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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管理实施细则.doc

XXXXX公司

员工福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福利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分公司员工福利项目分为:

各类保险、各类补贴、住房公积金、慰问金、员工保健等。

第二节保险类

第三条保险类福利项目

保险类福利项目有: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内容:

社会保险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为员工提供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的基本保障,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1.本分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梅州工程部、河源办事处和汕尾办事处人员原则上分别在梅州、河源和汕尾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参加社会保险,其他人员统一在惠州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参加社会保险,其中电信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参保。

2.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分公司综合部统一缴纳,梅州、河源、汕尾协助办理各部门人员的属地社会保险业务。

(三)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1.缴纳基数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按照员工岗位高低缴纳不同标准,缴纳标准不得高于或低于员工社会保险关系所属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最高或最低标准。

2.缴纳比例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存在地方差异,各项保险缴纳比例按照员工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标准缴纳。

(四)新进员工在入司之前,有欠缴或漏缴社保费的,由本人与原单位办理清缴和停保手续,未能及时办理的,须与分公司签订《欠缴社会保险承诺书》。

(五)本分公司员工均需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六)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年度内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不变。

(七)分公司定于每月15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增减业务的月结期限。

凡在每月15日之前办理增减手续的,社会保险在当月缴纳或停止;凡在每月15日之后办理增减手续的,社会保险在次月缴纳或停止。

(八)社会保险待遇

员工发生社会保险关系申请保险待遇时,按照国家和属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享受各项保险待遇。

(九)综合部须将员工社会保险关系所属地各项保险缴纳比例、认定条件、待遇标准、申请流程和各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网站信息等提供给员工查询。

第五条商业保险

是指公司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为员工因意外伤残、意外身故提供保障的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保险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包括:

员工因意外受伤医疗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保险购买标准及范围

员工个人不缴费,每年由公司统一购买和确定标准。

参保对象为分公司全体员工。

(三)意外保险待遇及申报流程

员工因意外受伤害,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综合部报告和提供相应资料,按照意外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依据伤害程度享受相应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意外身故保险金。

(四)综合部每年需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标准及申请流程等在分公司网上进行公布,提供员工查询。

(五)员工离职,从离职日起取消此意外保险待遇。

第六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是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公司人才竞争力,更好地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一)保险内容: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提供一定的退休收入保障。

(二)保险对象:

十岗及以上在岗员工及原主业划转的电信员工和内部退养员工。

(三)缴存标准

由公司根据保险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办法(试行)》进行计提,由分公司负担,员工个人不缴费。

(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标准按照《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办法(试行)》执行。

(五)员工提出离职的,终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系。

(六)有以下情况者,暂停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缴存

1.上年度绩效考核“不称职”的人员,次年1月停止缴存;

2.岗位调整后不在适应对象范围内的人员,次年1月停止缴存。

(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本分公司员工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统一由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综合部负责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日常业务。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自行建立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一)保险内容

员工因疾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由分公司再提供适当的补助。

(二)保险对象及范围: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十二岗及以上在岗员工及原主业划转的电信员工和内部退养员工。

(三)缴纳标准

员工个人不缴费,每年由分公司在公司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分公司经营效益情况等,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一定比例做为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费:

是指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因病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看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岗位层级

服务年限

支付标准

对应岗位或职务

5岗及以上

本企业服务满5年或以上

1000元/年

副总经理级以上/资深经理

8岗及以上

600元/年

部门正副经理/办事处主任/协理经理

10岗及以上

300元/年

生产部门室经理/职能部门组长/办事处副主任/对应绩效层级

12岗及以上

150元/年

对应绩效层级

2.住院费:

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因病住院时,由社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含社保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门诊、异地就医的医疗费),扣除自费药品、超床位费和陪人费后,按以下比例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服务年限

支付比例

15年以上

95%

10年以上-15年(含15年)

90%

5年以上-10年(含10年)

85%

1-5年(含5年)

80%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无支付次数的限制,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所属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超过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员工个人负担。

(六)员工个人每年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门诊费和住院费额度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转移和累积。

(七)员工岗位发生变动的,该自然年度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充医疗门诊费用待遇标准

(八)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工伤、女员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2.因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等所致伤病;

3.已明确由他人负责的交通、医疗等事故所致伤病;

4.因私出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期间进行治疗的;

5.非精神病患者自杀、自残;

6.员工定期健康检查;

7.按规定不能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中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九)分公司根据公司每年规定的最高限额和最高比例,以及本地医疗消费水平和分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状况,每年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

(十)待遇办理流程:

1.门诊费报销:

员工在门诊看病后,凭医疗费发票,填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审批表》,经综合部审核和分公司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2.住院费报销:

员工因病住院,办理出院手续后,凭《疾病诊断证明书》、《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和住院收费收据,填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审批表》,经综合部审核和分公司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十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职责:

综合部:

负责向员工解释说明有关规定、政策,审核费用核报标准,以及分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计提标准申报等工作。

财务部:

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帐务处理、款项给付工作;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明细帐务,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计工作。

第三节补贴类

第八条补贴类福利项目

补贴类福利项目包括:

女员工劳动卫生费、独生子女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困难补助、抚恤金、丧葬费。

(一)女员工劳动卫生费:

在岗女员工每人每月50元,在工资中发放;

(二)独生子女补贴:

是指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并在当地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的优待奖励费用。

包括:

1.一次性奖励:

在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员工,一次性奖励100元,在工资中发放;

2.独生子女保健费:

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每月补贴5元,在工资中发放;

3.退休时一次性奖励: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个人,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

4.退休时一次性生活补助:

无子女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个人,退休时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

第九条防暑降温补贴:

是指在每年夏季给予在岗员工发放一定标准的防暑降温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原则发放等价的防暑降温物品。

1.发放时间:

在每年5-10月发放。

2.发放标准

(1)施工人员:

标准为150元/年。

(2)非施工人员:

标准为100元/年。

(四)困难补助

是指员工因家庭发生重大情况而导致经济困难时,向企业申请的临时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按照申请审批结果确定。

(五)丧葬费、抚恤费和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是指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在岗员工因工死亡,按照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四节慰问金

第十条慰问金

是指在重大节日或属于员工个人重要的日子,给员工发放一定标准的慰问金或慰问物品。

(一)节日慰问

分公司慰问节日有春节和中秋节,各节日慰问标准由分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分公司经营效益情况确定。

(二)个人慰问

1.员工因病住院或女员工生育,慰问标准为150元。

2.员工生日慰问标准为50元。

(三)亲属慰问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及子女)去逝,慰问标准为200元。

第五节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内容

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个人住房贷款利息优惠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职责

1.本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按照属地管理。

梅州工程部、河源办事处和汕尾办原则上分别在梅州、河源和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人员统一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

2.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综合部负责,梅州、河源、汕尾协助办理属地员工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1.根据员工岗位(绩效)层级高低缴存不同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表1。

2.单位和个人缴存标准相同。

(四)住房公积金待遇

1.个人账户储存额:

员工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部分统一进入员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属员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贷款: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一定金额的利息优惠政策,具体标准按照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限额、以及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和贷款等按照员工住房公积金所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员工住房公积金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的组成部分,但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七)员工试用期满后,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不随员工岗位变化而变化。

(九)分公司定于每月15日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增减业务的月结期限。

凡在每月15日之前办理增减手续的,住房公积金在当月缴存或停止;凡在每月15日之后办理增减手续的,住房公积金在次月缴存或停止。

(十)分公司每年7月根据政府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以及分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对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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