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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汇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最新解读|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技术不存在复审,一旦过了三年有效期,都需要重新认定!

那么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创新能力评价: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是一个百分制的评分过程,也是高新企业认定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

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1、知识产权(≤30分)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包括:

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知识产权获得方式,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旧指引中“1项发明专利和6项以上其他知识产权”均属于A类,但新指引中明确了两者效用完全不一样,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等I类知识产权最高分为8分,而5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最高分只有6分。

并且明确了知识产权获得方式不同,得分也不同。

即有自主研发的可得1-6分。

仅有非自主研发的只能得1-3分。

知识产权增加了最高2分的加分项。

但总分仍不能超过30分。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A类标准由原来的平均每年4项及以上变为了“5项及以上”,且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已经不能再用一个知识产权转换出多个成果转化了,所以想在这项拿到满分,3年的知识产权数量需要15项以上!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企业成长性(≤20分)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

三、更多变化:

1、知识产权的变化:

呼应《认定办法》的要求,取消了独占许可的方式,明确要求“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新指引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增加了“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内容,并升级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重要性。

去掉了对“外观设计专利”在旧指引中“主要是指:

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的限定。

补充说明了《认定办法》里没有明确知识产权获取年限的要求,即新指引要求“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实际和原来的“近三年获得”的要求类似,只不过放宽了I类知识产权的年限。

新指引要求“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将为一些集团公司带来困扰,即一项知识产权不能再多公司使用。

新指引放宽了对专利有效性的认定,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的,均为有效专利。

2、科技人员的变化:

全年月平均数计算,不再是截止到某一时点的人数。

明确了科技人员限定范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变化:

技术性收入范围不再包括技术承包收入。

明确了技术服务收入服务类型概念及范围。

技术服务收入:

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总收入有了明确的界定,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4、提交材料变化:

三证合一后,只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即可。

增加“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除须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外,还需提供“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特别要求“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特别说明需提供“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特别说明需提供“总体情况与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

增加“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详细说明材料”并特殊要求对于涉密企业,必须将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5、研发费用归集的变化

新指引的研发费用归集更贴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的要求,例如人员人工费、其他费用等。

其他费用与原工作指引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他费用的比例要求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问题:

1、指引中说,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

考虑到社保连续性,有些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在子公司缴纳社保,对于这部分未签订合同但缴纳了社保费的人员算不算子公司在职人员。

2、对科技人员有没有学历、专业要求。

3、重新认定中,对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有没有要求,上次已提供过的是否还可使用。

4、分公司人员是否纳入在职人员总数。

5、分公司收入是否纳入收入总额。

6、“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那么税务处罚还算不算。

7、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要15项才能评高分,那是不是意味着知识产权也要15项以上。

8、以前年度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如何计入当年研发项目,如何加计扣除。

9、研发管理人员的费用如何分摊到各项目中。

1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指标是按三年核算还是按每年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新旧对比有22个变化

来源:

市科技局 2016年7月7日 阅读(822) 分享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年195号])于近日正式出台,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年172号)同时废止。

新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比,主要有以下22个变化。

 

  变化1:

中介机构条件。

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由20%调整到30%

  旧:

"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

  新:

"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

  新指引明确税务师可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审计工作。

 

  变化2:

"专项审计报告"改为"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旧:

"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

  新: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

  新指引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

 

  变化3:

增加对中介机构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惩罚年限

  新: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

 

  变化4:

专家条件中增加对财务专家条件的要求

  新:

"专家条件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

 

  变化5:

缩减了专家库备选专家数量。

由旧指引要求的5倍减至3倍。

新指引明确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同时还明确了技术专家与财务专家在评审中的各自侧重点

  旧:

"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

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

"

  新:

"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

  "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

 

  变化6:

更加强化专家评审纪律,评审专家须签订承诺书,同时,对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新:

"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

"

 

  变化7:

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更详尽、丰富

  1、三证合一后,只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即可。

  2、增加"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除须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外,还需提供"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材料;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特别要求"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特别说明需提供"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

  6、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特别说明需提供"总体情况与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

  7、增加"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详细说明材料"

  8、特殊要求对于涉密企业,必须将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变化8:

明确认定机构向国家认定报备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旧:

组织审查与认定相关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

  新: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

 

  变化9:

缩短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

 

  变化10:

知识产权

  1、新指引对知识产权采取按类型划分评价: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新增了国防专利、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升级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重要性(按Ⅰ类评价);

  2、新指引未规定知识产权的获得时间,但规定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3、新指引呼应新《认定办法》的要求,取消了独占许可的方式,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4、新指引明确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新指引确定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变化11:

科技人员的定义。

明确了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同时还明确了职工总数的定义

  旧:

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

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新:

"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

 

  变化12:

明确了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的计算方法

  旧:

"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新: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变化1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技术性收入范围不再包括技术承包收入,还明确了总收入的定义

  1、技术性收入范围包括: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技术承包收入不再纳入。

  2、总收入有了明确的界定,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变化14:

新增主要产品(服务)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比例的要求

  新: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

 

  变化15: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中四项指标评分标准、指标赋值、评审内容。

要求专家评审时各项均按整数打分

  1、旧指引中对知识产权评价中"1项发明专利或6项其他知识产权"均属于最高的A档分值;新指引中只有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才能获得最高的A档分值。

  2、知识产权增加了最高2分的加分项。

但总分不能超过30分。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最高的A档标准由原来的平均每年4项及以上改变为"5项及以上"且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4、研发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指标中增加了对"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和"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等考核内容,打分项更加细致。

  5、企业成长性指标中原来的考核总资产增长率变为考核"净资产增长率",同时,指标赋值与相应的得分也作了调整。

  旧:

总资产增长率、销售增长率

  新:

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

  明确规定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变化16: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新指引明确将科技人员的"五险一金"和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纳入研发费用;其他费用占研发费用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0%

  旧:

研发费中人员人工费用: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新:

研发费中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

  旧:

研发费中的其他费用:

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新:

研发费中的其他费用:

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变化17:

进一步明确了销售收入的定义

  新: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

 

  变化18:

新增享受税收优惠条款。

对于高企资格过渡期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新: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

 

  变化19:

加强了高企后续的监督管理

  旧:

无此条款。

  新: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

 

  变化20:

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再次申请的年限规定

  旧:

在旧认定办法中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

  新: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变化21:

新指引明确了更名事项,将2011年5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内容合并纳入,新增了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条款;企业更名或发生重大变化后向认定机构报告的时间由原来的15日内延长到三个月内

  旧:

无此条款。

  新: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

"

 

  变化22:

新增异地搬迁相关条款

  旧:

无此条款。

  新:

"2、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厦门市科技局高新处、市高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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