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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996年10月3日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

“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九六标准”施行的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

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九六标准”的施行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

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但确需要建设时可参照1000床的指标执行。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综合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主要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

健康负有重大责任。

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

综合医院建设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

同时,要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集中的地区又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情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社会问题,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为此,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我国的国情,目前综合医院建设重点应放在中小城市,大城市应坚持改扩建为主的方针。

综合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这应成为综合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七条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环节。

以前是有多少钱干多少事,或者是用一定的投资总想干更多的事,可研报告往往成为“可批报告”,结果与初衷相差甚多。

而盲目性和急于求成则导致建设项目的先天不足,欲速不达。

长期以来,不管是新建还是改建、扩建的医院建设项目,负责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多为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或虽有常设部门也缺乏工程技术人员,无力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多请设计单位帮助。

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在全国只有少数设计单位从事医院设计工作,缺乏专门的技术力量。

而少数强于医院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也由于这项工作要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又没有相应的费用可取,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勉力为之。

以上种种,必然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

对此,建设单位和上级各有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

应在前期费用中列出专项资金,委托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或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

其目的

在于限制不循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

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区域设置不合理、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

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较差。

为此,本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800床规模的各类医院有180所,而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规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

根据实际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的七种增加到九种。

200床的规模区间为150床~249床,300床的规模区间为250床~349床,依此类推至900床规模,1000床的规模区间为950床~1049床。

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于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

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1000床。

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800床这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

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一些专业技术力量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宜采取异地建设分院的办法,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自身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十二条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

经过八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

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

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

1,应适当增加门

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也会使医院的门(急)诊量发生变化。

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医院尤其是改建、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相同规模医院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第十三条根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

其中前七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后两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

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象。

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

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除本院一般急诊工作外,承担院前急救接诊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接诊专业的不同适当增加急救用房的面积。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具有以下特征:

一、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二、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三、需要建设专门的设备用房与必要的防护设施;四、设备投入使用后,小范围内需要检查或治疗的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设备闲置。

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浪费了卫生资源。

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建筑面积指标中列出了制剂室的项目,但没有确定面积指标。

医院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西药、中药制剂室时,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执行。

第十五条由于历史原因,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之一。

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建设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九六标准”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上限标准,原则上不准超标。

这是根据当时的国情和医疗机构现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的。

”九六标准”施行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新的医疗技术与设备都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

卫生事业尤其是医疗机构也应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在医疗保健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

改善患者(包括大量的陪诊家属和健康检查与健康咨询者)的就诊、住院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配置先进的诊疗设备,更加严格的传染病筛查与消毒隔离设施,空调、通风与治安、消防等建筑配套设施等诸方面都对综合医院的建筑空间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修订后的新标准中予以解决。

2003年对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6所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2年底数据)是,床均建筑面积为78~106m,详见附表1。

附表1综合医院建筑面积统计(m/床)2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名称医院(所)212322282715286362面积(m/床)78.1190.3782.6691.7092.7787.27101.1092.92106.43应如何评价和使用这项调查结果:

一、这项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虽然这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积超过了”九六标准”规定的指标,但各医院的用房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达到实际需要的基本要求。

三、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适宜的。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情况分析,汲取五十多年来特别是”九六标准”施行以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全国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修订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面积指标执行。

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

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附表2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部门急诊部48154862700门诊部24225774188013500医技科室624618524563088835100住院部432224300保障系统12823263367200行政管理64631683600院内生活64631683600合计167920090000床均面积8888890注:

保障系统中含医疗业务用蒸汽锅炉用房;采暖锅炉用房面积单列。

本次修订的七项基本建设内容与”九六标准”相比,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增加了216~28m。

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诊疗手段不断增加的需要。

的需求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有的是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的,有的是根据专用的公式计算的,还有的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的。

本建设标准改变了“九六标准”中规模越大床均建筑面积越小的模式,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

实践表明,规模较大的医院功能完善、科室齐全,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任务也多,需要与之相应的房屋面积。

同时,现状情况调查结果也是如此。

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第十六条表1的规定。

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本条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综合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

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

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预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教、研、防四大任务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趋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卫生观念和保健意识也日益增强。

因此,医院中预防保健的工作量越来越大。

但各医院内预防保健的工作用房都比较拥挤和简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工作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此,本建设标准依据《防疫法》的要求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

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以所承担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故将其单列出来,另给面积。

”九六标准”规

2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用房9m。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普遍反映面积指标偏紧,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通过对现状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在修订2时,将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积增加到20m。

第十九条本条所定面积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综合医院科研机构具体特点确定的,主要用于科研业务用房的建设。

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与医院共用。

“九六标准”规定,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数量,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在我国,设在医院中的医学科研机构,多为”院办所”(也有所办院或院、所分立)形式,专门从事科研工作人员数量不多,编制也少。

但科研工作与临床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数临床高级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

在本次修订中新标准规定,承担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2“九六标准”规定,每位专职科研人员的用房面积按25m配置。

随着医学科学发展与学科分类细化,科研用房的面积也需要增加。

根据《科研建筑工程规划22面积指标》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将原来规定偏低的25m调整为32m。

以保证实际工作需要。

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因一般综合医院不设实验动物室,故本条规定的科研用房指标中不包括该项内容。

需要时,可按卫生部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本条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

第二十一条本条所列14个作为本建设标准的单列项目,供建设单位选择使用。

其中有些虽属于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范围,但又不是所有综合医院都必须建设的非共性项目,所以予以单列。

这些项目的建筑面积是在对综合医院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

各地在综合医院的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和健康检查(咨询)者越来越多。

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并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医院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当地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综合医院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冬季采暖已不仅限于寒冷地区,但也并非是全国所有综合医院都需要采暖设施。

所以,本次修订“九六标

准”时,将采暖设施的配置要求单列一条,并且未明确具体面积指标。

实际工作中,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需要,按采暖方式的不同,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设计,另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健康体检工作在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都有承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在变化,健康体检的工作量逐年增加,必然需要一定的设施来承担这项工作。

本建设标准没有确定具体的面积指标,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报批。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综合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坏,都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应该认真对待。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

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规划应该遵循的几项主要原则。

做好总体规划是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好一所综合医院。

在实际工作中,几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

否则,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费就是制约了医院当前的建设和未来的发展,都会给国家和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本条提出了在综合医院总平面布置中应采取的节约用地措施。

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穿于综合医院建设过程的始终,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普查结果(1988年底2数据)显示,全国2365所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为117.99m。

2003年,对全国的206所200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2显示,床均用地面积为82.01m。

详细情况见附表3-1、3-2所列。

附表3-1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m/床)2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名称1988年129.21125.03109.0587.06床均占地面积2002年128.2789.0399.2690.85

2附表3-2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m/床)规模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名称――――1998年90.84147.97142.04床均占地面积2002年81.82107.5577.2384.2965.12从附表3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

主要原因在于:

一、医院所处的位置不同。

位于中心城市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

其他地区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

二、从普查与抽查的结果看,某些规模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差距较大。

一是由于普查与抽查样本的数量相差悬殊,二是因为10多年来很多医院都不同程度地在原址进行了改扩建,建设用地没有增加,床位规模扩大了,致使床均用地面积减少。

三、不合理扩大医院规模。

有的医院尤其是一些城市医院,本来用地就很紧张。

为了扩大规模又在原址扩建,使床均用地面积越来越小。

这种作法既不符合医院自身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患者的就诊、住院环境与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医院周边交通状况的日益恶化。

1988年的调查数据表明,我国综合医院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5~0.7之间;2002年的调查数据表明,这项指标已增加到0.6~1.4之间,医院的环境质量下降明显。

为保证综合医院保持较好的环境质量,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综合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0.7的建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

并在指标以2外确定了11m的幅度面积,用于预防保健用房、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这样,既可保证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又使医院的发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的浪费。

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用地指标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全国的综合医院中,设有科研机构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只是少数医院,而且各自承担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多少差异很大。

但随着科教兴院意识的增强,开展科研工作和承担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学生带教任务的医院在逐渐增加,配置适度规模的科研、教学用房是必要的,有利于医院的业务技术发展和科研、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般说来,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与医院的床位规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科研工作人员和在院学生人数的多少另行增加建设用地。

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均按30m/生增加建设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在综合医院的建设过程中,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是必须的建设内容之一。

对地下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需要的用地面积。

第三十条综合医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绿化用地,通过精心的设计、种植和管理,为病人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

同时,绿地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医院建筑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绿化用地的落实,就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

1993年11月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

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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