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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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你知道怎么写民事再审申请书吗?
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一】
申请人:
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xx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xx号,法定代表人:
康xx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
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
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
余xx,组织机构代码证:
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二:
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xx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xx外经贸xx厦14楼,法定代表人:
曾xxx,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三:
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
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
xx,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xxx。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xxx)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xx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xxxx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xx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xx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
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
申请人自xxxx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xx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xx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xx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
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
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
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
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
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二】
申请人:
胡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地址:
xxx市工农路xx号xx室电话:
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许xx职务:
行长
住所地:
xxx市中山西路188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
就是在xxxx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xxx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
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xxxx)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
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
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xxxx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xxxx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xxxx)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xxx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xxxx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
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
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
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
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
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胡xx
年月日
相关知识
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书。
(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
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
都必须是原件。
)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
(如果有的话就提交。
一份,复印件即可。
)
5、申请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当事人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
6、营业执照。
(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
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
一份,要求原件。
该证明写法:
“XXX在我单位担任XX职务,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盖上单位公章。
)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
一份,要求原件。
内容与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似。
)
9、授权委托书。
(一份,要求原件。
)
10、代理人身份证明。
(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并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
11、律师事务所函。
(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
一份,要求原件。
)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一份,复印件即可。
)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
(一份,复印件即可。
)
14、提供光盘。
(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须制作成光盘。
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