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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担保借款合同资料

合同编号:

年威商银房借字第号(按信贷系统生成的中文合同编号填写)

 

房屋担保借款合同

 

贷款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根据授权内或授权外业务写明全称)

借款人:

(按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填写)

抵押人:

(按抵押物产权证或预售合同记载的所有权人名称填写)

保证人:

(如存在多个保证人,需要标明序号,如1、×××;2、×××。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借款(大写)(顶头写)

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只用于借款人(据实填写)(购买/自建)坐落于(根据产权证或预售合同记载的信息填写),建筑面积(据实填写)平方米。

若该所购房屋上述地址及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不一致,则以后者记载为准。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约定还款之日止,最长不超过(顶头写)

个月,实际起讫日期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借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年利率为(按审批利率填写)%。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实际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当事人同意按以下第(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此处划“╱”,1年以上的选“3”)种方式处理,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

1、立即调整,于法定利率调整当日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和浮动幅度执行新的利率;

2、按半年调整,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下年初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和浮动幅度执行新的利率;

3、按年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和浮动幅度执行新的利率;

4、本合同利率固定不变;

5、(如无约定,此处划“╱”)。

第五条支付方式

借款人同意按照以下第2种方式提款:

1、借款人自主支付

采用本方式支付的,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2、贷款人受托支付

采用本方式支付的,借款人应在每次贷款发放前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支付委托及相关交易资料等,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手。

在提款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和借款用途提款。

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并收到办妥的抵押登记(或抵押预登记)、公证、保险等有关资料后放款(如上述资料内容不符合贷款的有关要求,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以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划至(填写收款人全称)的结算账户内,账号(据实填写),开户行如为本行,填写全称;如为其他银行,填写规范性简称(如:

威海市商业银行××支行;中行××支行)。

第六条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发放之日起计息,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公历20日为结息日。

第七条还款方式

㈠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月公历20日为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日。

自贷款发放次月的还款日起,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填写)种方式按月还款共(按审批期限填写)期。

每月具体还款金额根据下列相应计算公式在还款计划表中确定(复利、罚息及挤占挪用利息等另行按约计付),最后一期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⒈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期数 ―1

⒉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已归还借款本金累计额)×--------×当月实际天数

还款期数30

⒊其他还款法

(如无约定,此处划“╱”)

㈡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以自身名义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据实填写),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借款期限届满日或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前主动存入足额的应付借款本息,同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于上述日期届满之日起从该结算账户内直接扣收应付借款本息;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应付本息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包括威海市商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以偿还应付本息。

贷款人扣收应付本息的事实,无论是否通知借款人,均属贷款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之一,均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如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当未拖欠提前还款日前的应付本息;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部分提前还款后,对剩余部分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公式调整还款计划;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如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方式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补偿金。

第九条借款人权利与义务

㈠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后获得借款。

㈡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支付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㈢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㈣在所购房产的产权证办妥之前,应将其购房合同的正本交付贷款人收押。

㈤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㈥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变更住址(地址)、电话、传真或银行账户,应于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需出租、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房产,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保证所得价款优先归还在贷款人处的借款本息。

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或注册资本范围的担保。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与售房方或其他第三人就该房产有关结构、质量、条件、权属、面积或其他事宜发生任何纠纷,或房屋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十二)当发生其他危及贷款人权利的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发后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按约偿还。

(十三)保证亲自与贷款人进行面谈,并当面签订有关合同和申请表格等。

第十条贷款人权利与义务

㈠在借款人或抵押人、保证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办妥借款、担保等手续前,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贷款,由此造成的损失,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㈡有权检查管理、控制、变更、停止贷款的发放、支付、使用等。

㈢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㈣按时收取贷款本息。

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宣布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包括威海市商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以偿付所欠本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⒈本合同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下同),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

⒉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⒊借款人、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⒋借款人、担保人在发生失踪、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被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某一情形后,借款人、担保人无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的;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在发生前述情况后拒绝或无力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⒌借款人、担保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用途;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或缺乏偿债诚意等行为的;

⒍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

⒎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⒏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9.贷款人另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㈥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或其他第三人就该房产结构、质量、条件、权属、面积等事宜发生纠纷,贷款人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并视纠纷处理情况,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㈦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借款人。

抵押条款

第十一条抵押物

抵押人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十三条抵押物保险

按照法律规定或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投保要求时,抵押人应按下列约定办理:

㈠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须按贷款人要求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抵押人须按贷款人要求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

㈡抵押人应为抵押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果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㈢抵押人办理或变更抵押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抵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㈣保险期间,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正本应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四条抵押登记

㈠抵押人和贷款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抵押物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期房预抵押登记手续,以没有法定登记部门的财产抵押,可到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办理登记;期房的抵押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同贷款人到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预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双方可在我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如无具体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和贷款人到有关抵押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后的相关证书及文件交由贷款人保管。

㈢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清偿后,贷款人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

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还抵押人,并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抵押物保管

㈠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负责缴纳各项税款和费用,并合法、适当地在抵押物完整和良好状况下占有、使用、管理和经营抵押物,并随时接受、积极配合贷款人对抵押物状况的检查。

㈡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否则,抵押人应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相当于该减少价值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抵押人陈述并保证

㈠抵押人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借贷条款”,自愿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㈡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与抵押人签署或履行其他合同均无抵触。

㈢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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