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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32页

国家电力公司文件

国电人资[2000]499号

关于颁发《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和

《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

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我国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设备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劳动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适应电力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行集约化经营,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大幅度提高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了《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做为企业标准试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把握新标准的要点和实质。

新标准吸收了国内外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现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

新标准既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依据,也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新标准的颁发和实施将对开展减人增效、创一流企业、赶超国际同类企业的用人水平具有很强的示范与导向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两个新标准的学习,组织好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把握新标准的实质与精髓,为贯彻实施新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施新标准的工作目标。

对于今后新增设备及用户的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对于新建的水力发电厂必须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并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所有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在2002年年底前实现老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并达到或接近新标准的用人水平;实行了新的管理体制且用人水平已经达到或高于新标准用人水平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力争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上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用人水平。

三、实现工作目标须采取的主要措施。

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精干主业,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要对现行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新标准对管理体制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与新标准对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的要求相适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职工的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技能水平,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达到一专多能和一岗多责以及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达到全能值班水平的职工队伍。

从而使所有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尽快达到新标准的用人水平。

四、要把贯彻新标准当做深化改革的大事来抓。

各有关单位要把贯彻实施新标准列入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要根据实施新标准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目标落实。

附件:

1、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

2、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

国家电力公司(章)

二OOO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电力劳动标准通知

总则

一、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制定一个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要、体现电力企业改革成果、反映水力发电企业先进合理用人水平的科学的劳动定员标准。

二、本标准编制的原则是遵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章,按照精干、高效、科学分工的原则,使标准不仅起到合理组织生产、挖掘潜力、提高劳动效率的作用,而且也起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本标准编制的目的是为了水力发电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合理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创一流”工作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我国水力发电企业的用人水平尽早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本标准是示范性管理标准,是核定水力发电企业定员和水力发电企业组织生产、劳动力配置的依据,也是水力发电企业“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

五、本标准中各专业(工种)确定的定员人数以水力发电企业现行的正常生产条件和先进合理的用人水平为主要依据。

六、凡本标准定员范围内中没有列出的工作项目,其定员可由企业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七、对于单机容量为10MW以下火力发电机组,其定员可参照本标准由企业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八、各水力发电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改革、改组、改造进行结构调整,以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

对于用人水平已经达到或高于本标准定员水平的水力发电企业,应保持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对于用人水平尚未达到的水力发电企业,特别是差距较大的水力发电企业,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的定员水平。

九、本标准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作为企业标准试行,修订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国家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

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新体制下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必要环节,并根据确定的工作范围规定了各项目的定员标准。

考虑到大部分水力发电厂实现新体制还需要有一段过程,故将新体制下生产、经营管理必要环节以外的有关项目拟定出一参考标准(附录A),以便在过渡期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的劳动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水力发电厂运行规程

水力发电厂检修规程

3、名词、术语释义

3.1远方监控

水力发电机组开停、调相等工况转换操作和有功、无功功率调整以及运行监视等工作,通过自动装置由上级调度机构(包括网、省调等)的值班人员来完成的监控方式。

厂内只保留少数值守人员来负责现场看守和特殊处理以及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

3.2集中监控

水力发电机组主、辅设备或部分辅助设备实现了计算机程序集中监控,计算机的操作由值班人员在集控室内进行的监控方式。

3.3常规监控

水力发电机组主、辅设备均由值班员通过仪表和控制开关进行监控的方式。

3.4定员标准插值法计算公式

定员下限十(定员上限-定员下限)×(相关因素实际值-相关因素下限)、(相关因素上限-相关因素下限)

3.5多泥沙

年平均含沙量大于2.5kg/m2。

3.6闸门挡水面积

闸门(含溢流坝、泄洪道、泄水孔、排沙孔、进水口、尾水等设施的工作门、检修门、备用门)的正向承受水压力之面的面积。

4、定员标准

4.1生产

4.1.1机组运行

4.1.1.1远方监控

工作范围:

水轮机、发电机主辅设备(包括厂房内消防、通风设备)的值守、巡检操作、事故处理等。

定员标准:

每厂12人。

同一厂房内设有4台机组以上的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

4.1.1.2集中监控

工作范围:

水轮机、发电机主辅设备(包括厂房内消防、通风设备)的监控、巡检操作、表计记录、事故处理等。

定员标准:

每集控室15人。

同一厂房内设有4台机组以上的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

4.1.1.3常规监控

工作范围:

水轮机、发电机主辅设备(包括厂房内消防、通风设备)的监控、巡检操作、表计记录、事故处理等。

定员标准:

见表1。

表1常规监控机组运行定员标准

单机容量(MW)

定员(人/厂房)

两台机组

每多两台机组增加

15及以下

10

5

15-25

15

25-100

20

100以上

25

4.1.1.4补充规定

A)实行远方监控及集中监控的且只为一个集控室的一厂多站的水电厂,每多一站按每站5人增加定员。

B)实行常规监控的水电厂,一个厂房内机组容量不同的按容量大的两台机组计算基础定员。

C)只为1台机组的按2台机组计算定员;多出1台机组按多2台机组计算定员。

D)厂房距生活基地40Km以上的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系数。

E)备员10%。

4.1.2机组维修

机械维修工作范围:

水轮机和发电机(不包括电气部分)及其附属设备、油水风系统及辅助设备、厂房起重设备的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技术监督管理;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检修管理。

电气维修工作范围:

发电机(电气部分)及附属设备、变配电设备及其它电力设备、工业电视的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计算机监控系统点检调试;仪器仪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装置的检修;高压试验;化验;技术监督管理;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检修管理。

定员标准:

见表2。

表2机组维修定员标准

单机容量(MW)

定员(人)

两台机组

每多两台机的增加

合计

机械

电气

合计

机械

电气

15及以下

10

4

6

2.1

1

1.1

15-35

14

6

8

2.5

1.2

1.3

35-100

20

8

12

3.1

1.5

1.6

100-200

24

10

14

3.5

1.7

1.8

200-350

30

12

18

4.1

2.0

2.1

350-550

35

15

20

4.5

2.2

2.3

550以上

41

18

23

4.9

2.4

2.5

补充规定:

A)一厂多站的按单机容量最大的电站计算基础定员,其余电站按相应电站定员标准乘以0.7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定员。

B)同一厂房内机组容量不同的按容量大的两台机组确定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容量计算增加的定员。

C)只为1台机组的按2台机组计算定员;多出1台机组的按多2台机组计算定员。

D)进口机组(1990年以后进口)的按定员标准乘以0.8的系数。

E)多泥沙河流、地下式厂房和设计水头在100m以上的水电厂以及机组为轴流转浆式(含斜流转浆式)的水电厂,其机械维修按对应的定员标准分别乘以1.1的系数。

F)抽水蓄能机组按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4.1.3水工

4.1.3.1水工机电运行维护

工作范围:

水工机电设备的监控、巡检操作、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及配合进水口的清污工作,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等的检修管理。

定员标准:

每1000m2门挡水面积定员1人;每10台启闭机定员1人;对于闸门不由主控室监控的水电厂,实行集中控制的按每监控点1人增加定员,就地分散控制的按每监控点2人增加定员。

4.1.3.2水工观测

工作范围:

水工建筑物内外部观测,坝区三角网和水准网的观测;水库测量,上下游河床观测,泥沙测验,水力学特性观测,地震观测管理及观测资料整理分析等。

定员标准:

见表3。

表3水工观测定员标准

测点数(点)

定员(人)

100及以下

2

300

4

600

6

1000

8

1500

10

2100

12

2800

14

3600

16

4500

18

5500以上

20

注:

表中没有给出观测点数数值的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补充规定:

A)测点数的计算:

内部观测每2支仪器算1点,水准网每100米线路算1点,三角网每个算为1点,三角点每个算10点,扬压力每孔算1点,漏水观测每个测点算1点。

B)多泥沙河流的按每站1人增加定员。

C)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按每站1人增加定员。

4.1.3.3水务

工作范围:

水库调度、水文预报、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的巡检和维护、防汛报汛值班、气象观测、环保监测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定员标准:

见表4。

表4水务定员标准

0.01亿m3及以下

0.01-0.1亿m3

0.1-1亿m3

1-10亿m3

10-30亿m3

30-60亿m3

60-100亿m3

100亿m3以上

多年、年调节

-

-

5

6

7

8

9

10

季、月调节

-

5

6

7

8

9

10

-

日调节

3

6

7

8

9

10

-

-

补充规定:

A)无泄洪闸门的水电厂和抽水蓄能水电厂不计算此项定员。

B)一厂多站的按库容最大的电站确定定员,其余站按每站1人增加定员。

4.1.4其他

4.1.4.1通信

工作范围:

各类通信线路和设备的运行、维修,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

定员标准:

每100个通信设备折算系数定员1.3人。

设备折算系数见表5。

表5通信设备折算系数

设备名称

计算单位

折算系数

通信线路(含电、光缆)

公里

3

光端机

20

微波站

30

载波机

5

电话交换机

200门及以下

9

200~800门

15

800门以上

22

补充规定:

A)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按每站1人增加定员。

B)定员不足2人的按2人确定。

4.1.4.2仓库

工作范围:

入库物资的验收、登记、保管、保养、发放等。

定员标准:

见表6。

表6仓库定员标准

单机容量(MW)

计算单位

定员(人)

25及以下

4台机组及以下的水电厂

2

25—100

3

10O以上

4

补充规定:

A)单机容量不同的机组按单机容量大的机组确定定员。

B)4台机组以上的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多出1台机组的按多2台机组计算定员,定员最多不超过7人。

4.1.4.3车辆

工作范围:

生产急需用车和管理用车的车辆调度、驾驶、安全管理等。

定员标准:

见表7。

表7车辆定员标准

单机容量(MW)

定员(人)

两台机组

每多两台机组增加

15及以下

2

1

15-25

4

25-100

6

100以下

8

补充规定:

A)单机容量不同的机组按单机容量大的两台机组确定定员。

B)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按每站1人增加定员。

C)只为1台机组的按2台机组计算定员;多出1台机组的按多2台机组计算定员。

4.1.4.3其他必须配备的生产人员,其定员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4.2管理

工作范围:

生产、经营及服务性管理工作。

定员标准:

见表8。

补充规定:

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按每站2人增加定员。

4.3党群工作

工作范围:

党务、纪检、工会、共青团等党群工作。

定员标准:

见表8。

表8管理和党群工作定员标准

定员范围内的生产人员定员(人)

定员(人)

管理

党群工作

40

20

2

70

33

3

130

46

4

220

59

5

340

72

6

490

85

7

670

98

8

注:

表中没有给出生产人员定员数值的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附录A(参考标准)

A1机组检修

A1.1机械设备检修

工作范围:

水轮机(含抽水蓄能水泵)和发电机(不包括电气部分)及其附属设备、油水风辅助设备及系统、厂房起重设备、闸门水工机械设备的大小修、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维护及检修管理;水机试验;金属的技术监督管理等。

定员标准:

见表9。

表9机械设备检修定员标准

水轮机转轮直径(m)

定员(人)

两台机组

每多一台机组增

2及以下

15

4

2—3.3

20

5

3.3—5

25

5

5—8

35

6

8—10

40

6

10以上

45

7

补充规定:

A)多泥沙河流、地下式厂房和设计水头在100m以上的水电厂以及机组为轴流转浆式(含斜流转浆式)的水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分别乘以1.1的系数。

B)设计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际检修周期不等于4年的机组其定员要用检修周期调整系数进行修正,即定员标准乘以检修周期调整系数(检修周期调整系数=4/实际检修周期)。

C)闸门挡水面积大于2000m2的每多1000m2增加定员1人;启闭机台数大于50台的每多20台增加定员1人。

D)水轮机转轮直径不同的机组,按转轮直径大的两台机组计算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转轮直径计算增加的定员。

A1.2电气设备检修

工作范围:

发电机(电气部分)及其附属设备、变配电设备、其它电力设备、水工供用电设备的大小修、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维护及检修管理;计算机监控系统检修;调试;仪器仪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装置的检修;高压试验;油务;电气方面技术监督管理等。

定员标准:

见表10。

表10电气设备检修定员标准

单机容量(MW)

定员(人)

两台机组

每多一台机组增

15及以下

14

4

15~35

18

4

35~1OO

25

5

100~200

30

5

200~350

36

6

350~500

45

6

500以上

50

7

A)设计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际检修周期不等于4年机组其定员要用检修周期调整系数进行修正,即定员标准乘以检修周期调整系数(检修周期调整系数=4/实际检修周期)。

B)单机容量不同的机组,按容量大的两台机组计算电气设备检修的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容量计算增加的定员。

A2修配

工作范围:

检修所需主辅设备零部件的机械加工和制作,资料、技术管理等。

定员标准:

机械和电气设备检修定员人数的10%。

《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

(试行)使用说明

一、概述

本标准是在原能源部1990年颁发的《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对全国所有水电厂的普查和对14个大中型水力发电厂的典型调查后,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国内水电厂的改革成果,结合近几年来发电设备技术水平的提高、现代化管理手段的采用、劳动组织形式的改善、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等实际情况,经过有关专家的三次论证、多次修订后编制而成的。

1、“标准”的定员范围

“标准”的定员范围,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借鉴了国际上水力发电厂的管理模式和我国先进水力发电厂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在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按水力发电厂生产经营的必要环节来确定的。

定员的范围包括生产、管理和党群工作三大项。

其中生产定员范围包括:

机组运行、机组维修、水工(含水工机电运行维护、水工观测、水务)、其他(含通信、仓库、车辆、其他必备的生产人员)四项。

并把机械设备检修和电气设备检修以及修配项目,作为水力发电厂逐步分离的部分,列入了附录A(参考标准)中,以便使已配备机组大小修队伍的水力发电厂在过渡期间使用。

对于原标准中的水工建筑物、生产建筑物和生产辅助建筑物的维护检修以及后勤等可从社会获得服务的项目,按“社企分离”的原则均做了剔除,与原标准的定员范围相比,突破了传统的水力发电厂的管理范围,这是对水力发电厂劳动组织管理新的认识,也是对水力发电厂管理范围新的界定。

这一界定,为水力发电厂规范管理和深入开展减人增效工作提供了依据。

2、“标准”体现的体制模式

本标准所体现的体制模式,反映了当前先进水力发电厂普遍实行的新的管理体制。

这种体制是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依据水力发电厂必要的生产经营环节,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而建立的。

并经过专家反复研讨、论证,认为是现阶段我国水力发电厂应该实现的,也是可以实现的一种先进、科学的管理体制。

(1)生产部分的体制模式是按机组运行、机组维修、水工和其他四大部分来体现的。

其中:

机组运行即为原标准中的电气、机械运行,并采用了以远方监控和集中监控为主要模式、常规监控为辅助模式的表现形式;机组维修只包括了机械和电气的维修工作,没有包括机械和电气的大小修工作;水工部分只包括水工机电运行维护、水工观测和水务,取消了原标准中可从社会获得的水工维护工作项目,并对水工机电运行维护项目采用了以远方监控为主的表现形式;其他部分只列出了通信、仓库、车辆和其他必需配备的生产人员四项。

(2)管理部分的体制模式是只给出工作范围及相应精干的定员总量来体现的。

其具体管理机构可由企业按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自主设置,促使企业改变过去那种按专业过细分工、上下对口设置管理机构的传统做法。

对于服务工作,本标准将少量的、必要的服务性管理工作含在了管理部分中。

其具体服务工作按“社企分离”和“主辅分离”的要求,本标准没有列出。

(3)党群工作部分的体制模式也采取了只给出工作范围和相应精干的定员总量来体现的。

3、“标准”中的专业设置

“标准”中的专业设置改变了过去那种按专业分工过细的传统设置模式,其特点是:

覆盖面广,综合性强。

主要体现在:

机组运行部分不是按电气、机械小专业设置,而是按机电合一来设置的;机组维修部分既包括了水轮机、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又覆盖了高压试验、化验和技术监督等专业;水工部分只包括了水工机电运行维护、水工观测和水务三个项目,而将原标准水工部分中的水库观测和泥沙分析并在水工观测中,将水工维护做了剔除;其他部分只列出了水力发电厂必备的通信、仓库和车辆三个项目。

4、“标准”的水平

本标准总的定员水平比原能源部1990年颁发的《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的水平有明显提高,是国内少数水力发电厂已经达到、相当一部分水力发电厂要经过努力才能达到的先进的定员水平。

从近几年一些水力发电厂的实践和大力推进减人增效取得的成果看,确定这样一个定员水平是比较适当的。

5、“标准”对上岗人员素质的要求

由于“标准”的水平较高,专业设置覆盖面广、综合性较强,这就要求所有上岗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其专业技术水平要普遍达到一专多能、一岗多责,主要运行岗位值班人员要达到全能值班水平,其专业技能水平要达到本岗位技能鉴定标准要求。

因此,在实施本标准时,必须要加大对职工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技能水平。

6、“标准”的适用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生产技术和劳动组织条件下的独立水力发电企业的生产、管理、党群工作的劳动定员管理以及公司制和总厂制下水力发电厂生产人员的劳动定员管理。

公司制和总厂制的管理人员、党群工作人员的劳动定员管理,要参照本标准,结合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来设置高效的机构及配备精干的人员。

本标准的主要用途:

(1)是各类水力发电厂进行定员测算、制订定员方案的依据。

(2)是确定和衡量不同水力发电厂用人水平的唯一标准。

(3)是新扩建水力发电厂配备或培训各类专业人员的依据。

(4)可为水力发电厂“创一流”和实现减人增效目标起到导向和示范的作用。

二、本标准的使用

定员标准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劳动组织条件下,为一个群体的生产或工作岗位规定的具有相应素质要求的人员配备标准。

本标准就是水力发电厂科学、合理配备人员的唯一尺度,我们应当准确使用这一尺度,并在使用中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要认真学习“标准”,把握“标准”的实质,准确理解每项“标准”的内涵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要弄清计算口径,熟练掌握“标准”中各种计算定员的方法,确保各个项目定员人数的计算准确无误。

2、要做好调查和测算工作。

首先应逐项掌握完整、准确的相关基础资料,主要有全厂的设备状况;岗位设置、在岗人数及劳动组织状况;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情况等。

其次应对照标准认真搞好测算,据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定员测算台帐,并要根据变化情况,做到及时调整。

3、在使用“标准”制订定员方案时,一定要根据本厂实际对照“标准”水平,查找差距,及时拟订出相应的生产技术、劳动组织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措施,据此制订出本厂的定员方案。

主管部门在审批定员方案时,除运用“标准”这把尺子衡量外,还要结合各厂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个别管理水平先进的电厂,用人水平可以高于“标准”;有些电厂的用人水平可以接近“标准”;对于某些情况特殊的电厂,在短期内用人水平可以有一个过渡,限期实现,促使其励精图治,深化改革。

4、在使用本标准测算机组检修或机组维修人员定员时,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相应的标准:

①对于不配备机组大修人员的电厂,应只测算机组维修的定员;②对于已配有大修人员的电厂,则应使用附录A(参考标准)来测算机组检修和修配的定员。

并可将其列入本标准定员范围内的生产人员定员中,作为计算管理、党群工作定员的依据。

5、在制订和审定定员方案过程中,要防止出现两种倾向:

一是生搬硬套“标准”,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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