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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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稳步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提高保理业务市场竞争力,同时配合总行下发的《中国民生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在统一授信体制下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操作流程作为《中国民生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和《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补充,为相关融资业务提供授信指引。

 

第二条保理业务(含国际保理、国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是指卖方

 

(授信申请人)在将其以赊销为支付结算方式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形成

 

的合格应收账款以保理业务形式转让我行,我行根据客户实际交易需要,在其可用卖方融资额度范围内为其办理融资的授信品种。

 

第三条融资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证、押汇、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口保理、保函等,也可采用以上产品的组合方式。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向我行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如为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获得总公司授权;

 

(二)在我行分支机构开立相应业务本外币结算账户以及相应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

 

(三)办理国际保理须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

 

(四)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卖方普华信用评级需在B3(含)以上;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

 

(七)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品办理融资时,可采取以下操作模式:

以客户的多笔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账款池,我行就保理账款池内的多笔发票计算可融资金额并为客户办理融资,原则上入池买方应不少于三家且买方资质良好,在申请人的买方客户中至少有两家业务量排前十位。

 

第六条保理项下融资上限原则上为合格应收账款总额的80%,收款后统一进入我行保证金专户,客户不断向我行交单,保证授信的任一时点上保理账款池对应的可融资金额与保证金之和不小可依客户要求对超出我行融资余额的部分,于客户的实际融资余额,

 

从保证金账户中划入客户的结算账户,各经营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注意应收账款收汇期限与融资期限的合理匹配。

 

第七条除经保理业务部及风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外,原则上用于融

 

资业务之应收账款必须未逾期且无瑕疵。

 

第八条原则上用于融资业务之应收账款应是申请人对应买方的所有发票全部转让予我行。

 

第三章融资币种、保证金、金额、期限、收费

 

第九条融资币种限于自由兑换货币或人民币。

 

第十条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根据授信批复,原则上申请人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放款机构应控制业务敞口余额不超过申请人可用保理项下融资业务额度余额。

对于国际保理业务,还应考虑以外币计价的可用保理项下融资额度余额与人民币计价的业务敞口余额间的汇率折算关系。

 

第十一条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期限根据发票、合同载明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并预计合理的在途时间确定。

根据业务需要,表外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可以长于发票的付款期限加在途时间,从而使相应的其

 

他融资授信品种到期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后(通常时间差超过30天),但是原则上不超过180天,用以确保保理项下的回笼资金按时用于归还授信敞口。

 

第十二条保理项下融资业务费率标准及收取方式应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标准进行收取,转开其他融资业务品种的费率、利率应参照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以及指导价格执行。

 

(一)保理费率最低收取标准:

 

类收无追索有追索

0.15%

费0.30%出口保1.00%2.00%或年化后收

0.15%

费0.50%进口保3.00%或年化后收1.00%0.25%

费率0.50%

 

国内保理1.50%

 

≧或年化后收益3.00%

 

 

1、上述收益为扣除我行成本后的保理费净收益,我行成本是指我行

 

为落实买方付款的信用风险担保而由买方保理商或信用保险公司收

 

取的费用;

 

2、上述费率适用于付款期限为90天(含)以内的应收账款,如付

 

款期限超过90天的,原则上按照每增加30天(含)增加0.1%的标

 

准加收费率,不足30天按30天计。

 

3、年化后收益计算方式为:

费率X360/应收账款天数。

 

(二)保理单据处理费:

 

类别费用

 

5-15美元或等值外币/笔出口保理5进口保理-15美元或等值

 

外币/笔

 

10-50国内保理元人民币/笔

 

(三)保理费率或保理单据处理费的实际报价低于上述规定者,须根

 

据总行中间业务定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定价原则遵循收益覆盖风险原则,综合考虑应收账款质量、期

 

限、融资模式等因素。

 

第四章额度管理以及放款审批

 

第十三条办理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在我行享有综合

 

授信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并在额度内提出申请。

保理项下的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不超过1年。

申请人在签订《保理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还需签订《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4》(详见附件1),同时申请人在每次业务操作时需向我行提交的《保理预付款融资申请书》中加入可供申请人选择提款方式的内容。

(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发放首笔融资之前应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保

 

理保证金账户是用于初始保证金划入和所有应收账款最终回款的账户。

 

第五章还款以及催收

 

第十五条开展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时,各经办单位应严格监管保理项下的回款,明确要求保理项下的账款应汇入我行指定的保理保证金账户,不可划入客户结算账户或其他账户,至融资到期日将保证金存款及其利息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如我行在融资到期日之前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我行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偿还融资的本息和相关费用,也可选择将该款项保

 

留在相应的保证金账户或指定账户中,作为授信申请人相应保理融资的还款来源,至融资到期日将该款项及其利息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如果保证金账户余额大于现有授信余额,可应客户要求将

 

超出部分划入申请人的结算账户;在融资业务结清后,如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内尚有余款,亦可出具联系单将余款划入申请人的结算账户。

 

第六章应收账款纠纷、逾期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如下情况,保理业务部应将相关应收账款从保理账款

 

池中剔除,并及时通知卖方以及相关经办人员:

 

、已经入池的应收账款发生商业纠纷;1.

 

2、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发生逾期三十天以上。

 

第十九条应收账款在从保理账款池剔除后,如保理项下融资余额>

 

保证金账户余额+可融资金额,则申请人应在收到剔除账款通知后的

 

七天内转让新的合格应收账款,或向保证金账户内补足现金。

 

第二十条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未补足合格应收账款或现金

 

的,我行可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卖方提前偿还已使用融资

 

款项。

 

第二十一条如因商业纠纷而剔除的应收账款在商业纠纷解除后,经

 

保理业务部审核通过,可以重新入池。

 

第七章保理项下融资业务逾期、展期处理

 

第二十二条如遇保理项下融资逾期,转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同时向卖方计收逾期利息。

我行应要求卖方主动筹措资金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和费用,并有权从保证金账户或卖方其他账户主动扣收融资本息和费用。

扣款时如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可考虑使用该申请人其它交易的收入款来优先抵补该部分欠款,并自到期日开始计收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若保理项下融资采用表内融资形式的,申请人可在融资到期日前十天,申请融资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展期利息由卖方承担,展期只能办理一次。

 

保理项下融资采用表外融资形式的,申请人可在到期日前十天申.

 

请将表外融资转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贷款资金用于支付到期表外融资,利息由卖方承担,贷款到期不得再展期。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本条规定的展期或将表外融资转为流动资金贷款:

 

1、进口保理商或保险公司承诺担保赔付;或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申请人承诺到期还款;

 

在此期间内,相关经办部门应敦促卖方以及保理商尽快完成理赔程序。

保理项下融资采用表外融资形式的,如保理商的担保赔付已经到账,表外融资仍未到期,存入相应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

 

第八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申请及业务受理阶段对需我行提供保理项下融资的客户,营销人员除根据保理业务制度的要求对卖方及其与下游采购商间的贸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外,还应在有需要的业务品种中对该卖方与上游供应商间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确定适合组合业务开展的应付账款账期、衔接方式等要素。

 

第二十五条重点审查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情况。

国际保经财务、理项下的其他融资授信应选择具有较丰富的出口贸易经验,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出口收汇记录正常的出口商。

特别应重点审查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无明显的政治风险,有无禁止或限制外汇汇兑的政策,对进口货物有无进口管制等。

 

第二十六条如果是无追索的保理业务,应重点审查和控制买方的信用风险。

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在以往的付款记录中,没有发生过严重拖欠、拒付等违约行为的买方。

 

第二十七条对单据主要审查合同、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出货单、运输单、提单和出口报关单等相关单据。

审查标准是单据与合同相符,以及单单相符,即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不发生矛盾。

 

第二十八条转让发票上加注民生银行要求的特别条款保证买方的付款汇至民生银行指定的账户中。

 

第二十九条如获悉买方未通知我行付款而将货款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汇入卖方或其代理人在其他银行的账户,市场营销部门应立即联系卖方,要求其立即支付我行的保理项下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同

 

时市场营销部门应要求卖方与买方联系,要求其按照我行指定付款路

 

径付款。

 

第九章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管理

 

客户风险管理。

客户经理应严格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第三十条.客户风险和贷后管理,对金额较大的融资业务,客户经理应派专人或亲临卖方单位和现场察看货物的生产或出货情况,并监督卖方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如有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立刻停止办理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

 

卖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使其不能按期、按质、按量交货的;

 

2、卖方串通买方恶意将有关款项不汇入我行指定账户的;

 

3、其他使我行承受较大风险的事项。

 

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况,我行针对该卖方发放的保理项下融资提前到期,我行应要求卖方主动筹措资金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和费用,并有权从保证金账户或卖方其他账户主动扣收融资本息和费用,用以规避风险。

 

第三十二条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商、进口商所在国、地区出现政治风险、商业风险的,则针对该进口商的融资业务应该停止办理。

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况,我行有权要求卖方主动筹措资金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和费用,并有权从保证金账户或卖方其他账户主动扣收融资本息

 

和费用。

 

第三十三条客户经理、产品经理以及相应负责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

 

保理业务部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收款事宜,协助保理业务部加强与客户以及保理商的对账工作。

 

第三十四条贷后管理。

办理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后,业务相关部门应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按期对卖方产品出货履约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现场调查,密切关注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情况。

 

第十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三十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保理业务部是该项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

 

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综合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对相关产品经理上报的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出具协查意见;

 

总行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

 

全行系统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培训和推广工作。

 

相关单据的审核、发票的转让、到期销账等(详见《中国民生银行保

 

理业务管理办法》);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负责与保理商进行沟通以及保理额度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权限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审查和

 

审批。

 

第三十六条贸易金融部各分部应指定专门产品经理并具体负责:

 

辖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组织推广;

 

对客户经理的业务培训推广;

 

对具体项目提供专业营销支持和产品设计;

 

将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逐笔登录在“贸易融资月报表”中,每月月初向保理业务部上报;

 

第三十七条市场营销部门相应客户经理负责:

 

(一)受理业务申请,负责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

 

(二)编写授信报告,在授信风险管理系统中启动授信申请程序;

 

(三)授信额度的启用与发放;

 

(四)与客户的日常维护、联络和检查,确保卖方严格履行合同职责;第三十八条风险经理负责对授信报告和业务风险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分行放款操作部门负责放款材料的审核,授信额度使用管理,放款印鉴核对和操作。

 

第四十条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贷中和贷后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保理业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如与其有第四十二条.

 

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各分部、分行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地区的实际

 

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总行贸易金融部保理业务部备案。

 

附件二:

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4

 

附件三:

保理预付款融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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