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证明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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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证明事项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试点操作指引
为规范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省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条我省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为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履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试点单位受理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
第四条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方案》和《通知》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依法需提交以下15项证明的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残疾人证明;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七)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证明;
(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证明;
(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已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证明;
(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证明;
(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十五)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第五条以下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试点单位开展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便捷原则。
第七条试点单位应将告知承诺制有关格式文本、申请法律援助指南等资料张贴或者摆放于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场所显目位置,并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供申请人领取和下载。
试点单位可以自行制作告知承诺制格式文书,也可参照使用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制作的告知承诺制格式文书。
第八条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帐,记录告知承诺制实行后的法律援助申请数据情况。
第九条试点单位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首先依据申请人陈述内容情况,初步判定其是否属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不属于实行告知承诺制情形的,试点单位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申请人自行提交已持有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直接办理。
申请人未能或者不愿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试点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试点单位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申请人愿意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的,按照本指引第十三条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不愿意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的,试点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属于告知承诺制对象并且愿意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的,试点单位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内容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
申请人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工作人员应当当面宣读《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并记录在册。
《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二)指导申请人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
在申请人签署《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时,试点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签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将作为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一部分,试点单位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核查、网络核查、公示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查证。
《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第十三条试点单位可以在《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核查,也可以在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后进行核查。
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一定的核查比例。
第十四条试点单位对承诺事项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属于本指引第五条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二)申请人是否存在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试点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书面核查。
通过发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请求掌握情况的相关单位进行核查。
(二)网络核查。
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由试点单位进行在线核查。
(三)实地核查。
确有需要的,可进行实地核查。
(四)公示核查。
在必要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以将《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在政务网站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场所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经核查确认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并不符合本指引第五条所列15项情形或者有本指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试点单位可以认定该申请人作出了虚假承诺。
第十七条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人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
第十八条对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试点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库,并在全省试点单位通报。
各试点单位应当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本指引供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试点单位参考。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操作流程,制定格式文书,完善实施办法。
附件1:
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
附件2:
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
附件3:
申请法律援助指南
附件1:
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
现将申请法律援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的名称:
申请法律援助
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依据: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
四、申请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5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供自己当前已经持有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发函给掌握相关情况的单位、部门间网络信息共享核查、在政府网站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场所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五、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5项情形: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
(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
(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十五)见义勇为人员。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虚假承诺的责任:
(一)依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2.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申请法律援助的,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
________法律援助中心:
本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5项情形之一(请在该情形框内打“√”):
□
(一)农村“五保”对象;
□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
□(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
□(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十五)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人个人承诺
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经知晓《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且不存在《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所列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三)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后果:
1.被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2.追缴法律服务费用;3.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四)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申请法律援助指南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一、事项名称
申请法律援助
二、事项类别
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律援助条例》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
五、受理条件
(一)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
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提出。
六、受理机构
(一)非通知辩护、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刑事的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四)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诉已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当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七、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份数
备注
1
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表》须为原件
纸质/电子
1份
2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为复印件;代为申请的,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须为原件
纸质/电子
1份
复印件需提供
原件对
3
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属于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书面承诺)
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须为原件;其他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为原件或者复印件。
提交相关证件的,为复印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为原件或者复印件;
纸质/电子
1份
复印件需提供
原件核对
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的,为原件。
4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与申请
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份
复印件需提供
原件核对
八、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定义、范围、受理须知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依法需提交以下15种证明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残疾人证明;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七)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证明;
(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证明;
(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证明;
(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证明;
(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十五)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三)受理须知
申请人自认为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可无须提交以上所列15项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但应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不愿意出具书面承诺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出具书面承诺又无法提供以上所列15种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及相关材料自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报经济状况。
九、法定/承诺办结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于五个工作日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换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送达受援人。
受援人对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参照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审查受理程序处理。
十、取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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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