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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附件1.docx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附件1

附件1:

 

重庆市合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示简本)

 

二О二一年十月

1总则

1.1评价目的

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论证《重庆市合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和环境效益,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明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和管控要求,为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2评价原则

(1)早期介入、过程互动

评价在规划编制的早期阶段介入,在规划前期研究和方案编制、论证、审定等关键环节和过程中充分互动,不断优化规划方案,提高环境合理性。

(2)统筹衔接、分类指导

评价工作应突出不同类型、不同层级规划及其环境影响特点,充分衔接“三线一单”成果,分类指导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的布局和生态环境准入。

(3)客观评价、结论科学

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方法应成熟可靠,数据资料应完整可信,结论建议应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1.3评价范围、时段及标准

1.3.1评价范围与时段

评价范围与规划范围一致,即合川区域范围,其中重点评价范围为规划探矿权和采矿权区块及周边影响区。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5年。

评价时段为规划时段,即2021-2025年。

1.3.2评价标准

(1)环境功能区划

评价区内环境空气功能区划执行《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16〕19号)等规定,一类功能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其以外所设300米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管理,其他区域属于二类功能区。

评价区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2016〕43号)等规定。

评价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执行《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环发〔2007〕78号)及《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渝环〔2018〕326号)等规定。

(2)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一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一类功能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其以外所设300米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标准执行;其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相应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相应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相应标准。

(3)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气:

规划区域位于合川区,属于影响区,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影响区标准;餐饮油烟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3-2018)。

废水:

矿业活动产生的污废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或自行处理的污废水,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农用,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或者经深度处理后用于道路浇洒、冲厕和绿化用水等用途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噪声:

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2类或4类标准。

固体废物: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产生的废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油、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4)绿色矿山建设和清洁生产标准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不含油气、放射性矿产)执行相应的《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2-2018)、《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8-2018)和《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2号)。

清洁生产标准:

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的执行相应标准要求。

2规划概述

《规划》划定了1个重点勘查区、1个重点开采区、2个集中开采区、3个勘查区块、71个开采区块。

到2025年,矿山总数控制在71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85%,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比例达到100%。

合理控制开采总量,到2025年,全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总量在2900万吨/年左右,水泥用灰岩在2400万吨/年左右。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1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

“十三五”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向好的方向转化,从2017~2020年大气环境质量趋势图统计,PM10、SO2、NO2、PM2.5、CO浓度均呈下降趋势,O3浓度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根据2020年重庆市环境状况公报,合川区PM2.5超标,合川区属于不达标区,但总体上2020年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呈改善趋势。

5个市控断面除小安溪段家塘断面,其余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较好,年度平均值均能达到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5个断面污染指数都呈逐渐降低的趋势,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

2015年-2019年,合川区区域环境噪声在51.8-53.9分贝范围内,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近两年区域声环境质量均有所提高。

调查相关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上较好,能满足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根据《重庆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5-2019年),2018年合川区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良(EI55~75,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与2015年底相比,2018年合川区生态环境状况略微变好。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土壤和声环境质量影响很小。

3.2生态环境现状和生态功能

根据《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修编)》,合川区属于Ⅳ3-2渝西方山丘陵营养物质保持—水体保护生态功能区。

主导生态功能是水资源与水生态保护、农业生态功能的维持与提高,辅助功能为水土流失预防与监督、面源污染、矿山污染控制。

全区重要环境敏感区有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缙云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九峰山市级森林公园等。

《规划》应严格遵守上述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空间管制和规划准入,严禁非法开展矿业活动。

根据叠图分析,规划矿权不涉及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缙云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九峰山市级森林公园。

合川区主要生态系统表现为森林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等,森林生态系统,主要植被类型为阔叶林、针叶林、竹林和灌丛。

2015年~2018年期间,合川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评价结果皆为良,与2015年相比,合川区2018年生态状况等级略微变好。

2019年全区森林覆盖率为31.2%。

3.3重庆市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合川区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21.48平方公里,涉及16个街镇,占全区国土面积的5.18%,均为渝西丘陵水土保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

全区共划定生态空间207.17km2,占全区幅员面积8.83%。

空间分布上主要分布在合川的东部山区和区域。

生态空间中剔除生态保护红线后,其余为一般生态空间。

3.4环境影响回顾性分析

第三轮矿规正式发布实施以来,矿产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得到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总体向好,绿色矿业发展、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启动。

截至2020年底,全区共有矿山41个,其中地热1个,建筑石料用灰岩19个,水泥用石灰岩9个,制灰用石灰岩1个,水泥配料用砂岩3个,砖瓦用页岩6个,岩盐1个,矿泉水1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为77%。

三轮规划期间,合川区积极推行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矿山生态修复的摸底调查,已完成修复63家(原调查135家),主要修复的为嘉陵江10公里、四山管制区、缙云山风景名胜区;绿色矿山建成18个。

3.5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

(1)存在问题

合川区PM2.5超标,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矿山开采粉尘排放对区域环境质量有一定的影响。

矿山建设占用土地及破坏地形地貌景观问题、矿山地下水系统破坏问题和“三废”污染等。

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少量存在,虽然在采矿山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加强了环境管理和矿山污染治理,但是也有少数企业存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形,部分矿山企业重开发、轻保护,矿山噪声、粉尘扰民事件偶有发生。

部分位于四山管制区等敏感区的历史遗留矿山还未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仍任重道远。

(2)解决方案

结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划》(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强化规划区关闭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措施,编制生态恢复方案,逐步有序推进生态恢复。

对现有合法矿山,建议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企业监管,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产矿山应加强“三废”污染防治,认真落实好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准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编制自行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在自行监测计划中发现超标的应进行详细调查,明确超标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可通过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企业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3.6资源与环境制约因素

制约《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因素主要有生态保护红线、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环境敏感区、环境空气质量、水资源、土地资源等,其中主要制约因素是生态保护红线、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一般生态空间、土地资源、大气环境。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4.1资源与环境承载力

规划不会从总体上对合川区土地利用现状造成明显改变。

合川区土地资源完全能够承载规划实施需求。

规划年合川区采矿业用水量占资源总量的比例较小。

合川区水资源完全可以承载规划实施对水资源的需求。

采矿业活动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在严格落实相关环保措施和要求后,对合川区环境容量的压力较小,合川区环境容量能够承载《规划》实施。

规划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划环保要求,污废水处理率和达标率均达100%,《规划》对合川区地水环境容量的压力较小。

规划实施不得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和区域、流域用水,加强污废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节约用水,严禁污染水体。

总体来看,合川区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等完全能够满足《规划》对环境承载力的要求;《规划》实施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可承载。

尽管如此,在规划实施后,矿企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做好“三废”治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时对临时占地及退出、关闭矿山土地进行复垦,发展绿色矿业,将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小。

4.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合川区不在国家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范围内,不在全国63个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内。

合川生物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缙云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九峰山市级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内,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评价还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区进行避让和保护;严守落地后的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设置商业性矿权,已有采矿权应按相关规定有序退出,以严格空间管控和环境准入。

4.3其他环境

规划3个探矿权区块和12个采矿权区块与合川区生态保护红线部分重叠,规划1个探矿权区块和1个采矿权区块与自然保护地部分重叠,3个采矿权区块与“四山”管制区部分重叠,规划13个采矿权区块与合川区一般生态空间部分重叠。

评价针对上述重叠情况提出了分类处置优化调整建议和反馈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各类法定保护区域相关空间管控要求,合理优化规划勘查开发布局,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全面推行绿色勘查、绿色开发,加强对区域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规划明确了“加强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的衔接,涉及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等空间治理内容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新规划布局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等规定要求。

从整体上重视和避免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各类保护区域的影响,并严格勘查开发空间准入,在勘查立项、设计、施工全过程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优先选择生态友好型勘查方法,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降低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4.3其他环境要素影响分析

(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主要包括勘探、开采、选矿、运输等过程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重点是露天开采和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对矿区周边及运输沿线区域大气环境的影响。

矿山企业在严格执行项目环评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采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勘查、开采和选矿等过程。

固体矿山开采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量很少,生产废水可回用或绿化山林,矿山生活污水可经生化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作农肥,无法利用的污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对环境影响小。

(3)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页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等露天开采矿山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地下开采地热矿山在严格执行项目环评提出的地下水治理措施后,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4)生态影响

矿山开采将改变土地利用类型和结构、造成植被生物量损失和矿区内动物种类和数量减少、降低自然资源斑块类型的优势度、并加剧水土流失。

采取水土保持、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措施后可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当地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5规划方案综合论证结论

5.1规划方案综合论证

《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修编)》《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函〔2020〕861号)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划,不存在显著冲突。

规划目标与评价的环境目标一致。

经综合评价,《规划》空间布局基本合理,但规划勘查区块、开采区块需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一般生态空间、永久基本农田等保护区域进一步充分衔接,合理优化调整后,才能使规划布局更合理。

《规划》对建筑石料用灰岩等主要矿种年开采总量及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的调控合理,提出的大中型矿山比例和绿色矿山建设比例等结构管控指标及要求合理,属于资源和环境容量可承受范围。

在严格执行《规划》及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并采取有效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规划环境目标可达。

5.2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1)针对与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有范围重叠的勘查开采区块,其中,已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泉水、地热开采区块,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条件下,允许保留,继续开采活动;对于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有部分范围重叠的规划勘查开采区块,建议调整区块范围,主动避让,不发生重叠;与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有大部分或全部范围重叠的规划勘查开采区块,建议取消或另行选址规划。

(2)针对与一般生态空间有范围重叠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提出应当按照限制性开发管理要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范围和强度,保证其结构和主要功能不受破坏,并严格执行绿色勘查、绿色开采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要求。

其中,对于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已设采矿权调整(整合)区块,建议保留,一般生态空间范围内不允许再扩大规模和范围。

对于新设露天开采区块,部分占用一般生态空间,应调整区块范围,主动避让一般生态空间;全部或大部分占用,建议取消或重新划定区块范围,避开一般生态空间。

(3)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允许已设采矿权保留区块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空白区新设及已设采矿权调整区块应主动避让,不与永久基本农田发生重叠。

(4)若规划实施时,评估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整合优化的自然保护地和编制的《重庆市合川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未发布实施,则应执行现行有效的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若规划实施时,评估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整合优化的自然保护地和编制的《重庆市合川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已发布实施,则规划应及时进行充分衔接,严守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对于仍有小部分或部分范围占用的空白区新设区块,建议调整区块范围,主动避让;对于大部分或绝大部分范围占用的空白区新设区块,建议取消或另行选址规划;对于有范围重叠的已有矿权保留和调整区块,建议继续保留,但在保护区域范围内不允许再扩大规模和范围,并严格执行绿色开采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要求,采矿权到期后依法退出或合理调整区块范围,不与法定保护区域空间管控相冲突。

(5)对于与法定保护区域有范围重叠的重点勘查区和重点开采区,在规划实施时,应根据新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保护区域空间布局进行及时调整,便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空间布局。

(6)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时,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高速公路和铁路项目,要严格论证,协调好经济补偿,线路选择时尽量避开矿产资源集中分布区域,尽量做到不压、少压,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对未投放的新设采矿权规划应与高速公路及铁路进行充分衔接。

6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6.1“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1)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遵守环境敏感区规定,加强规划空间管制,合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确保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2)环境质量底线

规划实施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守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和土壤等环境质量底线,落实评价提出的规划环境质量底线管控要求,提高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最大化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3)资源利用上线

所设采矿权区块实施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要求,不得超越矿权范围从事采矿活动,不得突破区块矿产资源利用上线。

规划实施必须严格取水制度,不得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和区域、流域用水;加强污废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节约用水,严禁污染水体。

(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规划》应加强空间管控,严格执行《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要求。

严格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准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优化调整,落实《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格局。

6.2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1)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

针对规划设置的具体项目,合理安排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鼓励采用先进环保的生产技术,露天矿山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台阶式开采方式,实现边开采边恢复。

(2)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推进矿山“清洁生产”,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采矿废水的节约和综合利用。

(3)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采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生产工艺,提高各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产生量。

(4)积极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采用绿色勘查技术,减少地表工作对环境的影响,减少施工过程中“三废”对环境的影响。

全面提升勘查技术水平和成果集成创新,全面升级勘查技术手段,开展应用示范,使用先进工艺手段和装备仪器,形成绿色槽探、钻探技术体系。

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进现有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按绿色矿山标准组织实施,投产时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5)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

生态环境影响防护、恢复应遵循“避让—最小化—减量化—修复—重建”这一顺序,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并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搞好生态保护恢复建设,使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协调。

加大矿山生态治理力度。

对于已关闭但未治理的矿山(含历史遗留矿山)和规划期拟关闭的矿山,应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工作。

对于遗留环境污染问题,应采取治理措施对其进行有效处理,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应限期治理,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

(6)污染防治措施

①大气污染防治

采矿权区块应合理选址,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米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标准执行,保证300米缓冲带内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2012)一级标准要求。

露天开采时应控制矿山开采和加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粉尘排放,项目环评时应核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应搬迁;加强全过程粉尘防治和废气污染治理;生活燃料采用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严禁使用燃煤,集中式食堂应按要求设置油烟净化器和专用排烟道;排入环境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②废水污染防治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有采矿废水、废石淋溶水和生活污水等。

规划露天开采的土砂石矿生产生活废水产生量较少。

超标河流水质达标前,限制新建矿山开采项目污废水排入。

场区内雨水集中收集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喷雾)降尘;废石淋溶水可经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可采用旱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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