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清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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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清单doc

白沙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假冒及冒充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三)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四)对信息化工程审批监管

(五)对信息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

(六)对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1、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和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决定。

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科技、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的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制订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和行业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2

研究分析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和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县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确定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优先发展目标,编制全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全县经济发展。

研究提出全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和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布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工作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推动全县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确定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优先发展目标

参与编制全县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本县科技基地计划

3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落实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重大问题;指导全县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

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星火计划、火炬计划、上级部门下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信息技术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的初审工作。

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科技项目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并编制计划项目指南;

指导邦溪工业园区和科技成果转化,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落实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政策、措施

负责我县高产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初审职责

组织信息技术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指导全县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4

负责全县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管理全县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初审、申报工作;负责全县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负责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和实施与管理;管理规范全县技术市场,管理民营科技机构,并指导民营科技工作。

负责全县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负责全县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统计工作

管理规范全县技术市场,管理民营科技机构,并指导民营科技工作。

负责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初审、申报工作

负责全县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负责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和实施与管理

5

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县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指导全县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和信息化行业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负责解决全县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工业、信息化、高新技术类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指导全县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和信息化行业安全生产

负责解决全县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负责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协调发改、招商等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工业、信息化、高新技术类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6

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负责协调各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和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全县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贯彻落实中小企业的减负,协助我县企业申报国家、省相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做好初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提出中小企业融资的建议。

加强工业企业运行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三网”融合,指导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发展

7

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工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全县信息化建设;负责维护全县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负责信息化产品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监督计算机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保障公平竞争;负责全县公共通信资源包括无线电频率、无线电频道的使用管理及组织开展无线电管理宣传活动。

监督国家颁布的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执行情况。

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组织县域工业企业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及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负责维护全县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负责做好办公OA系统的运维及日常监管工作,并负责做好使用人员的培训事宜

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做好垃圾短信清理工作,配合文旅商局开展办公软件正版化检查,配合开展校园周边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承办全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组织实施无线电日常监管,做好无线电宣传月工作,并承办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具体工作

8

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推进。

组织全县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加强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负责全县专利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专利纠纷的调处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工作。

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负责全省工业、信息产业和高技术类招商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和协调服务工作。

做好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专利纠纷的调处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培训宣传工作

做好科技活动月、知识产权周活动宣传工作

9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乡镇科技、工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行业、企业和农村的科技进步。

做好科技挂职副乡镇长的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科技110服务站日常工作开展及业务培训工作

协助县科协、农技中心做好乡镇、各村委开展实用种植养殖技术的培训工作

10

负责制订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全县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协助县科协、农技中心等有关部门做好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局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依法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信息化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信息服务市场、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11

负责做好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负责做好科技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相关运营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负责做好全县信息发展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12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节能管理

县科工信局

负责全县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海南省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

县科工信局牵头负责我县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我县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县交通局负责提供我县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示范公共机构创建情况。

县住建局

制定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县交通运输局

制定全县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

2

电力设施保护

县科工信局

监督指导全县电力日常运行与调度;参与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施工处理。

电力企业或公民向县科工信局举报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施工,县科工信局应当予以制止,并通知电力企业对违章作业停电。

之后县住建局对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影响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各相关部门按照电力法规定拆除违章建筑。

县发改委

负责编制全县电力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公安局

负责并监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县住建局

做好全县市政基础工程建设、维修以及房屋建设过程中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防范和加强对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影响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查处

县林业局

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占用征收林地和采伐审批,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修剪、砍伐审批工作的管理;协助供电企业做好电力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林业生产活动中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县交通局

做好公路、水路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依法配合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县国土局

协助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用地的查处

县生态环保局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行为的查处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假冒及冒充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专项督查:

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专项督查;

(三)定期抽查:

定期对我县的生产部门和流通领域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县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年度计划性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对专利市场实施监管。

现场检查时,至少有两名专利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含有专利标记的产品进行登记,核查其法律状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向被检查对象反馈结果;

(五)对检查结果较差的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县科工信局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向县科工信局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行政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其行政行为的性质、程度、影响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对于在全县开展的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县科工信局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监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节能登记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未能通过节能登记审查)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在项目节能登记中弄虚作假,项目能源消耗量与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内容严重不符的;

(四)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五)由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变化使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20%及以上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行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二)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及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三)节能目标责任制等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六)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八)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监察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三)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检测以及拍照、摄像、录音;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采取书面监察,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如实报送书面和电子材料。

(二)采取现场监察,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提前7日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三)现场监察应当由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现场监察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四)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样品等。

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相关资料。

(五)实施节能监察需检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被监察单位进行节能检测。

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

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监察单位有用能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二)有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建议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三)被监察单位有用能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或者处理的,节能监察机构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或者处理。

(四)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日内将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送达被监察单位。

(五)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节能监察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监察单位整改情况的核查。

(六)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对信息化工程审批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县本级财政拨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四)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可研(概算)变更监管;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审核备案招标文件;检查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部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核备案招标文件。

按照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备案。

(二)日常检查。

确定项目名单,组织检查小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查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检查项目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推进,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合理,提出并反馈检查意见。

(三)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验资料、现场查看、专家质询等方式对竣工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四)绩效评价。

确定项目名单,成立专家团队,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验资料、现场查看、专家质询等方式,对抽查项目的项目管理、系统产出、应用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现场评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招标文件备案中发现标书编制违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提出修改意见,责令整改。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通报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四)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的重要依据。

对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暂停其他项目的立项审批。

(5)对信息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县本级财政拨付)的信息化工程招标人、合同中标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选用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双方按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权利和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备案,项目公告,专项检查,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组织开展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竣工验收;接受投诉和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的,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保送备案。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三)组织开展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检查合同双方合同履约情况。

(四)竣工验收。

检查项目承建单位是否完成合同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投诉举报展开调查,在招投标监管中如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令招标人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方进行处罚。

 

(6)对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县本级财政拨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信息化标准的落实情况。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化标准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家审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可研评审;

(二)标书审核备案;

(三)项目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组织专家审核,检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照相关信息化标准进行编制;标书是否落实信息化标准;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信息化标准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可研评审、标书审核备案和项目验收中,对不落实信息化标准的不予通过。

 

4、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

采取多种方式,通过普及低碳出行、低碳办公、低碳生活,开展节能宣传活动,推广普及节能知识和强化低碳意识。

县科工信局

2

开展科技活动月宣传活动

面向青少年和社会公众、面向农村和城镇社区,开展丰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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