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分红协议模板员工股权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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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分红协议模板员工股权协议书范本

员工股权协议书

股权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授予乙方一定股权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授予资格及数额

乙方自年月日起在甲方服务,系甲方聘用的职工,现担任职。

为了体现公司理念,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授予乙方1%公司股份。

视为乙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相应股份比例的收益分配权,如公司未能盈利或存在经营损失,则乙方不予参加利润分配或承担经营损失。

若乙方日后业绩突出,且公司效益良好,经股东会决定,可适当增加授予乙方一定比例的股份。

第二条股权持有期

乙方持有的股份及其收益分配权仅限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

第三条股东权益

1、在甲方盈利情况下,每次年1月底公司领导根据经营报告情况,召开高层管理人员会议,集中讨论上一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及奖励方案。

2、当甲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东增发新股等影响甲方股本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对股权进行整合,按一定比例降低乙方所取得股份,具体股权整合方案届时协商确定。

3、乙方所持有甲方的股份,仅享有分红权,并不具备经营决策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对于授予乙方的股份,将恪守承诺。

不得无故中途取消或减少乙方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得无故中途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2、乙方承诺绝对不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与本公司所从事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3、协议签订后,乙方需要持续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

任职期间,乙方保证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如存在职务侵占、受贿、从事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同的经营活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本人愿意赔偿损失,同时愿意接受公司对于本人开除、无偿收回股份等处罚;

4、乙方保证所持股权不存在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转让、对外担保、质押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利等行为。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无偿收回股份:

1、违反第四条所述之保证;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或重大决策失误,使得甲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

3、岗位职责发生变化,为公司所做贡献严重降低;

4、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5、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实质取得甲方之相应股份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2份,乙方持有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员工入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

出资总额为:

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

盈利的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

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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