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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标准制修订实施细则

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体育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三条体育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四条体育标准包括体育国家标准和体育行业标准。

体育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体育行业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总局体育经济司(以下简称“经济司”)统一归口管理体育标准、标准制修订工作。

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实施体育标准、标准制修订工作。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业务范围内体育标准制修订技术管理工作。

总局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体育标准项目涉及内容,分工参与标准立项论证和标准审查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六条装备中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制定体育标准体系,经经济司审核后,报总局批准。

总局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体育标准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各方建议可适时修订。

总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本年度体育标准制定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立项指南提出标准立项申请。

原则上,未列入立项指南的项目不予立项。

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

申请立项应当填写并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和“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申请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项目应当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附件3)。

第八条装备中心应根据立项申请涉及的内容范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每年第二、四季度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分为“建议立项”、“建议修改后立项”和“不予立项”。

初审“不予立项”的,装备中心需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单位。

初审“建议修改后立项”的,申请单位应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装备中心重新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

装备中心应当汇总“建议立项”和“建议修改后立项”的相关申请材料,填写“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4及附件5),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经济司。

第九条经济司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经总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申请立项。

对拟立项的行业标准,经济司在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提出拟立项标准计划上报总局,由总局审议批准后对外公布并下达标准计划任务通知书(见附件6)。

对未批准立项的项目,装备中心需在批复结果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单位。

第十条标准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装备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装备中心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跟踪执行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标准计划项目调整建议,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变更;

(三)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第十一条调整原则的项目,应由起草单位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附件8),通过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装备中心,经总局审查同意后,国家标准由国标委审批,行业标准由总局审批。

(二)经国标委批准的国家标准或由总局批准的行业标准调整计划,由经济司公布,并由装备中心组织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三)当调整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对批准立项的标准计划项目,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申请单位和相关单位承担标准的起草工作。

当多家单位申请同一标准项目时,应当确定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单位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执笔单位),其他申请单位可作为联合起草单位。

第十四条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所订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应当按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编制说明”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当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国家标准适用);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标准,一般应在审查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五条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标准起草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

每年1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年报(见附件9)经由装备中心汇总后报经济司,批准后报国标委。

第十六条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包括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及相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院校、检验检测单位等。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10),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并将上述材料报送装备中心审阅,确定能否提交审查。

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十八条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审查方案(会审含审查人员建议名单)报请装备中心。

装备中心应当在收到审查请示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回复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于具备审查条件的标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入审查程序;对于不具备审查条件的标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责成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组织审查。

行业标准送审稿,可以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组织审查,也可以组织体育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专家原则上应有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的代表,人数为单数并不少于7人,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

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以及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其余的可函审。

第二十条会议审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意见汇总处理表”提交给参会单位与人员,装备中心要对会议审查进行现场监督,经济司可通过抽查进行监督;函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标准函审单”(见附件11)提交给参加审查的单位与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审查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函审时,必须有回函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当撰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审查情况;函审,应当撰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2),并附全部函审单。

第二十二条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及时形成标准报批稿提交给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会议审查的,标准报批稿应当经会议审查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稿复核后,会同其他报批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报装备中心进行程序性审核。

标准报批纸质文件应当有:

(一)报批标准的公文一份;

(二)标准报批稿五份;

(三)“标准项目报批汇总表”(见附件13)、“标准申报单”(见附件14及附件15)、“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各三份;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两份。

第二十四条标准的程序性审核应当谨慎推敲并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报批稿的内容应当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有技术内容改动,应当附有说明。

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当进行重新审查。

第五章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经装备中心程序性审核通过的国家标准,经经济司报请总局审议通过后,报送国标委审批发布。

经装备中心程序性审核通过的行业标准,由经济司报请总局审批、编号、发布(见附件16)。

第二十六条国家标准由国标委统一编号,体育行业标准由总局统一编号。

体育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推荐性体育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TY/T××××-××××

 

第二十七条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总局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报送国标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经批准发布的体育行业标准,经济司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经济司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转发国标委的发布公告。

第六章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定期组织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人员一般为参与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标准批准时为会议审查的可根据情况改为函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跟进标准的技术更新工作,并于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年报中反馈标准的有效性结论。

第三十条标准复审报告内容包括:

(一)标准复审简况说明;

(二)标准复审专家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

(三)标准复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定计划。

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二条在标准复审结束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将复审报告报送装备中心初审。

初审通过后经经济司报总局审核同意后,国家标准复审报告(一式四份)报送国标委审核,需修订的国家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行业标准复审报告(一式两份)公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

第三十三条标准的修订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根据标准的复审结论或有效性结论,标准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

(二)根据标准的复审结论或有效性结论,或由相关单位提出、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的,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7及附件18),经装备中心审核通过后,报送总局审定。

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由总局报送国标委审批。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总局批准公布(见附件19)。

第三十四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应当包括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和“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五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存档标准制修订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标准制修订全部过程的重要文献。

第三十六条体育标准制修订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七条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现行标准的修订项目以及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按照《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1

(中文)

*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3

采标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

*标准类别

ICS分类号

*技术委员会4

全国

TC/SC号

(或)技术归口

单位4

*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5

*计划起始年

*完成年限

*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主要强制

的内容

*强制的理由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标准所涉及的产品清单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项目成本预算

备注

 

[注1]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修订标准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分隔;

[注3]如采用国际标准,请先选择组织名称,同时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4]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注5]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

附件2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1

(中文)

*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3

采标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

*标准类别

ICS分类号

*技术委员会4

全国

TC/SC号

(或)技术归口

单位4

*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5

*计划起始年

*完成年限

*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项目成本预算

备注

 

[注1]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修订标准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分隔;

[注3]如采用国际标准,请先选择组织名称,同时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4]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注5]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

附件3

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1

(中文)

*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3

采标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

*标准类别

ICS分类号

*技术委员会4

全国

TC/SC号

(或)技术归口

单位4

*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5

*计划起始年

*完成年限

*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项目成本预算

备注

 

[注1]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修订标准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分隔;

[注3]如采用国际标准,请先选择组织名称,同时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4]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注5]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

附件4

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性质

制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是否

采标

采标号

采用国际标准

一致性程度

类别

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主管

部门

开始年限

完成年限

附件5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性质

制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是否

采标

采标号

采用国际标准

一致性程度

类别

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主管

部门

开始年限

完成年限

 

附件6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任务通知书公文格式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达××××年第×批

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施设备分技术委员会)、(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下达××××年第×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见附件)。

本批计划共计××项,其中制定××项,修订××项;推荐性标准××项,指导性技术文件×项。

请你单位组织、监督有关主要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计划,在标准起草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

附件:

××××年第×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体育总局)

××××年××月××日

附件7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标准名称

计划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

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负责起草

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计划编号:

主管部门承办人:

电话:

附件8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标准名称

计划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

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负责起草

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国家体育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国家体育总局下达的计划编号。

主管部门承办人:

电话:

附件9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报

(XXXX年度)

 

TC编号:

TC名称:

(盖章)

填报日期:

 

工作报告

(参考格式)

一、领域现状与发展趋势

本领域或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要求。

二、标准现状

1.本TC负责业务范围的国内标准现状

梳理本TC负责业务范围的国内标准现状,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析本领域标准与产业发展的结合情况。

2.本TC对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现状及国际标准转化情况。

与国际、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标准总体水平存在的差距。

3.本领域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

三、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

1.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情况,项目来源情况等。

2.年度计划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目前阶段、征求意见情况、完成率等。

对重点标准项目应详细说明进展。

3.标准审查会情况,如委员参加审查会比例、表决情况。

4.本年度标准批准发布情况。

5.业务范围内管理的标准的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标准复审工作情况

标准复审工作开展情况,如何组织,复审完成率等。

(三)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

1.国际标准草案投票情况。

2.提交国际标准提案情况。

3.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情况。

4.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情况。

5.主持或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情况。

6.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领导人职务情况。

(四)年会情况

年会召开情况,主要讨论并决定的事项等。

(五)标准化科研情况

TC承担的标准化研究课题及完成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产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数。

根据TC掌握的情况,反馈目前与TC负责领域相关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情况,科研成果是否需要转化为标准等。

(六)TC自身建设情况

围绕工作模式、运行机制、组织建设、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介绍本TC自身建设情况。

(七)标准化技术服务情况

TC开展标准培训情况及培训人数,组织编辑出版标准宣贯材料情况。

为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情况。

(八)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说明TC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情况。

四、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

1.本年度主要工作成绩。

建议对重大标准进行单项报告,包括制修订工作情况、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奖情况等。

(如篇幅不够,可采取附件形式)。

2.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标准能否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标准之间的交叉矛盾、部门组织之间的协调问题以及需要标准委协助协调事项等。

3.工作措施和建议。

五、明年工作计划

结合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明年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

附表

工作报表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

秘书处

承担单位名称

秘书处承担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下设分技术委员会或常设标准

工作组情况

编号

名称

委员数

TC构成情况

委员人数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

行业协会

政府机构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方控股企业

检测及认证机构

其他

委员人数合计

顾问人数

观察员人数

联络员人数

归口标准现状

国内标准现状

国家标准数量

行业标准数量

合计

现行

在研

国际标准

转化情况

对口国际

标准总数

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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