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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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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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
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考核合格,行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建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住建厅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和业务指导。
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实施。
省质安总站对监督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经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合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对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检(监)测、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有关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一个城市(包括设区市、县、县级市)成立一个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有专业、行使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综合类监督机构;确需另行成立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当从严考核。
设区市可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县(市)不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七条监督机构可命名:
××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者××市(设区市)××(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八条不同类别监督机构监督业务范围为:
(一)综合类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辖区内适用《建筑法》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如有城市轨道交通或园林绿化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可不包含相应专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除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外,还应当对辖区内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指导。
(二)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涵盖与该专业有关的其它专业工程项目。
1、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包括该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2、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包括园林绿化项目区域范围内小型房屋建筑(5层和高度15米以下)及其附属工程、市政道路及其附属工程、小型桥梁(单跨13米和长度30米以内)和人行天桥及其附属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超过上述范围的房屋建筑、桥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当由项目施工许可核发机关另行委托其它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业务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证书》(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考核证书》)中明确。
接受委托和实施监督工作不得超出《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规定的监督业务范围。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条件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执法委托、专项监督工作经费、监督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及执法用车、监督检测能力、信息化建设、工作及廉政制度建设应当符合规定(详见附件1)。
经考核合格的,由省住建厅发给《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第十条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监督人员分为监督员、监督工程师两个级别(基本条件要求和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监督组组长应当由监督工程师担任。
经考核考试合格的,由省住建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证书》(以下简称《监督人员考核证书》)。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十一条省住建厅负责对监督机构每三年、对监督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分定性考核和量化考核。
机构定性考核内容详见附件3,人员定性考核内容为遵守廉政建设情况;量化考核办法、内容及分值标准由省质安总站根据省住建厅工作重点制定,并在实施考核前公布。
第十三条定性考核通过“福建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系统”上报,省质安总站组织考核;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变化等动态信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自动采集量化评分,省质安总站负责核实汇总。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
具体标准如下:
(一)监督机构
1、合格。
定性考核表(附件3)中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且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及以上。
2、不合格。
定性考核表(附件3)中存在否决项,或者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以下。
(二)监督人员
1、合格。
没有因廉政问题被依法依纪处理,且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70%及以上。
2、不合格。
因廉政问题被依法依纪处理,或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70%以下。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监督机构整改后,应当向省住建厅提出重新考核书面申请,由省住建厅重新考核公布;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建厅撤销监督资格并收回《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监督机构在整改期间或被省住建厅撤销监督资格的,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当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监督人员,属监督工程师的,降为监督员;属监督员的,撤销监督人员资格并收回《监督人员考核证书》;考核不合格被处理的监督人员应当在处理满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监督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监督人员在职称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等方面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新成立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上报省住建厅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初次申请考核或晋级的,应当由设区市监督机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由省质安总站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考核认定。
新进监督机构人员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认定为监督员;符合监督工程师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由监督员晋升为监督工程师,也可以直接申报监督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监督组组长及其组成人员对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抽测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工作组织形式,明确监督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条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按照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已经履行监督抽(巡)查抽测职责的;
(二)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五)不属于《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规定监督业务范围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考核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建厅注销考核证书并收回或者公告其考核证书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调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
(三)有《办法》第十六条情形发生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所在的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监督人员考核证书》,并向省住建厅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住建厅举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日期自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起至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原《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建建[2007]42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8]3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2.监督人员基本条件和分级标准
3.监督机构定性考核表
4.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
附件1
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监督机构性质应符合规定。
监督机构应当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督执法单位,人员及工作等经费由当地财政全额拨款,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行政执法委托书。
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委托书(格式、内容见附件4),且委托的监督管理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三)有专项监督工作经费保障。
有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和抽测专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四)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配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监督机构负责人。
必须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且设区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经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其工作时间应当达到评选相应级别技术职称年限要求。
2.持证监督人员数量最低配置和专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类监督机构。
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包括未取得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下同)不得少于15人,其中持有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书(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8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路桥)、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园林工程等,有城市轨道交通监督要求的还需包括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专业;县(市、区)综合类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4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路桥)、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2)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监督机构。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路桥、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通信信号、安全工程等专业;
(3)园林绿化专业监督机构。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4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园林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
以上监督人员的专业结构比例应当合理,能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同时,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未取得监督人员资格)和后勤工作人员。
3.监督人员数量还应当根据监督规模的变化适时调整,当人均监督工作量超过下列规模时,应当按人均工作量标准增加相应数量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具备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具备监督执法权)。
(1)一类区(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40万平方米/年;二类区(区、开发区以及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南安市、龙海市、仙游县、福安市、福鼎市、建阳市、永安市)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35万平方米/年;三类区(罗源县、永泰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东山县、云霄县、长泰县、南靖县、诏安县、华安县、霞浦县、古田县、建瓯市、武夷山市、沙县市、宁化县、上杭县、连城县)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30万平方米/年;四类区(上述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年。
单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的监督工作量,应当在综合类监督机构相应规定的监督工作量基础上分别乘以系数(质量)和(安全)。
(2)园林绿化专业监督机构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60万平方米(以占地面积计算);
(3)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监督机构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3公里(3个站点)/年。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执法用车要求。
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
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应当至少配备5部、其他监督机构应当至少配备2部监督执法专用车;同时还要满足一类区、二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每100万平方米(单列质量监督机构乘以系数,单列安全监督机构乘以系数,以下同)监督面积配备一部监督执法专用车,三类区、四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每50万平方米监督面积配备一部监督执法专用车的规定。
(六)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具备一定的质量监督检测能力,质量监督检测能力与监督机构资格同时考核认定。
1.检测能力。
综合类和城市轨道交通监督机构应当具备钢筋及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试块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回弹及取芯等检测能力。
2.检测能力考核认定条件。
监督检测设备已通过检定、检测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不具备上述项目监督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并支付监督检测费用。
(七)信息化建设要求。
具备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机构配置“三网信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设施,每个监督组至少配备一部可上网电脑。
(八)工作及廉政制度建设要求。
有与质量安全工作标准相适应的的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规定、廉政建设等制度。
附件2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和分级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设区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经社会化评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监督人员,其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达到评选初级技术职称年限要求。
(三)具有两年及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四)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年度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房屋与市政各专业规范标准等基本业务知识,经省住建厅业务考试考核合格;
(五)不超过退休年龄。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监督工作满10年且具有社会化评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学历限制。
注:
工程类相关专业指:
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水务工程,建筑设施智能技术,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技术,基础工程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机电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市政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消防工程技术,建筑水电技术,建筑工程,建筑技术与工程管理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交通土建工程,道路与桥梁,房屋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设计施工,交通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分析,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园林工程,安全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
二、分级标准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分具体专业、也不分质量或安全)分监督员、监督工程师两级,标准如下:
(一)监督员:
符合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二)监督工程师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2、取得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书;
3、具有经社会化评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监督人员,其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达到评选中级技术职称年限要求;
4、具有6年(研究生学历3年)及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学历限制。
附件3
监督机构定性考核表
监督机构:
类别:
□综合类□园林绿化专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其它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
备注
1*
机构性质
机构性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人员及工作等经费由当地财政全额拨款
□符合
□不符合
2*
行政执法委托书
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且委托的监督管理范围符合《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
□符合
□不符合
3*
专项监督工作经费
有专项工作经费且能满足监督工作“两个标准”抽(巡)查和抽测要求
□符合
无专项工作经费或不满足监督工作“两个标准”抽(巡)查和抽测要求
□不符合
4*
监督人员配置情况
机构负责人
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且设区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其工作时间应达到评选相应级别技术职称年限要求。
□符合
□不符合
监督人员配备数量
1、设区市综合类持监督机构持证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应不少于8人;专业应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路桥)、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园林工程等,有城市轨道交通监督要求的还需包括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专业;县(市、区)综合类持监督机构持证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应不少于4人;专业应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路桥)、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
2、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监督机构持证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应不少于6人;专业应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路桥等专业)、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通信信号、安全工程等;
3、园林绿化专业监督机构持证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应不少于4人;专业应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园林工程等;
以上监督人员的专业结构比例应合理,能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同时还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未取得监督人员资格)和后勤工作人员
□符合
□不符合
监督工作量
1、一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人均监督工作量应不超过40万平方米/年;
2、二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人均监督工作量应不超过35万平方米/年;
3、三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人均监督工作量应不超过30万平方米/年;
4、四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人均监督工作量应不超过20万平方米/年;
5、单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的监督工作量,应在综合类监督机构相应规定的监督工作量基础上分别乘以系数(质量)和(安全);
6、园林绿化专业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人均监督工作量应不超过60万平方米/年(以占地面积计算);
7、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人均监督工作量应不超过3公里(3个站点)/年。
人均监督工作量超过上述规模的,应按人均工作量标准增加相应数量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具备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具备监督执法权)。
□符合
□不符合
5*
办公场所及执法用车要求
办公场所
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
□符合
□不符合
监督执法用车
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至少配备5辆、其他监督机构至少配备2辆监督执法用车,同时还要满足一类区、二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每100万平方米(单列质量监督机构乘以系数,单列安全监督机构乘以系数,以下同)监督面积配备一部监督执法专用车,三类区、四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每50万平方米监督面积配备一部监督执法专用车的规定。
□符合
□不符合
6
监督检测能力(不包括园林专业监督机构)
1、综合类和城市轨道交通监督机构应具备钢筋及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试块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回弹及取芯等检测能力;
2、监督检测设备已通过检定、检测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3、不具备上述项目监督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并支付监督检测费用
□符合
□不符合
7
信息化建设要求
配置“三网信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设施,每个监督组至少1部可上网电脑
□符合
□不符合
8
工作及廉政制度建设要求
制度健全(有与质量安全工作标准相适应的的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规定、廉政建设等制度)
□符合
□不符合
注:
打*号部分为否决项
附件4
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委托机关决定将下列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
一、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指导(仅适用于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
三、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对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罚建议。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者。
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