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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须知湖南

外商投资须知(湖南)

外商投资须知(湖南)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2年09月18日[字体:

大中小]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办须知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关于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机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1、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

⑴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属《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

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商务部审批的项目(如外商投资电信、民航、旅行社、油气资源、直销、金融、金融资产管理、铁路货物运输、会计、演出经纪、金融信息服务等)。

⑶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

2、需省级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⑴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不含3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属《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

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商务部授权(委托)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如除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外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部分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项目等)。

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权限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待。

由各市州投资、商务主要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项目。

4、由长株潭郴州辖各县(市、区)、省级开发区及其他市州重点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

5、由其他县(市、区)、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是: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

(万美元)

注册资本占投资

总额比例

注册资本最低额

(万美元)

300及300以下

300至1000

1000以上至3000

3000以上

7/10(70%)

1/2(50%)

2/5(40%)

1/3(33%)

《公司法》最低要求

>210

>500

>1200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批准。

 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出资形式

  1.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

  3.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权的附着物、建筑物;

  5.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一)工商登记注册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

一是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②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④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③公司章程;

④《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该证明文件是指: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⑥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⑧住所证明;

⑨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⑩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均一式一份,除特指外均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③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⑥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8)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一般向所在地市级以上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需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内容包括: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驻在场所、驻在期限、业务范围等;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4)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营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接受年度检验。

6、工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关于投资主体资格审查。

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提交公证和认证主体资格证明的,一年内在湖南省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不用提交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相关登记。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其核准、变更可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国家工商总局个案授权的形式,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只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其企业名称就可以冠湖南省或湖南字样。

允许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企业,其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企业集团。

鼓励组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设立企业集团。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限。

长株潭城市群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二)税务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副本、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务部门领取或到湖南国税网上办税厅下载)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生产、经营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验资证明;

(4)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5)经董事会讨论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6)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财务监督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办理财政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清算委员会清算报告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办理财政登记注销。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

审批程序:

1、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9)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

(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10)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

(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11)经办人如果不是企业法人代表,则需提交企业授权该经办人来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授权书。

授权书中须注明“授权某某经办人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字样。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须知》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交该证件的副本复印件并核原件。

不需要提交正本。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企业自行刻制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具体样式及要求:

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均指外径),印章上刊含企业名称全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下刊含“报关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3、请填好下列表格: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3)《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

办理时限:

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五)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

申请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的单位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提供资料: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正本及复印件;

(5)加工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对提交的资料,需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请填好下列表格:

(1)《企业情况登记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3)《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

监管措施:

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以及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审批时限:

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手续。

(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制度

办理对象:

申请办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请持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1、向长沙海关领取并填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交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

3、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需提交相应的文件(下列文件中的一种或几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变更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4、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的

(1)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

(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2)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

(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3)经办人如果不是企业法人代表,则需提交企业授权该经办人来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授权书。

授权书中须注明“授权某某经办人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字样。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须知》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交该证件的副本复印件并核原件。

不需要提交正本。

5、企业变更除法人代表以外其他项目的。

(1)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

(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2)经办人如果不是企业法人代表,则需提交企业授权该经办人来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授权书。

授权书中须注明“授权某某经办人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字样。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须知》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交该证件的副本复印件并核原件。

不需要提交正本。

6、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对变更名称的确认证明;

7、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性质需交还原报关专用章,并自行刻制新报关专用章(详见刻章要求),交海关检验后,留下印模备查;

8、变更银行贴需提交现在帐号的银行开户证明;

办理时限:

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制发新证书。

(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销制度

办理对象: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者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三资企业已到经营年限;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企业;

(3)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注销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4)其它需办理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企业。

2、提交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文;

(3)“申请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审批表”(在企业注册窗口领取后至减免税部门、外商自用物品管理部门、保税部门签署意见,再交至企业管理部门。

(4)《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5)报关专用章;

(6)企业所属报关员的报关员证(无报关员的企业免交);

(7)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批时限:

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该企业档案在数据库中将被删除。

(八)外商投资项目免税手续办理

A、办理依据:

署监一(1992)1099号文、署税(1997)1062号文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B、备案申请: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

4、企业章程及批复(复印件)

5、如企业为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需递交《确认书》(原件)

6、填制规范、有效的《项目征免税备案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7、验资报告(海关验明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8、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C、免税申请

经海关审批同意备案的企业申请免税时,须向海关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物资审批表

2、填制规范、有效的《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3、货物订购合同或发票一式三份(复印件)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外汇登记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须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外汇登记须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效的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商务部备案证明(商务部网站公布);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保税区企业除外)、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转股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业务须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人民币再投资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分配给境外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合法所得转增企业注册资本的,可直接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验资询证手续。

(二)境外投资者以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境内直接投资的,所得产生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三)境外投资者以境内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开展境内直接投资的,可向利润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相应利润再投资登记手续,被投资企业可凭利润再投资登记信息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进口法检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设立后从事进出口商品生产和经营业务,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需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设立申请。

相关手续请登录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十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省商务厅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按产权隶属关系到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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