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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XXX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范本)

建设单位:

  (以下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正奇未来科创城土石方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及特点:

土石方量暂定约万立方米。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内容:

2.1完成XXX项目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土、石方开挖、地下管线保护、场内运输、场外运输、后期配合、基坑平整至图纸要求的标高,包括施工期间发现基坑范围内存在需要爆破孤石清理、淤泥等特殊地质情况;

2.2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路口位置完成指定的路口开设、路口与市政道路接驳及施工和洗车池施工、沉砂池施工;并保证该道路在土方施工完毕后提供给后续施工单位使用,基坑范围内现有道路使用完毕后需将其破除并外运;

2.3负责对桩基施工期间的所产生土方进行清运以及工程桩、支护桩破桩头砼的场地内运输(含场地内的二次倒运、垂直运输)及外运;

2.4负责对地下室基础承台、地梁、筏板基础开挖以及明沟排水所产生的土方场地内运输(含场地内的二次倒运、垂直运输)及外运;

2.5土、石方及余泥渣土的清理及外运:

为确保余泥渣土的顺利外运,乙方须修筑临时施工道路,并应拥有余泥渣土运输相关资质合格的运输队伍,或将此单项工程分包给余泥渣土运输相关资质合格的运输队伍,乙方须在签署合同后5天内向甲方提供拥有正规泥头车队伍的证明文件或与正规泥头车队伍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正规泥头车队伍的证明文件应包括:

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城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土石方外运时需通过限行路段的还需提交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等所有资料复印件二份)。

2.6乙方负责施工期间与交警、城管、环境监测、安监及质监等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及(如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7乙方应按甲方指令配合相关单位的关系协调工作及相关配合工作,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开挖。

2.8甲方安排的其它零星工程:

如本合同承包范围界定未尽详细而产生歧义,由甲方书面予以明确的工程内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的需要而进行施工。

2.9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的地方关系。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指定为准,工期分为三个阶段:

①土方大开挖阶段:

工期14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

②人工挖孔桩渣土清运阶段:

以满足甲方进度为原则,在甲方指定工期完成相应渣土清理。

③基础承台地梁土方清运阶段:

以满足甲方进度为原则,在甲方指定工期完成相应渣土清理。

3.2合同工期必须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

3.3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以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①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停工的;

②发现地下古堡、历史遗迹或古建筑遗址进行处理的;

③甲方原因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挖土的;

④大雨天气降水量12小时大于20mm以上造成实际无法进行挖土施工作业的。

如经甲方查看现场可施工或采取铺垫措施可施工的则乙方必须开工,否则不予顺延。

3.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发出的的局部开挖等工作进度要求(铺垫道路相关措施费已包含综合单价中),如延误工期按处罚条款执行。

所罚款直接从应付工作款中扣除。

第四条工程质量

4.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现场变更联系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4.2土方开挖平整标高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乙方应及时对平整后的场地进行测量,挖方场地和甲方现场指定需达到设计高度的填方场地,误差超过10cm时,需调整机械,减少误差。

4.3基坑土方施工时,涉及到有边坡支护部位,应按照边坡支护设计图纸及边坡施工需做好土方放坡、修边,支护施工面预留等工作。

4.4乙方对开挖中工作面稳定性负有全责,并对可能产生的滑坡进行处理。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任何可靠的必要临时支护,以确保工作面安全。

4.5按照甲、乙双方、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方案,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工程。

4.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包括土方车辆运输途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污水的排放和施工振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危害及影响,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即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单价)。

5.2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5.2.1土方挖运(现场倒运)综合单价元/立方米,工程量暂定为    万立方米;

5.2.2石方挖运(含爆破)综合单价    元/立方米,工程量暂定为    万立方米;

5.2.3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方开挖、清渣、运渣、卸渣、装卸、运输、降水、爆破、预留回填土、配合支护施工等全部工序,包括指定范围内的土石一次或多次运输、装卸以及柱基、电梯井坑和集水坑等土石方的开挖、基地夯实、修理边坡、清理现场、场地平整,基坑清理等全部施工工序。

综合单价为含以上所有内容的一次包死价,即完成所有分项工程至通过甲方验收的综合单价,含直接费、间接费、机械进出场费用及各种取费、人工工资调增、利润、税金、管理费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已知和未知各项费用(如:

对外关系的协调处理、环保、卫生、扰民、夜间施工、土质变化情况、降水、资金垫付、支护方案的改动、交通以及代甲方办理的所有手续等)

5.2.4合同价款是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承包范围、合同条款、现场条件、工期、质量等要求并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运输、装卸车、外运运距、施工技术、场地内测量、管理、所有设施、后期配合、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验收、利润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等因素及风险,并充分考虑了停电、停水、材料二次搬运、可能发生的土方二次转运、土石方挖、运、填及挡土支护施工时所需修建的基坑内、外临时运输道路留置清除、建筑垃圾清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水电的连接点、成品保护、施工配合等所需措施及各种可能影响施工因素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和工期。

综合单价已根据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计算,为全费用单价,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作任何调整。

单价中已综合考虑本工程土质(包括孤石、破碎岩层、淤泥、泥浆、地下障碍物、原建筑基础在内的一切物体及各种地质中的全部土、石方)及项目地域等相关因素,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施工设备机械的进出场费、土、石方开挖运输费(运距自行考虑)、人工挖孔桩渣土装卸费和运输费(运距自行考虑)、地下障碍物的破碎费、弃土费;

②场内外和沿线道路保洁费、包含施工过程中所需发生的挖土及外运土方的道路铺垫、车辆清洗、汽车槽的使用维护清理、道路上散落渣土清扫、周边协调费等文明安全方面各项措施费用;

③运土、弃土施工时所必须办理的各种许可手续费用在内的包干、治安交通市容环保渣土巡警申报和协调费等相关费用;

④路口施工,洗车池施工、沉砂池施工、配合甲方边坡施工、保障边坡稳定、施工作业面的临边安全围档等费用;

5.3如发生下列情况或未列明的其他情况,均不计算也不增加费用

①若遇破碎岩需用风爆机施工或采用爆破方式的施工费用;

②任何原因造成的土方坍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为保证施工安全对土方进行的必要的临时支护费用;

③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员伤亡及安全事故;

④场地标高控制的测量的相关费用;

⑤因运土需要修建的临时道路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树木清理(含树桩)并运出现场的费用;

⑥抢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扰民措施费、建筑垃圾外运、因场地不足造成的相关一切费用;

⑦因任何原因工期顺延乙方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施工期可能的物价上涨(如政府检查导致的停工、施工期可能的物价上涨等);

⑧土石方爆破的可行性、爆破方式、爆破手续的申请、爆破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因爆破可能导致的投诉、处罚等问题、由乙方综合考虑,不增加费用;

⑨因赶工需要产生的二次运土费用;土方运输的出口及现场临时道路由乙方根据需要自行修建,费用已含在报价的综合单价中,不因现场实际调整临时道路材质而修改综合单价。

5.4其它:

①在施工过程中,不对因施工过程中出现恶劣天气及其他任何原因产生的淤泥、滑坡和塌方产生的淤泥及土石方进行额外计量和综合单价调整,所有工程量均按开挖前实体工程计算;

②为了满足土石方和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要求的场内临时道路的修建、维护和清除均由乙方负责。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另增加费用;

5.5合同最终工程量结算方式:

土方量按照5.6条的计算规则,经甲乙双方现场共同确认,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

5.6工程量计算规则:

基坑土、石方开挖及运输计量:

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挖孔桩、冲孔桩泥浆装卸及运输等计量:

按图纸设计桩截面面积乘以实际长度计算立方方量。

基础承台、地梁、筏板基础、排水明沟土石方开挖及运输计量:

按施工图纸尺寸加工作面积乘以设计深度计算;

5.7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元)。

最终合同结算总价以最后实际施工数量为结算依据,即“实际施工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计算。

5.8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量的确认

6.1乙方在提交已完工程量进度报告前,应事先通知甲方到现场计量,已获得共同认可的已完进度工程量。

6.2乙方应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详细资料。

6.3工程量计算原则:

土、石方计量:

根据乙方分阶段开挖前测量并绘制的现场地形地貌土方方格网(应经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方签字认可)完成的土石方工作量实地测量进行计算。

人工挖孔桩计量:

按图纸设计桩截面积×实际桩长度计算立方方量,实际桩长度按照桩基单位最终终孔深度确认。

基础承台、地梁、筏板基础、排水明沟土石方开挖及运输计量:

按施工图纸尺寸加工作面积乘以设计深度计算;

第七条付款及结算方法

7.1本工程以甲、乙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①本工程不提供预付款;

②乙方将合同中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于30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余30%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清;

③乙方提交付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甲方确认的工作量完成清单、付款申请单、相关阶段性验收文件、收款对帐明细清单,经甲方及监理审核确定后,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完整单证后向乙方支付每次审定工程款。

但双方最终结算的工程量以甲方最终出具的结算书为准。

ⅰ经甲方签字确定的工作量清单;

ⅱ经甲方相关业务主办部门签字确认的《付款申请单》一份(见附件三);

ⅲ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暂定总价的70%即停止支付。

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甲方初步确认的工程进度,仅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双方的工程款以最终工程结算确认为准。

④结算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双方一个月内结算,完成结算后,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完整单证和甲方要求的资料后3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余款,至此,甲方的付款义务即告终止。

ⅰ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书(或清单);

ⅱ经甲方相关业务主办部门签字确认的《付款申请单》一份(见附件三);

7.2乙方指定甲方汇款的开户行和收款单位:

帐户名称:

帐户银行:

帐户帐号:

7.3如乙方未能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不符合要求时,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可从甲方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回。

7.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否则甲方有权将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代为发放工人工资。

7.5本合同所涉及发票(或其他票据)开具与价款支付所用货币除另有约定之外均为人民币。

乙方保证,所开发票是以本合同为主体开具的合法有效票证,否则除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外,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甲方责任

8.1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根据需要,乙方可自行复印甲方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2协助乙方的做好项目现状土方标高方格网图现场确认工作。

8.3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8.4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做好交验记录。

8.5开挖前3天发出进度通知单,说明开挖区域、工程量及工作内容。

8.6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8.7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

8.8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如乙方未按施工图纸施工,或质量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责令其返工、整改。

第九条乙方责任

9.1必须按合同规定工期和控制要求如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开挖后的标高满足设计要求。

承担办理土方挖运所需及爆破的一切证件、手续及全部费用。

包括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乙方如未按深圳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渣土挖(运)的合法手续擅自挖(运)余泥渣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乙方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应报甲方备案并具有合法的上路手续,擅自安排未经备案和不具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司机)上路的,按5000元/车﹒次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工作需满足甲方对整个项目施工进度的要求,服从管理。

土方开挖前乙方须与监理单位及甲方进行水准点交底,并会同监理单位及甲方测出开挖的原始高程,并根据总包单位的开挖放线范围计算出开挖、底标高及土方量,以确定挖掘机的合理型号、数量及制定合理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经甲方、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9.2乙方负责制定落实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安全、顺利、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工程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工人的人身意外保险由乙方投保,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均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事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此等责任。

(施工过程中造成自身和他人的任何安全事故,其责任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9.3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导进行施工,制定合理开挖顺序、挖机行走路线、运土路线,确保工程桩无破损、倾斜;乙方应按照基坑支护施工单位的指导进行施工,配合其施工开挖;否则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9.4乙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9.5乙方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包干单价中。

9.6乙方负责施工场地、出入口市政道路清洁。

9.7乙方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甲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等政府部门的规定要求,负责协调、办理施工区域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关系与手续,负责处理施工区域周边地区的各种地方关系。

9.8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所应承担全部责任。

9.9乙方开挖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质量不符合要求,必须返工,直至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10乙方负责按施工图纸要求将土石方施工至基坑底标高以上30cm,不得超挖,具体以甲方现场要求为准。

9.11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分包单位集中堆放的基础、承台、地梁等土方及时进行清理。

9.12必须具备有效的保洁措施,工地大门必须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设置洗车台、高压水枪、沉淀池、车辆必须清洗干净,确保出场的车辆车身清洁,保证不污染路面,同时对车辆后斗进行覆盖,防止渣土滴、洒、漏。

配专人对工地大门口周边进行保洁,同时配合城管、水务部门对工地周边排水管道进行定期检查,疏通工作,保证工地的排水通畅。

以上所发生费用均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不再另个计取。

9.1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9.14乙方应对土方、基坑支护设施等进行保护,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落实保护措施,如有损坏,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等进行保护,如果在现场挖掘时,发现地下管线或其他公用设施,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并及时上报甲方。

乙方负责维修被乙方破坏的公用设施直至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9.15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①施工过程中,乙方用水及用电,需根据甲方指定接点位置,由乙方自行配备负责接入;

②接入要求,临时用电,乙方由甲方指定开关需接出临时用电箱,用电箱内需配漏电开关。

临时用水,乙方需在甲方指定接口加装水表和阀门;

③施工中,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施工用水、用电规定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对于使用中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违章使用,甲方有权立即停水、停电、待乙方整改合格后再供。

9.16乙方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网,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同时乙方必须按相关规定给所有在场人员购买有关保险,办理居住证,计生等手续。

9.17台风、雨季施工措施:

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基坑边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9.18乙方在土方施工完毕验收后,配合甲方做好与总包、其它施工单位现场移交工作。

9.19乙方土方开挖完毕应提供深圳正规土场提供的弃土证明或其他甲方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安全施工

10.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本工程的特性,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10.2在施工期间,乙方应严格按国家、地区及行业相关质量和安全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乙方应做好相关安全防范预案和措施,若发生任何安全问题乙方应妥善解决、并负责所有善后工作以及人员伤亡事项的处理,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全面解决负责。

10.3在合同期内,乙方应负责场内甲方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

乙方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充分了解并保护好地下各种管线,必须确保做到不损坏,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应该设置的设施未做或设置不到位的,经甲方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指出,不予整改或整改一次仍不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土方施工中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施工技术措施确保土方开挖后的边坡稳定和安全,在进行土方施工期间发生的任何边坡滑坡造成土方的二次挖除外运均不再另行计算工程量。

第十一条进度计划

11.1乙方应在开工前5日,提交施工方案和符合合同工期及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

11.2在实际的施工进度预计无法满足合同工期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合同工期的实现,并将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上报甲方审批。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

在土方施工期间,甲方代表在认为必要暂停工程或某部分工程的施工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乙方应在要求的时间内以甲方代表要求的方式暂停施工。

在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对工程进行必要的妥善保护,并保障基坑及相关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并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挖运工作,乙方如延误开工、单体地下室工期或独立地下室工期以及总工期,应接受以下处罚:

①三天内按5000元/天进行处罚;在施工期间因相关手续和费用未予办理和缴纳,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天5000元罚款。

②三天至七天,超出五天部分按10000元/天进行处罚;

③七天以上,超出十天按20000元/天进行处罚;

此罚款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延误十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3.2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履行相关责任,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工程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均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整改合格为止。

质量建约责任:

如因乙方施工的工程不能满足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相关政府部门检查不通过因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含工程整改、房屋逾期使用损失等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在工程质量上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把合同范围内部分工程量割出交由其它承包人施工,除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个,还应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在经济上的损失和为履行剩余工程一切增加支出(此支出是指甲方聘用其他承包人去完成上述还剩余工程的一切增加费用)。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以后的7天之内,未能遵守这类甲方指示,则甲方可雇用其他人来进行必须实施的任何有关工作,而这方面发生的经甲方核证的所有费用,应由甲方从乙方处作为债务追回,或者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其它条款

14.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或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协议,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4.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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