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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第一章概述

1.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

1.01规则之适用性

本规则适用于工程进行前工程量清单之编制,亦适用于工程进行中工程变更及完成后之结算。

1.02计量单位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计算单位须一致采用:

(1)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公斤(kg)

(2)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立方米(m3)

(3)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平方米(m2)

(4)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米(m)

(5)以套为单位之项目-套(Set)

(6)以件为单位之项目-数量(No.)

(7)综合计量之项目-项目(Item)

每次量度须计至最接近的10mm(即5mm或以上当作10mm,5mm以下不计算)。

在项目叙述中说明构件尺寸时,本条不适用。

1.03清单用单位

工程量计算至最接近之整数单位。

小于半个整数单位者将不理会,大于或等于半个整数单位都当作一个整数单位。

如按本条导致某个项目被完全删除,此项目将当作有一个整数单位之工程量。

在计算更改工程或重新计算清单时,工程量单位为立方米(m3)、平方米(m2)、延长米(m)之项目,增减需计算至最接近0.1m3、0.1m2、0.1m,为公斤(kg)之项目,则计算到取接近1kg。

1.04计算净量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之计算须为完成后之净量。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装饰饰面工程以被覆盖之结构面积计算。

1.05最小量之扣除

有关最小空位之扣除,是指与边界线不相连之空位。

由部分边界线向外伸展而成之空位,不论大小,必须扣除。

1.06弧度工程

弧度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惟超过12m半径之弧形工程则当直线工程计算。

2.单价说明

2.01投价依据

投标图纸、国家与地方现行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说明等应一并参阅并据此投价。

2.02所有项目单价应已包括的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每个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应已包括:

(1)人工和一切有关的费用。

(2)材料、货物和一切有关的费用(例如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搬运、吊升、放下)。

(3)材料和货物的就位装配和安装及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或物品。

(4)施工机械工具的提供及使用。

(5)所有的搭接和损耗,切削和修复,测试及样本。

(6)筹办费、管理费(不含开办费中所包含之管理人员团队费用)、利润、税金、临时设施费、安全监护费。

(7)为工程的施工与安装绘制所需的详细施工图。

(8)以大规模量施工与小规模施工之费用差别。

(9)为施工所必需的与其它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等的联络与协调费用。

(10)一切政府规定的其他收费。

(11)对该项目所用材料、设施的保管及竣工前的维护与清洁费用。

(12)其它一切虽然在图纸、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中没有提及但按常规应该实施的做法。

2.03单价说明适用于全部工程量清单

单价说明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不论其所属那一类工程。

3.专用术语

3.01“项”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说明的数量单位中出现“项”字样,则该项目的造价由承包人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若此类项目没有投价,造价即视为已包括在承包清单之其它单价中。

3.02材料供应价之调整

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中出现“料值”字样,其定义为:

发包人指定材料的估算供应价,此供应价包括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投标人须自行加上卸货、保管、材料损耗、安装、安装所需之辅助材料如水泥、砂浆、临时措施、施工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其他相同性质项目之收费。

一切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之料值须理解为此等材料在未经裁切前之料值,及包括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投标人须自行加上卸货、保管、材料因裁切或安装等之一切损耗、安装、安装时所需之一切辅助材料、设备、附件及配件等。

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中出现“工料值”字样,其定义为:

该项目由发包人推荐的承包人执行的估算单价,投标人须自行加上提供临时措施、设施(包括搭设该项目施工所必须的脚手架、工作台、临时支撑等)、协调服务费(按“协调服务费”所述内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其他相同性质项目之收费。

合同料值、工料值单价将按工程量清单内说明之料值、工料值与发包人指定的材料或经核定的承包人自购材料之料值、工料值之差额调整,并依据建造完成后之净工程数量以计算合价。

3.03“暂定数量”

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除指明是“暂定数量”外,所有由承包人自算之工程量仅供参考之用。

只有“暂定数量”及根据合同条件认可之工程变更才会依照合同条款重新计量。

当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标以“暂定数量”字样,该项目在竣工时应要重新量度,而重新量度出来的数量将会以承包人在此项上所投之单价予以调整。

3.04修复

“修复”一词包括在损坏地方加以修补至与周围同样工程有一样表面、颜色、纹理等所需之所有人工及材料,并包括油漆、着色、及/或在新工程刷清漆至与周围现存工程相称,令发包人/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完全满意。

3.05如所述

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出现“如所述”字样是指有关之工程规范及单价说明所要求之材料及施工质量标准。

3.06如前所述

说明中包括“如前所述”字样是简化了工程量清单中曾经出现之相同项目说明。

3.07认可

“批准”、“认可”、“指示”等词语是指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机构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单位发出之批准或指示。

对承包人所提议的替用物料及工艺方法,发包人有权考虑接纳。

承包人不能使用没有被发包人认可的替用物料及工艺方法。

上述之认可,不一定表示会有额外的经济补偿,除非此等费用在认可前已获批准。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之认可不会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上的责任。

3.08重叠量

除非工程量计算规则有特别规定,工程量中将不包括任何重叠量。

材料如钢丝、配筋、柔性垫料及类似材料须有要求程度之重叠,投价须已包括此等重叠量。

3.09公制/英制尺寸

若没有所述物件之公制尺寸供应,投标人须在投价中包括以最接近高一级之英制尺寸物件代替所述公制尺寸物件。

第二章

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1.结构工程

1.01混凝土部分

1.01.01一般规定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混凝土工程须以立方米计算。

(2)混凝土之成份及配合比(或强度要求)应予说明。

(3)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工程应分别计算。

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须单独计算。

另外,混凝土若需经机械方式压实,用特别方法或速度灌筑,亦应分别计算。

(4)钢结构外面有混凝土包层者应另行计算。

(5)混凝土板、墙、柱、梁、楼梯等均应单独计算。

(6)混凝土板、墙应按不同厚度分别列项计算。

(7)除另有说明外,混凝土、模板及钢筋应分别计算。

(8)在墙、楼板、屋面、道路和类似项目上不超过0.3平方米的孔洞及钢筋、预埋铁件的体积均不予扣除。

1.01.02所有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之单价须包括:

(1)制作、取样及试验,包括试配及提交试块;

(2)运送、升降、浇筑、养护及保护;

(3)浇筑处设置施工缝;

(4)除另有说明外在交错连接面间铺设水平或带坡度模板,交错边缘上临时模板,粉刷表面至水平或特定的坡度、波浪状、起拱状,直至可做饰面;

(5)做成所有凹槽(除在清水饰面混凝土做成装饰工艺外),管子槽、榫眼、螺栓、连接筋和类似项目用水泥灌缝,面积不超过0.3m2的留孔,以及修复工作和任何类似性质的零星项目;

(6)钢筋周围之压实;

(7)用振捣器捣实。

(8)不同强度的混凝土的撵接。

(9)所有图纸或工程规范规定的各种添加剂,包括微膨胀剂、缓凝剂等。

1.02钢筋部分

1.02.01一般规定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钢筋数量计重须以公斤计算。

(2)不同级别与强度的钢筋须分别列项计算。

(3)如需对钢筋作任何规范要求以外的测试,则需详细说明,并另立项目计算。

(4)钢筋项目中的重量是按图示的净长度加上规定的锚固、弯钩长度来换算的,承包人应将公差重量,所有搭接(也包括长度大于8米时所需的搭接)和成型时的损耗量考虑在项目单价内。

1.02.02附属架立件

绑扎钢筋用的铁丝,预制混凝土垫块或专用垫铁,铁马凳,以及普通定位铁条等附属架立件均应在前述项目中将此费用包括在项目单价内。

1.02.03预埋件

在混凝土构件上应包括所需设置预埋件或锚固件,除非特别注明另设项计算。

1.02.04钢筋总重量是按下列各直径的每米重量计算所得出的:

直径kg/m

6mm0.222

8mm0.395

10mm0.616

12mm0.888

14mm1.209

16mm1.579

18mm2.004

20mm2.466

22mm2.985

25mm3.854

28mm4.835

32mm6.313

40mm9.864

50mm15.413

1.02.05任何因上述每米重量标准与运到施工场地钢筋实际重量有误差而要求的索赔,将不被考虑。

1.02.06钢筋单价须包括:

(1)切断至所需长度、弯曲(包括曲柄及弯钩末端)、吊起、固定、支撑就位及以金属线扎牢、冷挤压机械连接及闪光对焊接头、预留插筋、防锈及保护等。

(2)退火绑扎铁线。

(3)预制混凝土或认可之现成隔离块或托座及一般隔离棒和特别分隔件(如桩台、筏基或相当厚混凝土构件的顶层钢筋如需要架立筋支撑时,架立筋的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单价内)。

(4)钢材轧制时产生的公差重量。

(5)钢筋的搭接量(包括长度大于8米时所需的搭接)。

(6)钢筋在开槽孔处的弯曲。

(7)提交钢筋样品作试验证明费用。

(8)规定范围内的钢筋检查费用。

1.03模板部分

1.03.01一般规定

(1)模板应以与混凝土实际接触的表面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以平方米计量。

小型构件模板应以个计算,脱模油、脱模液或熟石灰面层应已包括在模板项目内。

(2)光面模板和保留不拆的模板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

(3)如模板需用墙板、加压纤维板、夹板或纸张补里时,则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

(4)如衬里的墙板、加压纤维板、石棉板、软木板和类似项目属永久性质及保护不拆时,该此等补里应另行计算。

说明内应包括在混凝土上的任何安装工作。

(5)不超过0.3平方米的孔洞不予扣除。

1.03.02模板之单价须包括设计、架设、定位时预留梁及楼板等所需的所有起拱、斜边、槽口、转角处之重叠,板条、管子槽之嵌条,凹槽(在清水模板上形成之装饰除外)、壁龛、凹凸榫、削边、滴水槽等、斜角、支撑、栓接、楔固、拆除支架及在与混凝土接触面涂上认可之脱模剂。

1.03.03模板之单价还须包括为需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要求而需要准备的多套模板数量。

1.04预制混凝土部分

1.04.01一般规定

(1)预制混凝土工程应予说明,并包括表面终饰(提供其尺寸和说明)和嵌放,钢筋应予说明并已包括在项目内,所有模板均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所有长度超过2.00米的构件应另行计算,并注明数量。

(2)如果采用标准预制构件,应尽可能注明其型号与标准图号。

如已对标准构件作了局部变更,则须详细说明并以额外费用另立项计算。

另外,如有可能应注明是预制厂制作还是现场预制。

(3)除另有说明外,预制构件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按体积、重量、面积、长度或个数等灵活计量。

1.04.02预制混凝土项目的单价须包括模具,表面处理、钢筋、起吊、定位、固定就位及以水泥砂浆垫妥,还包括所有额外没有详细说明但总承包单位认为操作上需要的钢筋和临时支撑。

1.05金属结构工程

1.05.01一般规定

(1)不同种类的金属结构应分别立项计算(如低碳钢、铸铁、不锈钢和有色金属、成品金属结构等)。

(2)除了下文的规定外,所有钢结构工程应以重量计算。

(3)当钢铁工程构成建筑结构的主体部分时,应说明结构的一般情况,并注明平面的大概面积、层数和总高度,以及组装钢铁构件的方法。

(4)格栅、槽钢、角钢、丁字钢、钢板和类似项目应各自另行计算,并注明尺寸。

(5)钢材辗制时所产生的公差重量的额外工作量不予计算。

(6)孔眼、切边、切肢、槽口、孔洞和类似项目的重量不予扣除,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不另增加。

1.05.02组装构件

屋顶桁架、门式钢架、组装梁及支柱和类似组装构件应另列项目计算,并标明构件的件数。

1.05.03连接件、顶板和底板

加劲条、托架、垫板、底板和类似项目应另列“连接件、顶板和底板”项目计算。

1.05.04钢管柱

钢管柱以重量计算。

管盖、底板和组装的方法包括在说明内,并应注明大概数量。

1.05.05扶手或栏杆

扶手、栏杆应以延长米计算,并注明其构造做法、管件内径、质量和连接方法。

预埋件、配件和成品弯头、防锈漆、防火漆、饰面油漆等工程均已包括在内。

1.05.06梁、支架等

支架、斜撑盖板和类似小配件应各自详细说明,并注明件数。

1.05.07楼梯

踏步、竖板和平台各自另行以个数计算,项目内应已包括所有的连接件。

1.05.08构架工作

构架工作诸如篦子盖、铁花格、梯子、扶手、栏杆、闸门等类似项目应各自单独计算,计量单位可以采用个数、延长米、平方米等。

1.05.09单价须包括:

(1)所有金属结构的割切、开槽口、钻孔和焊接工作。

(2)已综合了制作、场内外运输、拼装、安装、探伤、油漆等费用。

(3)除另有说明外,在单价中己考虑了出厂防护刷一遍防锈漆,以及现场油漆中一遍防锈漆底油。

(4)预埋件、铆钉、螺栓(包括螺母与垫圈)均应包括在项目内。

2.砌体工程

2.01一般规定

(1)砌体墙应以平方米计算,并注明其厚度及所采用的砌块类型,砂浆级别等要求。

(2)不同类型和不同厚度的墙体须分别计算。

(3)墙身与砖基础的划分,以室内地坪(0.00)为界,室内地平以上为墙身。

(4)如果设计图仅注明采用标准砖,则认为标准砖的规格为240x115x53毫米,标准砖砌体厚度规定如下:

规格砖墙厚度表

砖墙

1砖

1砖

1砖

2砖

2砖

厚度(mm)

53

115

180

240

300

365

490

615

2.02一般砌体

(1)墙长度计算:

外墙按中心线计算,内墙按净长计算。

(2)墙身高度的计算如下:

外墙:

墙身高度按实砌高度计算;女儿墙、围墙按外墙计算(如有混凝土压顶,墙身高度算至压顶下表面,混凝土压顶按相应项目单独列项计算)。

内墙:

高度算至钢筋混凝土顶板或梁底面以实砌高度计算。

(3)墙身面积中应扣除门窗洞口和0.3平方米以上的洞孔,不扣除圈过梁、构造柱、堵墙、檐口梁、不承重的卧墙花栏梁、雨蓬梁、梁头、梁垫、楼屋面板的板头所占的面积。

突出墙面的腰线、砖垛、挑檐、虎头砖、砖砌压顶、窗台线、门窗套等也不增加,但视为已包含在该项目内。

(4)倾斜的墙体应另行计算,并注明其平均厚度和倾斜度。

(5)平面呈圆弧状的墙体以其平均长度来计量面积并单独立项。

2.03所有砌体工程之单价须包括:

(1)每项砖砌体、砌块墙体和饰面内均应已包括所有砍砖、修整净面、砌出砖腰线和凹进膘线、平拱及安装平拱模板、按块和梁板下塞砖、安放木砖、调整立好后的木门窗框、烟道内孔调抹砂浆、封檐、吊线检查、砌门窗套、墙角按头砍砖、开槽口、勾凸凹缝、留孔洞和榫眼、以及修复和任何其它类似性质的零星项目。

(2)准备材料、淋砖、拌和砂浆、铺砂浆、砌砖石、挂线、灰缝保持饱满、平直、清扫墙面等全部操作过程。

(3)砖砌体还包括砌墙、门窗套、窗眉线、窗台线、砖旋、砖及混凝土导墙、砖及混凝土圈过梁、构造柱、堵墙、腰线、砌体压顶线,挑檐及泛水槽等因素综合在内。

窗外砖砌遮阳板按相应项目计算。

(4)砌体墙转角处及与柱/板等交接处的拉结钢筋,锚固件等。

墙体项目还包括所需的连接钢丝网、加固件及开槽、孔等内容。

(5)所有空心砖墙之单价须包括在门/窗侧壁处,在钢丝网加固处,及墙板交接处使用实心砌块或用水泥砂浆(规定之标号)封填整齐。

空心墙体间的拉结件、锚固件等也认为已包括在内。

(6)芯柱费用。

2.04石膏板隔墙

(1)所有石膏板隔墙应以平方米计算,并注明其面板及龙骨材质、厚度及组装的方法。

(2)不同材质、类型和不同厚度隔墙须分别计算。

(3)隔墙的高度计算应以面板实际铺设高度计算。

(4)隔墙计算面积应扣除所有超过0.3平方米的洞孔(包括门窗洞口)。

(5)所有隔墙项目的单价已包括材料运输、切割、安装、油漆等综合费用;铆钉、螺丝、膨胀螺丝、预埋件、及与砖/混凝土墙柱或楼板之交接处所需之额外物料、埋件及处理等也均应包含在项目单价内。

3.门窗工程

3.01门窗部分

3.01.01一般规定

(1)除另有说明外,门窗应以樘数计算,并注明其尺寸。

(2)不同类型、不同材料的门窗应分别计算。

(3)在项目中应尽可能详细说明门窗扇数、镶板面数、开启方式、尺寸形状、框材质及颜色、扇材质及颜色等特性。

(4)如门窗上安装有特殊要求的五金或其它装置,应另立项计算并给予详细描述。

(5)有特殊饰面要求的门窗(如带亚麻布或皮包面等)应在项目内给予详细说明或作为额外费用另立项计算。

3.01.02所有门窗项目的单价已包括下述内容:

(1)项目内已综合了制作、运输、保管、维护、安装、防护漆、油漆、测试、清洁等费用。

(2)每个项目内均已包括了门窗框、门窗扇、玻璃、五金配件、电子配件等类似费用。

(3)项目内已包括所有钉、胶、螺钉安装、截料、做斜面或圆角、开槽口、钻眼、做端部错口榫、做搭接榫、割角、做几何形端部、转角、连接、端接、短木条和类似性质的任何其它零星项目。

(4)磨光、打底、上色等也已包括在内。

(5)除另有说明外,门窗洞上的过梁不包括在项目内。

4.饰面工程

4.01一般规定

(1)各种装饰抹灰、镶贴面层及特种砂浆抹灰除另有说明外,均按平方米计算。

(2)抹灰浆项目一般已包括了如下工序:

基层表面清理凿毛,阴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底层抹灰、抹面层、抹装饰面、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勾分格缝等。

(3)油漆工程以涂刷油漆遍数分项,每遍刷油前的必要操作过程如润粉油漆批嵌、磨砂纸等均已包括在内,不能作遍数算。

有磨退、出亮或擦错等要求的油漆,均应全做,不应另计。

(4)楼地面,内、外墙面、天棚等的饰面项目应分别计算。

(5)饰面项目中已考虑了颜色因素,不再为饰面颜色的变化而计费。

(6)大理石板及花岗石板的单价应已包括不规则形状的切割、磨边、铺砌、防水及防护措施费用,干挂石材的单价还应包括安装石材用之钢构架。

4.02楼地面

(1)各种面层均按实际覆盖面积计算,要扣除主墙、间壁墙、柱、砖垛、附墙烟囱等所占面积,还应扣除突出地面的设备基础,地下构筑物、地沟、室内铁道、电梯井及管道孔等所占的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踢脚线按实际延长米来计算,应尽可能说明踏脚线的高度与做法。

4.03内墙面

(1)内墙面抹灰以墙身被覆盖面积计算。

需扣除相应门洞与窗洞的面积,不扣除踢脚板、挂镜线以及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面积,洞口侧壁及顶面不增加,内墙垛的侧壁应展开计算,并入相应的饰面项目内。

(2)内墙面饰面应区分不同饰面材质及做法,以墙身被覆盖面积计算。

需扣除相应门洞与窗洞的面积,不扣除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面积,内墙垛的侧壁应展开计算,并入相应的饰面项目内。

(3)钢筋混凝土柱、梁的饰面如与相应的内墙饰面相同,可以一起计算。

(4)墙身水泥砂浆护角线的工料已包括在抹灰饰面的项目内,不另计算。

有外包钢/木护角时,应作为额外费用另立项目计算。

(5)水池、水槽等上面的零星饰面量,按图中展开面积计算。

4.04天棚饰面

(1)天棚抹灰面积按实际抹灰面积计算。

扣除墙、柱、垛、附墙烟囱、通风道、检查孔、0.3平方米以上的灯具孔洞,管道、线条等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抹灰面积内。

(2)天棚吊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及跌级、锯齿形、吊挂式、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扣除墙、柱、垛、附墙烟囱、通风道、检查口、窗帘盒、灯带、风口、0.3平方米以上的灯具孔洞、管道、线条、等所占的面积。

(3)对有坡度或拱形的天棚按展开面积计算。

(4)吊顶上的灯带、风口单独立项以延长米或个数分别计量。

(5)天棚饰面已包括在与墙身交接处做圆角的费用,但装饰条不包括在内。

(6)如有装饰线板,则按其延长米另行计量,线板后所覆盖的面积不从饰面项目中扣除。

(7)楼梯板底面抹灰须按其实际面积计量,但楼梯板与休息平台下的梁可不再计算,认为已包含在项目内了。

同时,踏步侧面堵板的面积也不另外计算。

4.05所有项目的单价须包括:

(1)正确处理基层。

(2)临时模板、压尺、砂浆找平及边板。

(3)依开间或板条分区施工。

(4)铺放或修整成规定的平面、斜面、坡度状和波浪状。

(5)不同种类工程或新旧工程期间的交接处、穹棱交点及其它孤形表面交叉。

(6)等阔边饰、阳角、阴角。

(7)内外角、联结点、齐平末端及类似以直线计算之项目。

(8)所有裁切装配及修复至框边,管道周边及托座等,及嵌在出水口周边。

(9)任何为实施上述工作所需的辅助项目。

4.06砂浆找平、抹灰、粉刷、人造石铺面、水磨石和任何其它现铺饰面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

(1)清洁及弄湿混凝土表面及若混凝土已硬化,涂水泥浆。

(2)滴水槽、深槽、凹圆形、半径不超过25毫米之外角等。

(3)“打平”不规则表面及做凹圆形、斜面等。

(4)抹灰之单价包括所需的钢网加固。

4.07室内抹灰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所有在阳角处加每边宽50毫米普通水泥砂浆(1:

2)擭角,并做成圆状尖脊。

4.08各类铺砖、干板及薄板饰面中单价须包括开槽、开孔修复等工作。

4.09除要求铺设特别砖或配件外,铺砖、平板及薄板饰面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在装饰条、凹圆槽、踢脚板、雨水槽、沟渠、楼梯斜梁、缘石等处做斜接面、停闩、交叉点、齐平末端、联结点、扭曲形角等。

4.10不论图纸上有否表示,室外饰面之单价须包括在所有悬挑上做滴水槽,墙体抹灰与墙裙交接处做凹槽及其它类似工作。

4.11所有铺砖、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之单价须包括依设计单位要求及以认可之颜色及图形铺砌。

除另有说明外,颜色砖等的单价为采用标准颜色系列之饰砖。

4.12所有陶瓷面砖、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材料单价须包括水泥沙浆垫层及结合层。

4.13所有铺石之单价须包括一切单边成圆角或两边成圆角之原砖块。

4.14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铺块、石块等之单价须包括于砖块、石块等材料上开孔、裁切、做斜接面、开槽停闩、交叉点、齐平未端、联结点、圆边等及修复。

4.15室内墙面铺贴面砖等块料面层;无吊顶的,按设计要求计算工作量;有吊顶的,高度计算至吊顶底面加100mm(涂料饰面则计算至吊顶底)。

4.16铺乙烯基板或薄板等之砂浆找平单价须包括滑面加工及包括净水泥铺面,钢抹子饰面。

4.17马赛克铺面的单价须包括在与墙交接处铺成斜角及包括所需之刮平。

4.18水磨石铺面墙饰面单价须包括在凹圆等地方加钢筋纲带及包括移交建筑物前磨光水磨石。

4.19云石/花岗石板饰面单价须包括与混凝土连接的不锈钢插销等锚固件。

4.20承包人所填报之云石/花岗石材之覆面单价还须包括:

(1)等阔边缘、内角、齐边及尖脊;

(2)饰面于任何材料之表面包括混凝土、钢结构框架、钢丝网等以及饰面前后表面处理;

(3)铺放或修整成平面、斜面及坡度;

(4)等阔边缘、内角、齐边及尖脊;

(5)不同种类工程及新旧工程之接口、穹棱交点及其它弧形表面交叉;

(6)所有裁切及装配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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