrganizationoftheUnitedNations,简称FAO),于1996年正式批准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第2号《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InternationalStandardsforPhytosanitaryMeasuresPub.No.2,简称ISPMNo.2)。

1997年FAO修订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简称IPPC),该修订文本对有关的概念和范畴重新进行了划分。

将有害生物分成“限制的有害生物”(RegulatedPest),和非限制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Pest),进而又将“限制的有害生物”分成“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和“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Non-quarantinePest,简称RNQP)。

(1)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2)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进口国领土内进行控制的有害生物。

2、检疫性有害生物确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这也就是我国制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宗旨。

3、检疫性有害生物确定的依据

(1)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the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简称SPS)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

(a)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b)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c)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2)两国政府之间签署的双边植物检疫协议

(3)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规定“禁止进境物和有害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4、检疫性有害生物确定的方法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RiskAnalysis,简称PRA),有害生物风险是指有害生物传入并具有潜在的经济影响的可能性。

一般来说,PRA可以分成两部分:

(1)有害生物风险评估,是关于某一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国家定殖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概率)。

(2)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是关于可以用来采取的措施,以减少这种可能性达到可接受水平。

风险评估主要是传入可能性评估和经济影响评估,传入可能性又包括进入可能性和定殖可能性评估。

 确定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有害生物的分类地位及在国内外的发生、分布、危害和控制情况;

(二)具有定殖和扩散的可能性;

(三)具有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包括环境影响)的可能性。

参考例表:

外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指标体系

5、我国已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199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农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1997年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又依据《动植物检疫法》和《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在过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

三类有害生物为《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一类、二类)》之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对一类、二类病、虫、杂草的补充。

6、检疫性有害生物举例和图片

小麦矮腥黑穗病(一类病害)

地中海实蝇(一类虫害)

假高梁(二类杂草)

松材线虫(二类线虫)

二、入境植物检疫

入境植物检疫概述

外来有害生物随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传播给人类留下了不少的历史教训。

1845年发生在爱尔兰的马铃薯晚疫病大流行,就是突出的一例。

马铃薯原产于南美洲,晚疫病病原也发生在南美洲。

它可以在马铃薯块上过冬,一遇上气候适宜,马上就生成大量的菌丝体,造成马铃薯腐烂,同时生成孢子再次侵染。

马铃薯由于品质优良,十分适合人们食用。

19世纪30年代,它被大量移植到欧洲和北美,并很快成为人们的主食。

特别是在爱尔兰,马铃薯更是大量种植,几乎成为当地唯一的粮食作物。

引种初期,尽管晚疫病造成马铃薯几度减产,但由于人们对发病原因一无所知,也就归于天命,虽也撒些草木灰加以防治,但终不能解决问题。

1845年,从马铃薯出苗后就遇上了连雨天,正是适合晚疫病菌繁殖的气候条件,只见马铃薯的叶子全长上了一层白霜,没等到收获,马铃薯就全部枯死了。

当年爱尔兰人由于缺少粮食,病饿而死的不下100万人,有几万人陆续逃往美国。

欧洲其他国家当年也是晚疫病重发年,由于没造成绝产,而且对马铃薯的依赖不如爱尔兰人大,状况稍好些。

造成另一个悲剧的是棉红铃虫。

它是世界六大害虫之一,是19世纪末首先在印度被发现的。

通过棉花贸易于1903年和1913年先后传入埃及和墨西哥,美国的棉红铃虫则是1917年由墨西哥传入的。

从1911—1935年,由于许多国家从埃及引种长绒棉的种子,而使棉红铃虫得到了迅速地扩散和蔓延。

到1940年,该虫害已侵入到全世界79个植棉国家中的71个,其中包括我国。

棉红铃虫造成棉花减产的损失,约占正常年景产量的1/5-1/4,中美洲一些国家损失更大,高达1/3-1/2。

埃及棉花的产量由原来的每公顷570kg,1916年已降到390kg,从1904—1920年,年平均损失棉花一半以上,因品质下降,价格下跌的损失,更无法计算。

甘薯是人们喜欢食用的粮食植物,既可作粮食食用,又可作工业原料,原产于美洲。

同时易产生甘薯及甘薯黑斑病,在亚洲首先传到日本,日本育成的“冲绳一号”薯种,是个易感甘署黑斑病的薯种。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把这个品种向我国东北地区推广,随着日军向我国华北等地的侵占,甘薯黑斑病也随之向全国扩散。

扩散到新区的头几年对作物的危害并不明显,由于“冲绳一号”出粉率高,农民还是愿意种植。

等到病虫害发展到一定程度,减产已经严重时,再想改种其他品种为时已晚。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甘薯黑斑病的防治十分重视,曾列为全国十大病害之一,逐渐改换其他品种,疫情虽有所减轻,但至今仍无法根除。

据1963年调查,全国23个省市估计每年损失鲜薯仍在500万吨以上。

另据河南安阳、信阳两地区和安徽北部两个县统计,因喂食病薯,曾有上万头的耕牛中毒死亡。

可见近半个世纪此病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

由此可以认为,在科学技术尚未根本消灭这些有害生物之前,只有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防止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的越境传播,才是减少灾害的可行办法。

据资料记载,法国里昂地区在1660年首先制定了铲除小蘖并禁止其传入,以防止小麦杆锈病的法令。

法国基于引种美国葡萄枝条导致葡萄根瘤蚜蔓延,使大面积的葡萄园被毁的惨痛事实,于1872年率先颁布了禁止从国外输入葡萄枝条的法令。

1873年俄国加以仿效。

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本国农牧业生产,使其免受外来病虫害的危害,已普遍为众多的国家所采用和接受。

有些外来的植物疫情,如毒麦、假高粱、豚草、阿米草、曼陀罗在超量的情况下,也会造成严重的人畜中毒后果。

另据国外报道,关于杀人蜂、螺旋蝇以及许多疫病媒介昆虫如库蠓类等,由于其对人类安全构成较大的威胁,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许多动植物的检疫问题,或因疫病的突发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有时还惊动了政府首脑出面解决。

入境动植物检疫通过其宏观调控作用,防止由于外来疫情的侵入而出现正常动植物的生物失衡,从而导致疫情大流行的严重后果。

专家估计,我国70年代发生在林业上的检疫性病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松突圆蚧),其损失远远超过了大兴安岭1987年发生的森林火灾。

我国为控制以上新传入的外来疫情,阻止其扩展蔓延,进而达到根除的目的,每年投资数百万元资金。

与此同时还需警惕由于大量使用农药,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以及对有益昆虫——害虫天敌的伤害而形成恶性循环的后果。

按照自然界的规律,动植物(包括昆虫、微生物等所有生物种类)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保持生态平衡,如一旦有外来的病、虫种类被人为地传到新的地理区域,特别是对于现代化的农场,那里集中种植数量巨大的植物群体,由于新的寄主作物缺乏抗性,加之当地又没有外来病虫种类的天敌,其结果会形成毁灭性的疫情流行灾害。

美国的葡萄根瘤蚜传入欧洲、美国的松材线虫传往日本所发生的后果都说明了这个问题。

农产品的生产安全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密切关注的问题。

植物检疫作为预防性植物保护措施已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和运用,并将植物检疫作为世界农产品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

关于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措施协议(SPS),明确要求所有参加国的动植物检疫部门保证其动植物检疫从技术到执法管理要符合国际标准,处理的措施开放透明;不应该妨碍贸易,搞非关税壁垒。

一个国家在入境检疫方面的法制管理及技术水平,反映其经济技术的水平,也反映其国家的政治地位。

检疫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进境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2.我国政府与一些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双边协定中规定的、签约双方防止通过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出口而传入对方的危险性病虫害名单。

在双边协定中,这类危险性病虫害名单一般被称作“检疫性病、虫、杂草”或“植物检疫病虫害”等。

3.在进口贸易合同中及入境种苗检疫审批单中所规定的不得带有的植物病虫害名单,连同出口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病虫害都是在具体工作中需实施检疫的。

4.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进境植物检验检疫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受理报检

1.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证书

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

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

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日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

11)其它单证和资料

1.2受理报检评审

1.2.1报检资格审查:

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

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

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1.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

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受理与时限规定

1.3.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1.3.2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1.3.3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疫区货物由入境口岸受理报检。

1.3.4输入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2.现场检验检疫

2.1核查货证是否相符,制定植物检验检疫方案

2.1.1审核报检单证,确认货证是否相符。

2.1.2根据国家植物检验检疫规定及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2.1.3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人员。

2.2现场检验检疫

2.2.1检查运输工具及集装箱底板、内壁及货物外包装有无有害生物,发现有害生物并有扩散可能的应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2.2.2检查货物有无水湿、霉变、腐烂、异味、杂质、虫蛀、活虫、土壤和鼠类等,情况严重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

2.2.3检查植物性包装材料、铺垫材料是否符合我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2.3按规定抽取样品,需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应填写送样单并及时将样品连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并送实验室检验检疫。

3.实验室检验检疫

3.1植物检疫

3.1.1对送检的样品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分别情况并按生物学特性及形态学特性,进行检疫鉴定。

3.1.2对有害生物的具体检疫鉴定方法,详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有害生物鉴定资料。

3.2安全卫生检验(繁殖材料除外)

对抽取的样品按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

粮食、油料、饲料安全卫生检验项目、检测方法、限量标准参见本章第二节。

3.3品质检验

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未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申请品质检验的,按合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合同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按我国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3.4样品由实验室保存:

一般样品保存6个月(易腐烂的样品除外),需对外索赔的保存到索赔期满方可处理。

4.结果评定与出证

4.1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凭单5-1)、《卫生证书》(证书9-2)或《检验证书》(证书9-1)。

4.2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4.2.1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中订明的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报检人要求或需对外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9-5)。

4.2.2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证书9-2)。

4.2.3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证书9-1)。

4.3有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4.4需要隔离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按本章“第十五节繁殖材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实施隔离检疫。

5.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检检[1993]181号)执行。

6.检验检疫处理

6.1对检疫不合格且有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具体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详见本手册第五章“植物检疫除害处理”。

对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6.2安全卫生项目或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检验检疫监管

7.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7.2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单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内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7.3运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以外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进行监管,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7.4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7.5从事进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除害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除害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7.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植物及其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运前预检。

8.信息上报

8.1凡在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中发现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及时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按有关要求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8.2发现重大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严重的,除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9.归档

9.1文案归档:

检验检疫完毕,应及时将在整个检验检疫过程中形成的文案资料按以下类别进行整理归档:

1)入境货物报检单及相关检验检疫流程记录。

2)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和证稿类的留存联:

如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植物检疫证书等。

3)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类:

如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监管记录、实验室检验检疫报告等。

4)官方或国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类证单:

如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品质证书等。

5)贸易及运输类单证资料:

如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运单、装箱单、配载图/舱单等。

6)货主声明或证明类单证:

如无木质包装声明、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9.2对现场、实验室拍摄的图片、影像等资料及有害生物标本妥善保存。

10.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6)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等

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三、出境植物检疫

出境植物检疫概述

出境植物检疫的原则要求

1.适用范围

   

(1)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商品);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非商品);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2.掌握并分析出境检疫物的产地疫情分布,确定检疫处理决策。

3.出境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1)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按我国所承担的检疫义务,据其有关条款实施检疫。

  

(2)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植物检疫条款,除按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疫外,并要遵守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有关检疫规定(PQIR)。

   (3)如合同或信用证未订明具体的检疫条款,应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等有关规定(PQIR)实施检疫。

   (4)中国的有关出境植物检疫规定。

4.出境检疫物的检疫流程

5.出境检疫物的出证、放行。

经检疫检验合格,对出境检疫物可以出证,放行出境。

6. 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制度。

   

(1)对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检疫物的场所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2)对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在出境口岸实行监督装运。

第三章出境植物检验检疫

出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1.适用范围:

出境一般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12.受理报检

12.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或申报凭条(仅适用于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实施电子转单的)。

3)合同或信用证。

4)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

5)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证单。

12.2受理报检评审

12.2.1报检资格审核:

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

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

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应核验正本;对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的,应核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电子版。

12.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

审核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官方证明类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受理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2.3输出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应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疫周期较长的,应留有相应的实验室检疫鉴定时间。

12.4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重新报检。

13.现场检验检疫

13.1审核单证,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13.1.1审核报检单、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

13.1.2按照下列检验检疫依据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6)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议、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7)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8)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和强制性检验要求。

9)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13.1.3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和方法。

13.2现场检验检疫

13.2.1核对货证:

核对货物堆放货位、唛头标志、批次代号、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是否与有关单证相符。

13.2.2环境检查:

首先检查堆存环境是否清洁无污染,是否受有害生物的侵染,检查货物及包装和铺垫材料有无害虫及害虫排泄物、蜕皮壳、虫卵、虫蛀为害痕迹等,发现有害生物时,将有害生物送实验室作进一步鉴定。

13.2.3货物检验检疫

13.2.3.1外观检查:

打开货物包装,通过肉眼或手持放大镜,直接观察货物有无活虫、软体动物、杂草籽或病斑、蛀孔等有害生物的为害状;有无掺杂使假、发霉、腐败变质、土块及其他质量明显低劣的情况。

13.2.3.2过筛检查:

根据不同的货物特点,采用不同孔径的规格筛进行筛检,在筛下物和筛上物中仔细检查害虫、菌瘿、杂草籽、掺杂物、杂质等,装入指形管,送实验室作进一步鉴定。

13.2.3.3剖开检查:

需要时,可用解剖刀或剪子剖开受害的可疑部分,检查虫体、菌核、菌瘿或品质情况等。

13.2.3.4倒包检查:

按规定从抽样件中取一定数量进行倒包检查,仔细检查包装内货物的品质等情况,检查缝隙有无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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