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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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doc

集团公司

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参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员工是指除股份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班子成员之外的集团公司机关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公司为机关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机关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对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管理监督。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公司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

第六条公司按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的原则配置使用公务用车,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司机关员工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公务活动用车。

机关员工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机关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机关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机关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但原装进口高档轿车一律不能作为公务用车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公司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机关人员使用。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机关的公车改革按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公司不得同时为机关员工配备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机关人员,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办公家具统一配置,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机关员工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机关员工办公室使用面积执行以下规定:

部门领导、部室正职不超过30平方米。

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机关员工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严禁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时进行豪华装修。

第十六条机关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安排的和本公司计划安排的围绕提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培训。

机关员工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机关员工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按照总公司外事管理办法报批,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业务支出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是指机关员工为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

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招待和公务招待活动等。

公务招待是指公司与党政机关之间、股份公司系统内部单位之间开展公务活动时发生的招待活动。

员工开展的商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公务招待宴请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60元。

业务招待宴请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接待标准(人均上限,含酒水、饮料)

参加人员

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

贵宾

一般

客人

要客

一般

客人

部门以上领导、部门领导

400

300

260

150

其他人员

200

150

150

100

第十九条机关员工进行业务招待活动,活动地点应当首选公司食堂或者协议酒店,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

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机关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商务招待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务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机关员工进行业务招待活动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娱乐、休闲、健身、洗浴等经营场所消费。

第二十二条机关员工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结算。

业务招待费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制度,不得一次招待分次报销,不得多次招待合并一次报销。

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正式发票并履行内部审核流程。

第二十三条 机关员工业务招待费按部门核算。

机关员工的业务招待费用由集团本级承担,不得向所属单位和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也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是指机关员工因公临时到所在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含境内、境外)出差、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订(退)票费、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和出国防疫费等。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机关员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机关员工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职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

机关员工国内、国(境)外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执行如下标准:

交通工具

职级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境内住宿标准(元/天)

境外住宿标准

国内

国(境)外

三总师副职、部长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二等座/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350

按照司财〔2014〕82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副部长、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二等座/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济舱

凭据报销

300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

座、硬卧),高铁二等座/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260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职级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机关员工(不含公司领导、市场开发人员)乘坐飞机,由部门领导或者公司办公室申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市场开发部、海外事业部人员乘坐飞机,在预算内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出预算的,报主管领导审批;未履行审批程序乘坐飞机的,不超过高铁二等座(或对应级别火车软、硬卧)部分给予报销,其余部分由个人自理;未按规定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机关员工出差住宿费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机关员工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不得入住套间,不得入住五星级酒店。

因参加会议需要入住会议主办单位指定酒店等特殊原因,导致住宿费超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凭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七条机关员工国内出差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到外部单位或途中补助标准为:

(一) 伙食补助费为100元/人/天。

(二) 市内交通费为30元/人/天。

机关人员到内部单位出差,往返途中伙食及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同外部出差,到达后工作期间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25元,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职工到家庭所在地出差的,到达后,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因公参加会议、业务培训等,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按实报销食宿费,不报销期间出差补助费,只报销途中出差补助费。

机关员工在单位常驻地辖区范围内出差不得报销国内出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机关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出差补助按照司财〔2014〕82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机关员工在国(境)外出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出国(境)出差补助不宜由个人包干使用的,其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出差地有本系统单位负责食宿接待的,出国(境)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只报销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 严禁机关员工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不得安排总部员工进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

从严控制机关员工差旅随行人员,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出访。

第三十二条 机关员工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公司要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三十三条 机关员工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三十四条 机关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事一报。

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出入境记录单等凭证。

对超范围、超标准、无故超期的费用,不予报销。

无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出差补助费。

机关员工因公出国(境)归国后7天内应归还护照,并由外事部门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机关员工的出差费用按部门核算,由集团本级承担,不得向所属单位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

第三十六条 机关员工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确定,实行年度包干,机关每年分两次以现金形式发放,具体标准是:

三总师副职、部门正职通讯费为每人每月600元,部门副职通讯费为每人每月400元,科级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月150元。

第三十七条 市场化选聘的机关员工,其薪酬体系中已经包括通信补贴的,公司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给通信补贴。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部门编制预算。

第三十九条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的编制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资委、股份公司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

(二)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与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

年度预算经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如预算有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机关员工预算内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前不得列支。

公司建立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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