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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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共青团东营市委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少工委

 

东青联〔〕22号

关于印发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团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少工委,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全市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少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少先队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青联〔〕51号)精神,根据少先队工作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对《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东青联〔〕10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东营市委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少工委

 

6月15日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条 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

少先队辅导员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和争当“四好少年”的要求,经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事,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少先队辅导员要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辅导员的配备

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少工委,为少先队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优秀辅导员、少先队员、少先队工作者代表等共同组成,设少先队专职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市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为中层正职,专职专用;县(区)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正职;乡镇总辅导员设在中心学校,为中心校副校长级,专职专用。

  第五条 初一、初二年级8个(含8个)以上教学班的中学和13个(含13个)以上教学班的小学均设少先队专职大队辅导员1名,初一、初二年级7个(含7个)以下教学班的中学和12个(含12个)以下教学班的小学设兼职大队辅导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副大队辅导员,协助大队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 学校以班为单位设少先队中队,配备中队辅导员1名。

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它任课教师兼任。

第七条 学校应为少先队大、中队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共同做好少先队工作。

城镇中小学一般应聘请三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农村中小学一般应聘请一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有条件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可聘请一名校外(志愿)总辅导员。

第三章辅导员的资格

第八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热爱少年儿童,熟悉少年儿童工作,愿意献身红领巾事业。

3.性格开朗,爱好广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创新能力和语言、文字表示能力。

4.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第九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县(区)级以上团委、教育局、少工委举办的辅导员岗位资格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熟练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

专职大队辅导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章辅导员的选拔、聘任

第十一条 大队辅导员由教师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经过竞聘上岗或学校推荐,由上级团、队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任。

第十二条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在各条战线上的先进人物,离退休老同志,解放军、公安(武警)指战员,优秀大中专院校学生和青年志愿者中选拔聘任。

县(区)少工委要对校外(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她们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县(区)总辅导员由县(区)少工委提名,市级少工委聘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乡镇总辅导员和专职大队辅导员由县(区)少工委聘请,按照教育行政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农村学校大队辅导员由乡镇少工委聘请,乡镇中心校任命;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党组织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聘任。

第十四条 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县(区)、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或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调动或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和教育部门的意见,履行免聘手续,做到随缺随补。

第五章辅导员的职责、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指导大(中)队委员会或小队制定并落实各项少先队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和工作。

第十六条 培养少先队集体、少先队干部和积极分子,发展她们的兴趣与特长。

第十七条 了解掌握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学习、健康和生活等情况,并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

第十八条 妥善协调社会、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主动向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争取广泛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领导好中队辅导员。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经常了解中队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帮助她们解决困难,指导她们开展工作;要重视对她们的业务培训,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学习,讨论工作,交流经验;要注意宣传、表彰她们的先进思想和优秀事迹。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应主动接受大队辅导员的领导,及时请示汇报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好中队的少先队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总辅导员按照上级团委和少工委的安排,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少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下级少先队组织和辅导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密切配合,搞好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

第二十二条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配合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对少先队员进行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多方面教育;配合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协助少先队组织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为少先队工作社会化创造条件。

第六章辅导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大队辅导员享受学校中层或中层以上干部待遇,参加学校校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计入工作量,并相应酌减辅导员授课时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少先队组织要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少先队辅导员。

要重视培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积极做好推荐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将优秀的少先队辅导员列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后备干部加以重点培养。

少先队辅导员要享受一定的岗位津贴待遇。

第七章辅导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大队辅导员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将大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范围。

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评选先进、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和学校大队辅导员的考核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少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上级少工委年度考核时,设立由团教两家组成的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

学校中队辅导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学校大队部负责组织实施。

少先队辅导员考核的程序是:

(1)个人总结;

(2)所在少工委、学校或单位民主测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3)少工委、学校或单位在充分征求上级少先队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少先队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考核结果要作为聘任、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者应调离少先队辅导员岗位。

第八章辅导员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下列经正式聘请,从事少先队工作3年以上的学校专(兼)职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以及县(区)、乡(镇)总辅导员,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诚实正直,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受少先队员的欢迎和爱戴,在少先队工作中成绩突出。

3.有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十条 东营市十佳少先队辅导员、东营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少工委每两年表彰一次。

东营市十佳少先队辅导员每次表彰10名,东营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每次表彰10名,采用差额评选的办法产生获奖者。

县(区)也要进行相应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十佳少先队辅导员、东营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与同级优秀教师同等对待,东营市十佳少先队辅导员记三等功。

少先队单项工作和活动获上级表彰者,学校要给予辅导员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九章辅导员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培训应围绕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少先队工作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

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培训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训分为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轮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的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市、县(区)少工委分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市级负责本市各级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

县(区)级负责本辖区学校大、中队辅导员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大队辅导员每年要参加一次业务轮训或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培训合格者,取得市级以上少工委监制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参加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由所在学校或单位承担。

第十章辅导员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少工委负责所属少先队辅导员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区)、乡(镇)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辅导员由学校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要协商予以纠正。

对工作不积极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的少先队辅导员,要根据其问题性质由聘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少先队组织中的专(兼)职辅导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团市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

管理办法少先队辅导员通知

共青团东营市委办公室 6月15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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