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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蚌埠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研项目的范围:

纳入学院科研管理计划的各级各类自然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1、院级科研项目——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批准立项实施的科研项目。

2、纵向科研项目——国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3、横向科研项目——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承担或与我院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确定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与政策,积极创新。

在积极争取纵向项目的同时,加大横向联合,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

着重培养一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及研发能力的师资队伍,为教学和地方社会经济服务。

第四条教职员工应充分发挥学院的学科相对优势,不断拓宽研究领域,积极申报各级各类项目,为扩大和提高我校的科研规模、水平和整体实力做出贡献。

第五条项目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

科研处作为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各类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报奖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各系(部)负责对本部门所承担项目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以及协调、督促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科研处根据各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及时向各系及相关部门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各系及相关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教师和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申请要求,结合已有工作基础进行选题,填写规定格式的项目申报书。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为我院在编在岗人员,有良好的科研素质与前期成果,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条件,且无不良科研记录,无同层次未结项项目。

如果外单位在我院的兼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院,主持人所兼职的相关部门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对于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立项或优先推荐上报。

第九条各系(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科研处。

科研处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意见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或上报。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应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与委托单位进行谈判并起草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一式2份)。

合同或合作协议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原件1份)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交科研处备案,接受备案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

XX,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我院的名义对外签署横向项目合同和协议,否则后果自负,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经申报批准的院级和纵向科研项目以及与相关单位签订了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的横向科研项目,列入学院科研计划实施。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相关系(部)应对项目主持人的研究工作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项目。

项目主持人应按要求填写《科研项目任务书》,召集项目组成员,编制详细研究方案,对研究任务进行分工,分解目标、明确责任,确保顺利完成科研计划。

第十三条科研处与各系(部)一起对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项目立项次年一月份,项目主持人填写《蚌埠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经所在系(部)签字盖章后,统一送交科研处归档。

对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教育厅重点项目,由科研处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以保证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严格按计划实施。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变更计划,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项目主持人因故不能继续本项目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部门可以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科研项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需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对无故不能按计划执行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部门将采取终止、撤题等办法进行处理,并冻结其经费结余部分;追回其不合理的经费开支;停止其下一阶段科研经费的核拨。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各类相关项目的经费管理要求和《蚌埠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各系(部)和科研处对横向项目研究进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般横向科研项目以系(部)管理为主;重大横向科技合作项目,科研处参与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院级及纵向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和全套结题材料,并原则上面向学生举办一次学术报告会,经科研处审核后,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验收。

横向项目完成后,需持对方同意结题证明方可结题,并将相关结题材料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注明相应的立项批准来源及项目批号,否则在项目结题、验收时不予承认为该项目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若要求鉴定的研究成果,需由项目完成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经科研处审核确认,办理鉴定事宜。

第二十一条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成果,产权属蚌埠学院。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属于国家各级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科研处建立科研项目档案,做好科研项目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鉴于科研项目来源的多元性,各类项目具体管理要求不同,本办法中如有与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项目下达单位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蚌埠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为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经费、我院批准立项的项目划拨经费和提供的项目配套经费、横向项目经费。

第四条各级各类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的帐户,专款专用。

否则,不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由此取得的成果也不得申请学院任何奖励和享受学院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且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引起的民事纠纷由项目主持人自行负责解决。

第三章经费额度

第五条院级科研项目共有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两类,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级别。

(一)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额度:

重点项目每项10000元,一般项目每项8000元;

(二)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额度:

重点项目每项4000元,一般项目每项3000元;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批准单位下拨,学院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予以配套。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科研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商定的金额。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依据项目批文或科研项目合同书(合作协议),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计划手续,并通知项目主持人。

第九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

包括项目论证、专家咨询、分析测试、差旅、调研、资料、交通、通讯、打印、版面、举办和参加学术会议、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等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

包括科研必需的原材料的购置、样品采集培养、加工、包装和运输费用等。

(三)仪器设备费:

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安装、加工、维修等费用。

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开支设备购置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

指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安装、修理等零星费用,但不得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列入。

(五)项目实施费:

包括野外、室外作业补助及实验研究时需聘用临时工等费用支出,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0%。

(六)特支费:

仅限于项目经费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帐户的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支出,用于必要的外地专家就餐和住宿招待,但不能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0%。

(七)劳务费:

仅限于项目经费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帐户的横向科研项目支出,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30%。

(八)管理费:

科研处提取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帐户纵向科研项目总经费的5%、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0%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科研活动、科研服务等。

(九)其它:

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条科研处对项目的执行及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如下相应的处理:

(一)对合同规定研究周期过2/3,经费开支≥50%,而尚未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研究内容的50%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书面陈述理由。

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者,科研处将对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

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者,将中止其项目并冻结其项目经费。

(二)对拒不接受管理监督的项目主持人,科研处将冻结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中止其科研项目。

(三)对被中止的科研项目,学院将通报批评项目主持人。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其项目结余经费可结转用于受资助项目主持人的其他科研工作;也可将结余经费按项目总经费中外来经费比例折算后,一半作为奖励金,由项目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从事该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

第五章经费使用和报销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原则上项目中期检查前可使用总经费的40%,中期检查通过后,方可使用总经费的另外40%,总经费的20%作为结题经费。

每次借款不超过总经费的三分之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十四条报销凭证的各种票据和报销程序必须符合学院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销时应有项目主持人签字。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一次支出在2千元以下时由项目主持人核实,科研处审批;一次支出在2千元以上时,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主持人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种仪器设备、图书属学院固定资产,须按学院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办理,项目主持人可长期使用购买的图书,如果离开学校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蚌埠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为调动教职员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研工作多出成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在我院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奖励范围

(一)获国家、省(部)、市(厅)级奖励的科研(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学研究)成果;

(二)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获国家正式注册的职务发明专利;

(四)各类参赛获奖。

第四条奖励条件

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我院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的各类成果。

第五条奖励类别及金额

(一)科技成果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以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学校予以奖励。

1.国家级一等奖:

100000元;

2.国家级二等奖:

50000元;

3.国家级三等奖:

20000元;

4.省(部)级一等奖:

20000元;

5.省(部)级二等奖:

10000元;

6.省(部)级三等奖:

5000元;

7.市(厅)级一等奖:

3000元;

8.市(厅)级二等奖:

1000元;

9.市(厅)级三等奖:

500元;

(二)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奖等,以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学校予以奖励。

1.国家级一等奖:

60000元;

2.国家级二等奖:

40000元;

3.国家级三等奖:

20000元;

4.省(部)级一等奖:

20000元;

5.省(部)级二等奖:

10000元;

6.省(部)级三等奖:

5000元;

7.市(厅)级一等奖:

3000元;

8.市(厅)级二等奖:

1000元;

9.市(厅)级三等奖:

500元;

(三)教学成果奖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励的教学成果,学校予以奖励。

1.国家级特等奖:

80000元;

2.国家级一等奖:

50000元;

3.国家级二等奖:

30000元;

4.国家级三等奖:

10000元;

5.省级一等奖:

10000元;

6.省级二等奖:

5000元;

7.省级三等奖:

3000元;

(四)学术论文奖励

1.论文奖励分类标准依据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9〕1号)文件规定。

2.一类论文每篇奖励5000。

3.二类论文每篇奖励2000。

4.三类论文每篇奖励800。

每篇学术论文的正文内容不应少于1500个中文字符。

我院人员为第一作者,蚌埠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发表在三类刊物及以上的学术论文,按照相应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给予奖励。

以下几类不作为论文统计:

(1)文艺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等);

(2)译文(包括编译);(3)重刊、增刊、论文集;(4)第2作者;(5)笔录与报告等不予奖励。

(五)专利

1.发明专利并已实施:

每项5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

每项3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

每项1000元;

专利实施过程中有转让费的,另奖励转让费的50%。

(六)其他各类参赛获奖

由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或综合展览中获奖的,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性专业比赛或展览中获得的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由市厅级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比赛或展览中获得的奖励,一等奖每项600元、二等奖每项400元、三等奖每项200元;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论文评选,一等奖300、二等奖200、三等奖100;获得优秀奖的奖项,按该奖项的最低奖金奖励。

参赛获奖原则上由参赛组织部门给予奖励,若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办法的依照相关部门办法执行。

上述成果先后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以最高奖励标准为限,后奖励的只发给最高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六条奖金的分配

奖金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

分配中可考虑如下原则:

两人完成的成果,第一完成人的奖金应不低于60%;多人合作的成果,第一完成人奖金应不低于50%。

第七条申报与评审

(一)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完成人凭原始成果材料,填写《蚌埠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初审、汇总、签署意见后,向科研处提出申请。

申报奖励所需材料:

1.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存档)。

2.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一份存档)。

3.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存档)及与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原件。

4.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存档)。

(二)科研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向全院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凡对成果奖励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报分院长审批,院长同意后,发放奖励。

(四)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工作安排而定。

第八条对获得本奖励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财务独立核算部门可参照该办法实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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